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职责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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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管生 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基层 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公司的安全工作更有成效,特制订本制度。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车间, 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 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和各级人员。 3.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3.1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3.1.1。总经理是公司

2、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重视企业的职业安全 、卫生状况,重视和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的劳动保护工作。 3.1.3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 3.1.4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 划;创造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资金投入。 3.1.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1.6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公司安全办会议,研 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 要奖惩。 3.1.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

3、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8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 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1.9参加政府部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确保员工的安全培 训教育工作。 3.1.10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 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1.11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并积 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控制事故的发展。 3.1.2、组织制定、审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并组织实

4、施。 3.1.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 存在的问题。 3.1.4、坚持“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 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1.5、 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3.1.6、组织公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公司事故调查 和处理。 3.1.7、组织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1.8、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 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2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3.2.1、公司安全员在安全办主任的直接

5、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受企业安全 技术部门领导。 3.2.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 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2.3、协助安全办经理制订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2.4、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负责新工人一、二级安全教育,指导、督促班 组三级安全教育。监督检查部门及班组级的日常安全教育。 3.2.5、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设备改造和新产品投产以及工艺 条件变动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的审查,并督促实施。 3.2.6、负责编制公司各类安全检查表,并按规定组织及监督各级安全检查,及 时发现隐患,采取

6、有效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 对不听劝阻者,有 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3.2.7、负责公司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办理各类作业票证, 检查各级动火、爆破、动土、登高、吊装等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做好公司 有关安全生产的票证、档案、台帐等资料管理工作。 3.2.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 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 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2.9、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1 作业分级 1.1.1 固定动火区外

7、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 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 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1.1.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 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8、,动火作业可按 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1 作业基本要求 2.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 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2.2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 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 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 的隔离措施。 2.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 隔离,并

9、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 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2.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 安全防火措施。 2.2.5 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 取防火隔绝措施。 2.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 过23.5%。 2.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 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 喷漆等作业。 2.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

10、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 ,应立即停止。 2.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不应在烈日下曝晒。 2.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2.12 在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本规范第6章、第8章的 规定。 2.3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

11、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 护; c)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 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5.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2.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采取上、中、下取 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环境分析; c)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12、min ,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 时进行监测;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 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 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2.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 体积百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 百分数)。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1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具体要求如下: a)

13、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 段管道进行隔绝; b)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 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的电源有效切断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 示牌。 1.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 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 的规定; c)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本标准5.4.2条规定。 1.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

14、设施进行自然通 风; b) 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 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1.4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c)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 应加大监测频率; f)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

15、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1.5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6.2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防护 面具,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 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腐 蚀护品; d) 有噪声产

16、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 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 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 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 设备等防护措施。 1.6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 于等于12V; b)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7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 员保持联络。 1.8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 和清水等相应的 应急用品; b)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 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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