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恢复性司法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矫治中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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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三!兰竺兰竺竺兰兰!少兰坚兰竺兰l427试析恢复性司法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矫治中的实践与探索荣德昱钱永祥(杭州市团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一个及其重要的内容和方面就是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和谐的生活环境。青少年犯罪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科学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犯、受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等多方之间的关系,教育未成年人犯罪,使其不再危害社会从而进一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并且,少年司法制度如何

2、设计得更科学、合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稳定、发展必须面临的重大课题。一、恢复性司法渊源及内涵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iustice)(ChrisFreemanSandraKoopHarder、黄成荣等著:平息风暴,香港突破出版社2004年版)是西方社会在上世纪推行,当今正在积极倡导的一种新型的处理犯罪的司法模式,其以修补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位目的。1恢复性司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般认为,这种司法概念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学者BBarenet首先使用。但恢复性司法模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前殖民时期,甚至更远。许多非西方文化背景的国家,特别是在那些“新世界国家”的土著民仍然在运行“

3、社区司法”模式,如北美土著居民中的审判圆桌会议和新西兰的“毛里人司法模式”。当代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基彻纳市(Kitchener)。该地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的破坏性犯罪,共侵犯了22个被害人的财产。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两名犯罪人与22名被害人分别进行了会见,通过会见,两人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切实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不便,并意识到赔偿金不是对自己行为的罚款,而是给被害人的补偿,6个月后,两人交清了全部赔偿金。受此案的鼓舞,从1974年到70年代末,在加拿大和美国共出现了十几个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的案例。1989年,新西兰以立法的形式

4、肯定了当地土著人毛利人的明显带有恢复性特征的犯罪处理方式,并要求司法机关对青少年犯罪只能在以恢复性司法方式不能适当处理时才可以动用正规的刑事法司法程序(仝蕾:预防青少年犯罪中恢复性司法模式之适用,预防青少年犯罪网,WWW蚰cn,2005年12月8日)。到了20世纪90年代,恢复性司法在西欧诸国、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拉美的巴西、阿根廷、智利,亚洲的新加坡,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数十个国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欧洲共产生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北美共有300多个,全世界共有1000多个。1999年7月28El,联合国做出了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的第199926号决议,

5、2000年7月27日又做出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的第200014号决议(狄小华、李志刚:刑事司法前沿问题恢复性司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恢复性司法成为国际潮流。2恢复性司法的含义与界定我国对恢复性司法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一些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在本世纪开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开始尝试研究和探讨这个问题。对“恢复性司法”概念的界定,国际和国内学术界都一直存在着许多见地和观点。TonyFMarshall在恢复性司法概要中对“恢复性司法”作了一个比较权威的界定,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与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汇聚一起,共同解决如何处理犯罪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问题的过程。”(

6、TonyFMarshalRestorativejustiee:AnoverviewARestorativeiustieeReader【C】Williamublishing,2003:28)这个定义位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和肯定。鉴于各国具体情况的差异,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第十一次会议草案中作了一个比较原则和宽泛的定义,恢复性司法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霍华德泽赫: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南京大学法学院编印,2003年,第20页)。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使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

7、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人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刘仁文:恢复性司法:来自异国的刑事司法新动向,WWWicrbtom,2003年11月12日)。但目前在我国尚属实践探索阶段。我国许多学者以此为基础,对“恢复性司法”了进一步的诠释,大多认为,它是指通常在调解人的帮助下,被害人和罪犯及受犯罪行为影响的其他关系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犯罪后果和责任的程序。恢复性司法通常包括调解、调和、会商和共同确定责

8、任等程序,通过作为中立人的司法机关或调解人进行恢复性司法调解,使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实现沟通、谅解、补偿,消除隔阂,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恢复性司法就是要构筑一个以加害者、被害者、社会为底面,以司法正义为顶点的立体结构。在犯罪者、被害者、社会共同的参与下,以三者之间的直接对话和协商来解决纷争,恢复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戴春来: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构建,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6期,第7475页)。二、恢复性司法在青少年犯罪矫治中的应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所要共同面临的问题。青年问题不仅是青年期人生发展特殊课

9、题的一种内在规定,而且是社会的一种外在规定。青年的发展受到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制约。青年问题不是青年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青年问题终究是社会的一种设定(杨雄:和谐社会与青年发展,当代青年研究,2006年第1期,第17页)。1恢复性司法对防治青少年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性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社会法制建设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如何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及思维、阅历等特点,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实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目的,已成为各国法律理论和实践部门广泛研究的课题。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犯罪后可改造

10、性强。但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并没有注意到这一问题,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上显得过于冰冷。恢复性司法被视为传统刑事司法的一个替代模式,是对犯罪的一种独特的、有别于改造性和报复性的反应。由于它更强调个体的利益、个案的效益和个体在相关问题处理过程中的合意,在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方面有着重大的意义。导致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但来自成人社会的消极影响,乃到直接侵害仍是主要原因。问题家庭、应试教育、不良社会风气和不良的社区环境,如此等等,来自成人社会消极因素正在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不力,也使得处于犯罪边缘的未4翻_兰兰兰竺兰兰兰!=兰兰竺竺兰兰

11、兰成年人难以得到及早干预,而避免步人犯罪深渊。为此,“先受害,后害人”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突出特点,而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对未成年人需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既涉及对健康成长之中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包括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因对象不同,保护所追求的目标也有所区别。对于健康成长之中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通过司法干预与救济,扫除他们健康成长道路上的障碍,防止他们受害而后害人。为此,这里的保护是不存在采取惩罚与其他教育挽救措施的。而对已经实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则是为了促进犯罪未成年人回归健康成长之路。为达此目的,惩罚也是一种必要,但是最后的手段。要处理好惩罚与保护的关系

12、。大多数学者认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要坚持保护优先与双保护原则,惩罚不能作为目的,但可以成为必要的手段。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通过除罪化、非监禁化和刑罚轻缓化等措施,落实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恢复性司法旨在恢复因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被告人和社区创伤,恢复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模式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双保护”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统一的。“双保护”原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首要原则,基本含义是未成年人司法既要注重社会的安全、秩序,也要注重保护失足未成年人,并使二者有机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矫治体现了刑法谦抑主义所提倡的“非刑罚化

13、”的刑事政策。2恢复性司法在青少年犯罪矫治中的实践在西方国家探索将恢复性司法模式运用于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的同时,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的深入中。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地的司法部门还实行了依靠社会力量来教育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多种形式,比如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组织试工、试学、试农等等。可以说,恢复性司法模式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既有契合之处,又有排斥之处。尤其是近几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进行判案的个例。而正在探索中的“刑事和解”、“社

14、区矫正”、“平和司法”等实践,无疑都呈现了“恢复性司法”的典型特征。2006年10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处理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坐在一起促膝谈心,商谈如何处理犯罪后果,以及案件对未来生活的影响,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据了解,检察院将做出刑事和解的处理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将免受法庭审判。案情具体如下:2006年4月,17岁的小杰参与了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小杰等3入移送检察机关。当小杰知道自己盗窃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属于住在同楼的梅阿姨后,内心愧疚,一再表示,如果可能,他愿意当面向梅阿姨道歉。为此,检察官约见了梅女士。起初,梅女士不太理

15、解,她先后有5辆电动自行车被偷,严重影响了其工作和生活。但是经过开导,她表示,小杰还是学生,他既然知错,就没有理由再恨他了。检察官约梅女士和小杰坐到一起,小杰拿出认真写好的“致歉书”送到梅女士手上。梅女士表示:“只要勇敢地站起来,还是好孩子。”经过在社区3个月的教育考察,小杰的综合表现良好,被害人又当面表示谅解,检察院借鉴国外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对案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的处理决定(上海检察院首推“恢复性司法”处理青少年刑事案件,中国青年报:2006年10月21日)。2006年8月,江苏省苏州市17岁的中学生小杰和同学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同学小陈的眼睛打伤。于是,小杰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故意

16、伤害罪起诉到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小杰的心中十分愧疚,一再表示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很后悔,并愿意向小陈道歉赔偿。于是,办案法官专门约小陈、小杰和双方的家长、老师坐在了一起。小杰拿出写好的道歉书亲自送到小陈的手上,小杰的家长还赔偿了全部的损失。在得到小陈的原谅后,法院最终判决小杰缓刑,并让其回到学校进行考察。后来的实践证明,小杰一直表现很好。2006年11月,辽宁省辽阳市的夏某,因为和舅舅在生意上产生矛盾,便叫来三个朋友要教训一下舅舅。一天晚上,经夏某指认后,被告人徐某等三人手持镐把将被害人打伤。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受理的人民法院了解到,四名被告人都是初犯,且事情发生后都非常后悔,为自己当时的冲动感到自责。于是法官组织四名被告与被害入见面。对话中,四名被告诚恳地向被害人递交了“道歉书”,并主动赔偿了两万元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06年11月,在重庆大渡口区跃进村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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