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部分3:保险合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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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保 险 部 分 保险合同 2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本章教学目的 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 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 类,掌握保险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 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 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 3 3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4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险

2、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 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 的保护。 5 5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 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 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 保险合同。 6 6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 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

3、险合同、不足 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 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可将保险合 同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 综合保险合同。 7 7 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 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 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指定险 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 险合同。 8 8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 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 失给付责任

4、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 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 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 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 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 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9 9 2.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1010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

5、、利益或生命、 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 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 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 合。 1111 3.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险金受领领人,他是指在保险险事 故发发生后直接向保险险人行使赔偿请赔偿请 求权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赔偿请 求权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 (2)受益人与继继承人的区别别 两者性质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权,是 原始取得;继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遗产 的分割,是继继承 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领取的保险险金偿还偿还 被保

6、险险 人生前债务债务 的义务义务 ;但继继承人在其继继承遗产遗产 的 范围围内有为为被继继承人偿还债务偿还债务 的义务义务 。 1212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 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 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 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 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 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1313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7、也就保险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 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是以保险条款的形 式表现出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合 同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1414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 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1515 (九)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8、除此之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 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合同 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见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0条)。 1616 在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 是指为使保险合同中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 得到更充分地保障,避免因保险而产生消极 因素,而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必 须遵守的义务。 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关于加强防灾 的规定;()关于积极施救、抢救,以及 减少物资损失的规定;()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的规定;() 关于第三者责任追偿的规定。 1717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 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

9、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 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 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 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 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1818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 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 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 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 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 保人开出暂保单。 (3)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 需保险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

10、在保单做 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 1919 3.保费收据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 司发出正式保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但是 也有一些重要的差异,表现在:暂保单在出 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 达时为止。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 (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 证据。 4.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 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2020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 (一)缴纳保费的义务 (二)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2.保险事故发

11、生的通知义务 (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2121 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来说, 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 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由 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因此,这种变更在习惯上 又叫做保单的转让。 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发生转移(包括买卖、让与和继承)而发生。关于保单转 让的程序,有两种通行的做法: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 人的同意。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

12、的的转让而 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 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2222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 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 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 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 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 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 化等。 2323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 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 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 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

13、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424 (二)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 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 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 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 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 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 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 ,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 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2525 (三)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已恢复效力的保险 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四)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

14、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 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 时而不复存在。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2626 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 处理处理 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 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方式 2727 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就是由法院或仲裁机关根 据法定原则,对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 和正确含义所做出的公正合理合法的阐述 和说明,以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 益。 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的 时

15、候,一般坚持如下几个原则: 2828 1、整体解释原则。 即对合同的解释应充分考虑合同的整体内 容,对合同的解释应前后一致,不能孤立 地对合同的某一条款作出与合同整体内容 相矛盾、相冲突的解释,也就是说对合同 的解释不能断章取义,而必须通篇考虑, 上下一致,更不能自相矛盾。 2、公平解释原则。即对合同的解释必须公 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 利益。 2929 3、合同目的解释原则。 即对合同的解释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 的基本目的进行,解释的结果应有助于 合同目的的实现。 从保险合同来说,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的目的就是在风险事故发生、造成各种 经济损失后能及时地从保险人那里获得 经济补

16、偿,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 的也在于此。 3030 4、合法解释原则。 即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得违背国家有 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 风俗。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3131 5、文义解释原则 这是对保险合同中所使用的关键词语进行解 释时所坚持的原则,根据规定,对保险合同 中的用词,应当按照该词的通常含义并结合 着上下文和合同整体的的意思来解释。 在合同中出现的同一个用词,只要没有特别 说明的话,对它的解释应该是一致的。 在合同中所有的专门术语,应按照该术语所 属行业的通用含义进行解释。 3232 6、效力从优原则。 这一原则的意思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 中所约定的事项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况时,为 了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法律规 定其中某一些约定的效力优于其他的一些约 定。在具体的实践中,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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