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曹全碑》艺术风格及其形成原因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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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曹全碑艺术风格及其形成原因的思考1、相关定义1.1、涉法信访的概念的快速发展,涉及公检法的信访问题不断增多,成为困扰 政法机关的一大难题。涉法信访的大量增加,不但加重了信访人的精神和物质负担, 影响了政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成为一个影响和谐社构建的十分重要的不稳 定因素。妥善处理涉法信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发生,研究新形势下涉法信访工 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涉法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 而紧迫的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试图把问题集中在”为什么出现涉法信访”这 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上,对涉法信访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在宪政视野中解读涉法信访, 在宪政框架内寻求解决方案。

2、妥善处理涉法信访问题,是一个涉及改革、发展、稳定 的全局性问题,而要研究涉法信访,就必须首先对涉法信访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概念界定 信访是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 要内容。信访制度产生之初,主要功能是畅通民意渠道,密切党委政府同群众之间的 关系,但在发展过程中,被附加了行政救济功能,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51年至1979年的大众动员 型阶段,二是1979年到1982年的拨乱反正型阶段,三是1982年至今的安定团结型 阶段。第一阶

3、段的标志主要是1951年6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 人民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对信访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 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这可以说是新中国信访制度的起源。这一时期, 社信息传递与纠纷解决制度严重缺失,非常需要一种制度来密切新政权与人民之间 的联系,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信访制度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在一个缺乏起 码民刑法律与宪法的动员型社中,它几乎是唯一的、自然的选择。它的主要任务是 服务于政治斗争,服务于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是政治权威利用民众清除政治对手的 制度。新中国刚成立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 。参见应星新

4、国信访制度的历史,载晾望东方周刊2003年第4期。 参见周水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载暨南学报(哲学社科学版)2006年第I期。 1参见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页。1参见许祟德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1参见高武平信访制度存坡辨-兼谈中国信访制度的变革之道.载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 2参见应星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载瞭望东方周刊2003年第4期。 3参见高武平信访制度存废辨-兼谈中国信访制度的变革之道.载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 4参见邢玲玲进一步完善司法信访机制.载人民网:http:

5、/ 2参见王永前、黄海燕国家信访局局长:80%上访有道理,载2003年11月20日半月谈。1参见建胜民、陈俊英试析涉法信访问题的根源、件质和内容.载中法网:http:/ 种种原因,不是逐级反映问题,而是直接赴省进京上访,甚至以此作为要挟。每逢全 国”、党代及国家重大节期间,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就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约占全年上访总量的60%。三是群体化比例加大。前几年涉法信访一般以单体访居多, 但近年来当事人出于引起有关组织的重视等种种原因,群体化的比例加大,对社稳 定的影响也加大了。 3、问题趋于集中。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涉法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三个集中趋 势:一是所涉及的部门主要集中在公安和法院个

6、部门。涉及公安的占总量的50%, 涉及法院的占总量的40%,涉及检察院的只占总量的10%。二是所涉的问题主要集 中在轻伤害案件、久侦不破的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判决执行不到位等几个方面。其 中轻伤害案件占30%,久侦不破的刑事案件占10%,交通事故占30%,判决执行不 到位占30%。三是上访目的集中在有理维权和无理缠访种上。其中有理上访,也即 所谓的正常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占信访总量60%,无理缠访,也即所谓的非正常访, 占信访总量40%。 (三)涉法信访的构成要素 涉法信访一般情况下要具备下列构成要素: 1、有具体案件发生。界定是否属于涉法信访,必须看有没有具体案件发生,并 归属政法机关管辖。

7、对于那种不归属公检法等政法机关管辖的普通信访案件,就不是 真正意义上涉法信访。 2、有法定事由。涉法信访人启动信访必须要有法定事由,所提出的内容必须依 据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职权管辖范围之内。 3、有明确的请求。信访当事人必须明确要告什么,其申诉主张权利的内容和对 象是什么。 4、有结果发生。涉法信访的重要特征就是有结果发生,这个结果包括政法机关 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超越职权。单纯向政法机关信访接待部门咨询法律知识和了解 案件进展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查询和督促办理案件,均不构成信访事由的发生。 5、向国家机关提出并由政法机关处理。即必须有来信来访行为,且当事人反映 的问题,

8、必须与政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有关。但对政法干警违法犯罪的控告和检举行为, 则为非典型意义上的涉法信访。 1.2、概念定义:农村幼儿教育 幼儿教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来说,幼儿教育即幼儿园教育,是指 幼儿在幼儿园所接受的教育。广义上讲,凡是能够影响幼儿身体成长和认知、情 感、性格等方面发展的有目的的活动,都是幼儿教育?。比如说进行亲子游戏、幼 儿学做家务、幼儿与同伴玩游戏等都可以称之为为幼儿教育。 本文中的农村幼儿教育指的是狭义上的教育,即农村幼儿园教育。且以生态 系统理论为视角,按对农村幼儿教育影响程度的不同,将影响农村幼儿教育的各 个因素以微观、中观、外层和宏观层次进行区分,以便更加清晰的

9、认知到农村幼 儿教育现状,相对应的提出改善的措施。 1.3、规制行政的概念界定 (一)规制行政的内涵 “现代行政可分为给付行政和规制行政大类,前者是通过向相对人提供精神的或物 质的利益达到对社施加影响的行政作用;后者是通过对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予以限制达 到社规制效果的行政作用。”而规制行政就是指与给付行政相对应的一类行政法学概 念,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于相对人具有损益性的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规范、制约、限制和约束相对人的权益和自由,依法要求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从 而达到行政主体规制目的的一类侵益型行政行为。规制者规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市场失 灵、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公平正

10、义、使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和 濒危动植物、保障公民安全和健康、稳定社秩序及维护和促进社公益等等。比如,处 罚、强制、税收、征用、许可等等。而本文主要论述的就是规制行政这一类对于相对人权 益减损的行政行为。 规制行政的对象必须是某些特定领域的重要活动,而不是一味地、泛滥地、无范围地、 无限制地全盘管理和干预,规制行政只有在市场可能或已经出现失灵且同时是为了实现规 制目的大前提下,实现保障某些法定的社公共价值和特殊群体的权益及市场的稳定秩序 上时,刁可现身捍卫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及社公平正义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在保 护环境及相关方面发挥保障性作用。在除此其他的领域中,规制行政应

11、该是消极、被动的 不加干预的”看不见的手”,给予市场机制和私人自治充分的空间,让其在合法的环境下 分别依赖市场自身的规律和缔约自由的原则充分表达私人意愿。 政府保护私人权益及公共利益的义务从最高位阶的法源来看是宪法的一种允诺,是立 法者最初立法目的的一种演绎。公民将自身的权利集合起来,赋予一个叫做政府的主体, 并不是为了让政府强大起来并运用公民赋予的公权力来侵害和剥夺公民的权益和福社。正 如卢梭所言:”人民之所以要有首领,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使自己受奴 役,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同时也是全部政治法的基本准则。”2让渡权利使其成为权力, 是为了让权力成为保护权利的工具,在公民自身能力

12、达不到的领域里,由让渡权利组成的 公权力主体政府来制定相应的规则保卫公民的安全及在适当程度上干预、规范私人自 治所引发的一系列弊端。这样由一个更中立的、更客观的、更清醒的、更权威的政府运用 这些规则来指导、规范公民的行为,防止私人偏好带来的危害,制止集体行动不易协调及 其引起的相关问题,摒除和改善一切不利的因素,从而使得社能够稳定的发展,社公 益能得到妥善地保障,市场能够高效的运行,私人自治、公共福利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状 态,倘有违反,则以惩罚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其公权力有效地行使。由此可见,上 述目的的实现根本无法仅仅通过使规制行政退出历史舞台来实现。可见,完全地、绝对地 拒绝规制行政就

13、无法实现政府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保护,无法履行其核心行政职能。 因此,若是单纯地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应该仅仅局限于控制公权力,逐渐缩小其伸展范 围,进而简单地、一味地倡导放松规制抑或不规制,则显然是谬误,难以发挥公权力的核 心行政职能和规制行政应有的作用,难免贻笑大方。 当然规制行政并不是万能的工具,政府也不是毫无私心杂念的圣贤,由此就要关注市 场失灵的另一侧面规制失灵。规制行政虽然在防止市场失灵方面大展身手,但是我们 也明白万事万物都是有利有弊的,因此,在肯定规制行政功效及运用其发挥作用的同时, 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如若不采取行动避免其自身缺陷,规制行政也失灵。由此可见, 研究如何完善现

14、有规制行政制度,明晰规制行政界限,重塑规制行政理论等则具有重大的 现实意义。 (二)规制行政的外延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地发展和社生活的不断进步,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保障市 场稳定、有序,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濒危动植物和不可再生资源等等,规制行政的领域 似有扩大之趋势,规制的对象也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而逐步地增多。规制行政作为与给付 行政相对应的行政理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作用和重要性与日俱增,正每时每刻地影响 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无论我们身处的社和参与的经济活动如何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根据规制行政 所规范和约束的领域不同,大体上将规制行政由社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大类组成。社 性规制是指行

15、政主体在社保障性领域中,通过规制手段依法作出一系列的行政行为, 旨在解决破坏不可再生资源、污染环境以及危及公民安全和健康的一系列问题,并通过使 相对人合法、合理地负担若干公益性的义务,从而达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 安全和健康,维护社稳定秩序,改善保护生态环境和充分有效利用各种资源,保护不可 再生资源和濒危动植物及促进社公益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等社基本公共价值的一类 行政行为。正如日本学者植草益所言:”社性规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 康、环境保护和防止灾害为目的,通过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及伴随它们的提供而生产的各 种活动指定一定的标准,并从根本上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上:,社性规制的出现并不仅 限于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而是旨在提高国民福社、保障国民生活质量地不断攀升、在宪 法的指导下,在具体的法律层面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公民的各项权益等方面贡献 理论推动实践的学术力量。 而经济性规制是指规制者规范和约束市场、企业和私人主体,通过制定一系列准入标 准及相关限制性条件,来解决由于经济活动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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