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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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 如何读懂?带你研究新种子法全十章! 人们期待已久的粮食第一大法种子法修订 ,于2015年11月4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种子法在规范品 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 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 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 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规 范。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将于2016年 1月1日起施行。 解读种子法: 第一章 总则 1、突出新品种权的保护。第一条增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国家加强了植物新品种的权益保护。 2、发展现代种业。第一条增加了“发展现代种业”,

2、表明国家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步伐。 3、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一条增加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表明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把加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 高了全新的战略高度。 4、扩大种子的范围。种子的范围增加了“花”,在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种子,包括花”。 5、方便种子推广生产种植。原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改为第六条“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取消县市制定种业发展规划的权限,上升到了省级统一根据每一个省的实际进行 制定,这条规定有利于种子在全国各地推广生产种植。 6、加强种子储备管理。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原来的第一章第七条“国家建立种子 储

3、备制度”改为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 7、加强转基因品种的管理,转基因品种需信息公开,让民众享有知情权。本章第七条特别增加了关于转基因品种 的安全管控条款,本条款由原来的第三章第十四条上升到总则中,同时增加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的规定,突出国家对转基因品种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 根据本条新规定:1、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必须加强跟踪监管;2、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 息必须及时公告;3、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跟踪监管及公告信息的主体是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把负 责监管、公告信息的部门以立

4、法的形式上升至国家层面(当然省市县的农、林主管部门也必须对自己辖区范围的转 基因植物品种进行跟踪监管)。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1、对种质资源的管理增加了普查这项工作。在本法的第九条增加规定“国家有计划地 普查、。 2、加强对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管理。本项是新增加的内容。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 定“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 主管主管部门批准”条款内容。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本章由原来的9条增加为12条,增加的内容比较多,对

5、于促进种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 义。 1、国家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并鼓励种子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产学研选育体 系。增加了本法第十二条“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 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 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 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条款内容。 2、强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同时增加了“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 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条款内容。主要农作物实行 审

6、定制度,那么,能不能通过审定就成了关键,增加本条强调听取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审定办法,是 促进审定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证良好的种子能较为顺利通过审定,转为经济效益。 3、加强审定档案管理,保证审定实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等可追溯。保证可追溯性是 新增加的内容。 4、增加回避制度。增加了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 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 5、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 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取消了审批制,采用备案制。 原来的种子法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

7、市属 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引种。 而新的种子法第十九条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其他省、自治区、 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 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1、不再受限 于相邻的省份,只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就可以。2、并不需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级农、林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只需要备案就可以。这一规定,打破了区域行政壁垒障碍

8、。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 适用的对象仅是:经过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及主要林木,其对象并不是非主要农作物。 6、对通过审定但出现严重缺陷,必须停止推广销售。实践中,有些种子虽然经过了审定,但却发 生适应性等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情形,这是近年来种子推广中产生比较多的纠纷之一。对此,本次修 订增加了第二十一条规定,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 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 售。 6、增加了品种登记制度。 该制度在本法第二十二条中进行了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登记的对象条件:一是必须国 家认定为非主要农作物;二是

9、必须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也即是说,对于未列入目录中的非主 要农作物,并不需要登记。注意的是:对于规定必须登记的品种,在推广前必须进行登记。 明确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的原则。新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 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由此可见,登记 的原则主要是把种子的适应性及种植的安全性作为是否登记的考量因素。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的部门及应提交的材料。根据本法规定,受理登记的部门为: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有二: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保证可追溯。申请文 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

10、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特别注 意的是:稳定性测试报告,关于这一点,按照目前的规定,新品种及在新的区域的试验周期长,新种 子推广仍有较大难度。 7、对于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并未强行禁止销售。新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规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那么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应当登记的农作物未经登记的,国家强行禁止的是不得发布、推广、不得以登 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但并未强行禁止销售。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对于新品种的保护,本次修订由原来第三章的第十二条改为第四章单列一章从第二十 五条至第三十条进行大篇幅详细规定。 1、两个

11、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 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对违反法律,危 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2、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及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列举了三种情 形。 3、取得授权品种的所有人享有独占权。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 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 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12、规定的 除外”。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本章将原来的第四章种子生产及第五章种子经营合并为一章。 1、将原来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实践中,应该是存在既有种子 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种子生产许可证三种情形。 2、增加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但删除了禁止性规定。这是方便管理部门管理审查以及保护 种子使用者的重要举措。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增加了: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3、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 代销其种子的的情形作了改动。将原来的“可以不需要”修改为“

13、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同时明确了:应 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4、增加了标签必须注明的事项。在第四十一条中作了规定。这是为了充分保障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 种子适应性等问题引起的坑农害农的行为,这是规范种子销售的重要措施之一。标签应当载明的事项增加了:品种 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信息代码。此外,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 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5、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对种子使用者作出风险提示。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 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

14、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 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6、扩大种子使用者受损的索赔原因及对象。索赔的原因由单纯的质量问题,扩大到“标签” “使用说明”,内容不 实,索赔的对象也由种子经营者扩大到种子生产者及其他经营者。原来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 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改为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 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中自己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它 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删除了原来的第七章种子质量及第九章种子行政管

15、理,增加了本章内容,重点突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 1、将快速检测方法列为行政处罚依据。对此,第四十七条作出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 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假种子的认定标准有所变化。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 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删除了种子 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增加了没有标签的。因此,如下情形属于假种子范畴: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2、以 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3、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4、种子品

16、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5、 种子没有标签的。 3、减少了劣种子的认定标准。关于劣种子,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列举了三种情形:(一)质量低于国家规 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删除了原来的二种标准: 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及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二种情形。 4、加大了农、林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原来仅规定享有现场检查权,但本法除了保留现场检查权外,还增加了 四大执法权:(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 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 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可以预见,在新的种子法实施以后,随着农、林主 管部门的执法权的加大,检查监督查处种企的力度将会明显加大。 5、明确种子行业协会的成立原则及其作用。该内容在第五十一条中作出了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依据 规定,1、种子行业协会成立,遵循二个原则:一是合法,二是自愿。2、作用有三: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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