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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 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标准,应以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进行计算。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安全资金数额,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入的资金标准。如果投入的资金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就是资金投入不足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第 18 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规定: (1)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投入资金;
2、(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第 80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
3、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重点)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第 19 条第一款:“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可以不
4、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了解) 安全生产法从 3 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