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商会组织的源起与制度范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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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国家商会组织的源起与制度范式之比较+ 肖海军” 一、西方国家商会的源起与演变 ( 一) 古代商人与商人社团 一般认为,商会源起于商人和手工业者为保护其特殊的既得利益而自发组织成立 的行会组织。行会组织的雏形为商业性并具管理职能的商业社团组织,它又以独立商 人和手工业者的出现和作为一个稳定的社会阶层的形成为前提。早在公元前3 0 0 0 年, 中亚的亚述和北非的埃及就有较为发达的商业,并出现了自由的职业商人。公元前 1 8 世纪汉谟拉比法典第6 6 1 1 1 条就有关于自由商人“塔木卡”、商人证人、中间人 和受托收货人的规定。古希腊的雅典与斯巴达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和军事利益,彼 此缔结了

2、“等权协定”( I s o p o l i t e i a ) 和“商业条约”( S y m b o l o n ) ,在此基础上出现了类似 于今天商事仲裁、以解决不同城市之间的商业和贸易纠纷的仲裁组织,这些仲裁组织 具有维护商人权益的协调功能,是后来行业协会和商事仲裁最为初级的形式。古罗 马时期,就有相当于后来商人和手工业社团的行业联谊会( s o d a l i t a s ) 与采矿、盐业、航 运等营利性团体的出现,此种社团兼具行业协调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双重职能,十二 铜表法第八表第2 7 条规定:“成员彼此之间有缔结契约的权利,只要他们不把它用来 破坏任何涉及社会秩序的法令。”优利亚结

3、社法规定,设立宗教团体以外的其他社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商会法律制度研究”( 0 5 B F X 0 2 4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t 肖海军,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从事商法学研究。 参见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 9 7 9 年版,第加4 7 页、第1 1 4 一1 1 5 页。 参见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 上) ,北京大学出版社1 9 8 2 年版,第1 8 4 9 页。 参见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 9 9 2 年版,第6 1 6 2 页。 陈筠、防微译:十二铜表法,载东北师大科学集刊1 9 5 7 年第6

4、期,转引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 资料选辑- 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 9 7 4 年版,第3 4 3 - - 3 4 4 页。 3 2 7 中国商法年刊( 2 0 0 7 ) 团,须经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 ( 二) 中世纪的行会组织 至中世纪初期,罗马帝国灭亡后的相当长时间里,西欧一直处于外族入侵、诸国混 战和领主割据的混乱状态,随着西欧封建制度的逐渐形成以及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手 工业和商业也得以发展并走向独立,特别是1 0 世纪以后,由于西欧和地中海、波罗的 海经济的恢复和航海业的发达,一大批或为地方市场交易需要、或主要经营特种专业 产品或商品、或主要从事国际贸易而产生的城市,如都尔奈、巴黎、里

5、昂、阿尔、马赛、科 伦、特里尔、斯特拉斯堡、奥格斯堡、累根斯堡、佛罗伦萨、汉堡、威尼斯、热那亚等,得以 大量出现。西欧中世纪的城市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城市基本居民为手工业者、商人和 从封建领主领地逃亡出来的流民,他们大多数为获得自由的农奴,可以这样说,中世纪 的城市“不是从过去历史中现成地继承下来的,而是由获得自由的农奴重新建立起来 的”。在这些新兴城市与商业、手工业的发展过程中,充满了封建领主与自由商人、手 工业者和不同行业之间的斗争。与此同时,不断从封建领地逃出并涌入到这些新兴城 市的农奴,也对城市中既得利益阶层商人与手工业者构成巨大的竞争和挑战。因 此,城市商人与手工业者作为自由市民在与封建

6、领主进行斗争以争取城市独立与自治 的同时,为有效地对付封建势力的侵犯,为保护既得利益和所掌握的手艺免受逃亡农 奴的竞争,更为了捍卫同行业者在公共场所的共同利益不受外人的进攻,1 l 一1 2 世纪, 一种新型的、最初以城市内部本行业手工业者为主要成员共同建立起来的本行业的特 殊联盟行会( C o r p o r a t i oo rC o l l e g u i m ) 得以出现。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不断 流入城市的逃亡农奴的竞争;乡村反对城市的连年不断的战争,以及由此产生的组织 城市武装力量的必要性;共同占有某种手艺而形成的联系;在公共场所出卖自己商品 ( 当时的手工业者同时也是商人)

7、 的必要和与此相连的禁止外人进入公共场所的规定; 各手工行业间利益的对立;保护辛苦学来的手艺的必要;全国性的封建组织,所有 这些都是各行各业的手艺人联合为行会的原因。”行会的全权成员为每个作坊的作坊 主匠师,其基本的职能最初是协调和保护本行业内部的利益,行会有权征收会费 和罚款,用以救济鳏寡孤独,修建公共会所,举行会餐;此外,各行会还组织义勇军以共 同保卫城市免受封建势力的武装侵袭。但是,由于行会的本质是保护既得城市利益 者作坊主即匠师的利益,久而久之,行会组织就成为谋求本行业的垄断地位、维护 作坊主匠师特殊利益的狭隘利益集团,受匠师雇佣的学徒和帮工的地位则每况愈 参见周栅:罗马法原论,商务印

8、书馆1 9 9 4 年版,第2 9 5 页。 参见朱寰主编:世界中古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 9 8 1 年版,第3 7 3 9 页。 德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 卷,人民出版社1 9 7 2 年版,第5 7 页。 关于行会最初源于何种组织,西方学者存在“公社”起源说、庄园起源说、“市场法”起源说、免除权起 源说、卫戌起源说、喀罗林朝地方制度起源说、德意志行会起源说等不同看法,参见 美 汤普逊:中世纪经 济社会史( 下) ,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 9 9 7 年版,第4 0 9 4 1 3 页。 德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 卷,人民出版社1 9 7

9、2 年版,第5 7 页。 3 2 8 西方国家商会组织的源起与制度范式之比较 下。行会组织越来越成为行业内部竞争、手工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阻力和障碍。 1 4 一1 5 世纪,行会组织内部的分化和行会组织之间的差异不断加快,在不断有行会组 织内部学徒和帮工联合和参与下的城市平民暴动的冲击下,行会组织开始走向解体。 与城市中的手工业者成立行会组织相对应,由于城市商业和不同城市之间、地区 之间、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从事跨境买卖成为商人最为有利可图的事业。但由于封 建割据造成的沿途关卡林立和税目繁多,加之盗贼横行,于是商人为了交易和买卖的 安全,最初总是自发地组织起来,结队而行,相约进行武装护送。

10、至1 1 世纪开始,一 些城市的大商人为保障其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交易的经常性,在原有的结队而行的基础 上结成自己的联盟商人公会即商人基尔特( M e r c h a n d a n c i a ) ,参加公会的商人在贸 易和旅行过程中有互相保护的义务,同时,商人公会还以其特定的地位维护与会商人 在批发贸易中的垄断地位,并监督市场,以消弭商人之间的竞争。1 2 世纪初,由佛兰德 南部的1 7 个城市的佛来米人建立了汉萨同盟( H a n s a ) ,至1 4 世纪,加入此一同盟的 城市有8 0 多个。汉萨同盟还整理和汇编了海商法规则,成为后来海商法的重要渊源。 但是,商人公会后来的发展史证明,商

11、人公会与手工业行会组织一样,在追求商人垄断 利益上越走越远,为了取得商业和贸易上的垄断权,各城市商人公会之间经常为一己 私利而展开残酷的斗争,不同商会之间也彼此排斥、互相限制,其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 极。如巴黎和里昂商会为争夺塞纳河的贸易权,其相互间的敌视就持续了几个世纪; 又如汉萨同盟为达到长期控制欧洲北部贸易的目的,不惜通过对挪威实施贸易封锁 ( 1 2 8 4 年) ,对佛兰德尔进行禁运( 1 3 6 0 年) 、对丹麦诉诸战争( 1 3 7 0 年) 等一切手段在 北海地区建立和保护其商业垄断权。至1 6 世纪,随着新航道的开辟和城市平民的起 义,汉萨同盟也最终走向瓦解。 手工业行会组织

12、与商人公会虽然与后来出现的商会组织在性质具有很大的区别, 但手工业行会组织与商人公会的自发性、民间性、利益的共同性和内部的自治与管理 职能,为后来现代意义的商会组织的形成奠定了组织和制度基础。特别如手工业行会 组织与商人公会所具有的制定行会规章( G u i l ds t a t u t e s ) 和发布内部法令( O r d i n a n c e s ) 的自治立法以及“商人执政”的自治司法等职能,在后来的商会制度中得到了直接的 继承和发展。 ( 三) 新兴工商业阶层与商会社团 在中世纪被宗教僧侣敌视、饱受封建贵族鄙视、地位极其低下的商人阶层,是一个 参见 美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

13、 下) ,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 9 9 7 年版,第1 8 3 一1 8 4 页。 汉萨( H a n s a ) ,又可译为商人公会或者商业同业公会。参见彭金瑞等:简明英汉法律词典,商务 印书馆1 9 9 0 年版,第3 8 3 页。 参见朱寰主编:世界中古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 9 8 1 年版。第5 2 5 3 页。 美 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 9 9 3 年版,第4 7 3 4 7 4 页。 3 2 9 中国商法年刊( 2 0 0 7 ) “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的聪明的”群体。 就是通过商品的交换,通过各种投机

14、与钻营,通过在经营中的精打细算,使其财富迅速 地增长。这种财富不断积累的结果,使他们比起那些自认为高人一等、并以封建等级 特权制度维护的贵族要有钱得多。此外,圈地运动、商业冒险、海外殖民,使他们不断 增加自己的资本。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描述那样,由于商人投资 的积极性的充分调动,这样“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 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而且他们“愈是增加自己的 资本,愈是把中世纪遗留下来的一切阶级都排挤到后面去”。然而,随着近代资本主 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1 4 0 0 - - 1 6 0 0 年间,由于“制造业成长起来并终

15、于取得主 要地位”,商人开始大规模投资制造业,制造商也直接涉足贸易,传统的手工业者与商 人之间的界限被打破,以工业制造商、贸易商为代表的新兴资产阶级,已成为当时社会 最有创造活力和最有经济势力的阶层。尽管如此,但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却十分低下。 在英国,资产阶级所在的下院( 众议院) 无法左右国王和上院( 贵族院) 的行为,国王或 者绕过下院、或者对下院的主张和要求不予理睬,或者干脆解散国会,下院的征税和法 案通过权形同虚设。在法国,资产阶级属于第三等级,处于封建王权的权力边缘阵营。 更为重要的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种表现为“庞大的 商品堆积”、以单个商品作为财富元素形式的生

16、产方式,要求这种生产、交换更加独 立、自由,因为商品生产、交换能否正常的前提是商品的所有者、监护人必须“彼此承认 对方是私有者”,并且每一方必须基于自由、自愿“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使 一方意志符合另一方的意志,才能让渡、交换自己的商品,实现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原 始初衷。对于商品的生产者、劳动者而言,只有当他不再束缚于土地,不再隶属或从属 于他人的时候,才能支配自身。而且,他要成为劳动力或商品的自由出卖者,能把他的 劳动与商品带到任何可以找到市场的地方去交易,他就必须摆脱行会的控制,摆脱行 会关于学徒和帮工的制度以及关于劳动的约束性规定。 然而当时的国王、贵族和宗教顽固派却极力维护封建制度,他们利用封建的国家 机器,抛开下院或第三级议会,强行征收封建地租、免役税、什一税以及其他名目繁多 的苛捐杂税,肆意对新兴的商人阶层敲骨吸髓;封建统治者极力保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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