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定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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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制定培训教材 主讲人:曾利耿 高级工程师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方圆委福建审核中心 标准的制定 第一章 国家标准制定的常规程序 主要参考标准 : ISO/IEC导则 第1部分:技术工作程 序 GB/T 16733-1997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的阶 段划分及代码 GB/T 16733-1997 规定了我国国 家标准制定程序阶段划分为: 预阶段(PW1)、立项阶段(NP)、起 草阶段(WD)、征求意见阶段(CD)、审 查阶段(DS)、批准阶段(PDS)、出版阶 段(GB 、 GB/T 、 GB/Z)、复审阶段 (确认、修订)、废止阶段(废止)等九个 阶段。 1.预阶段 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

2、建议的提出阶 段。包括: 1)对立项新工作项目的研究及必要 的论证。 2)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包括:标 准草案或标准大纲。如:标准的范围、结构及 其标准相互协调的关系等。 2.立项阶段 立项阶段 自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起,至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新工作项目计划止 。 3.起草阶段 起草阶段 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收 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起,落实计划 、组织标准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工作 组完成征求意见稿止。 起草依据的标准 1)GB/T 1.1-2009 标准化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2)GB/T 20000 标准化工作指南 3)GB/T 20001 标

3、准编写规则 4)GB/T 20002 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时,同时编写 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 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 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 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修订 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主要差异的对比 。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 述,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标一致性程度及水平对比(或 与样机样品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和依据 。 7)作为强制性标准

4、或推荐性标准的建 议, 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 组织 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4.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意见阶 段自标准起草工作组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起,经过对 反馈意见的收集整理,提出 征求意见汇总处 理表,至完成标准送审 稿止。 5.审查阶段 主要审查: 1)技术内容、技术经济依据及其指 标和要求是否适应当前技术水平和市场需 求。 2)标准的先进性和内容的合理性。 3)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一致性。 4)避免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法 律法规相抵触。 审查形式: 1)会议审

5、查 2)函审 6.复审阶段 复审阶段指标准在使用一定时期后 ,由标准制定部门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 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 标水平进行重新审查,以确认标准的有效 性。 1)复审目的 复审标准主要是为了确认标准的有效 性。 2)复审内容 标准是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标准是否适应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 需要。 是否与其他国家标准相协调。 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是 否需要与国际标准变化情况保持一致。 3)复审周期 一般不超过五年。 4)复审机构 由负责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标准化技 术委 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 5)复审结果 国家标准继续有效 予以修订 废止 第二章

6、 地方标准的制定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年第11号 2.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9号令 3.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闽质监标【2008】486号 二、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11章73条,对福建省地方标准 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 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 准实施和监督进行了规范。 三、地方标准的立项 1.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请立项时应填写福建省地方标 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制定 或修订、标准类别、涉及领域、标准性质 、采标情况。 2)必要性和可

7、行性分析。 3)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4)强制性标准涉及内容: 主要强制内容 强制理由 标准所涉及的产品清单 强制性标准实施风险评 估 5)相关法律、法规及标 准 法律、法规依据及与之关 系 参考和引用标准的标准号 和标准名称 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 异同 6)基本思路、计划和保 障措施 基本思路 计划及起止时间 保障措施 经费是否落实 7)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 调的情况及意见。 8)有关研究基础和前期研究 成果。 9)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 计分析。 10)主要起草人员 11)相关单位意见 主要起草单位 行业管理部门 3.标准草案(初稿)(和申 报书一起报) 四、地方标准的起草 1.成立标

8、准起草组 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 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 2.起草组人员组成 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 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 人员组成。 3.起草单位应完成的工作 1)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标准起草 计划。 2)督促起草小组按计划完成标准起 草工作。 3)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4)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 送审 和报批等工作。 5)延期或终止项目的,应及时提出 书面申请,报省质监局同意后实施。 6)其他工作。 4.起草标准应遵循下列要求: 1)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 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2)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 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和

9、行业利 益。 3)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 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4)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5)符合WTO/TBT 相关原则要求。 6)符合GB/T 1.1及相关标准编写要 求。 7)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5.标准草案完成后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经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征求有关单位和专 家的意见: 1)省质监局直接征求意见。采取会审和 函审形式,涉及重大或特殊专业技术问题应 采取会审。 2)省质监局对强制性标准在局网站( )公开征求意见。 6.起草单位应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 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 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送审稿经由行业管理部门(有 归口的同

10、时送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质监局审查。 7.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提交下列文 件和材料: 1)申请审查的公文。 2)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4)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5)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6)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7)意见汇总处理表。 8)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 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9)技术指标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10)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 献的文本。 五 地方标准的审查 1.组织单位:省质监局。初审不符规 定的,告知起草单位补充修改。 2.审查方式:原则上采取会审。 3.省质监局

11、确定专家人选。组成地方 标准审查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 4.审查内容: 1)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协调性。 2)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 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3)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4)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5)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6)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 进性进行评价。 5.会审应坚持协商协调原则。审查结 果强制性标准应一致通过,非强制标准需 不少于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组长签 字。 6.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 行修 改。不通过的修改后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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