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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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保险法论文范文 海上保险法的论文应该写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海上保险法论文欢迎大家阅读 论海上保险法中保证制度 摘要:由于我国的海上保险市场发展不够完善在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的保证内容相对缺乏本文介绍了海上保证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及他国立法制度对我国健全保证制度作出适当建议应当在立法层面对保证作出解释适当借鉴他国的风险改变条款并且要求保险人对保证条款有解释说明的义务从而更好的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保证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海上保险;保证 一、保证制度的起源 英国海上承运人在海运

2、贸易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日益意识到海上风险带来的巨大损失这些英国货运商人为了规避特殊的海上风险想通过保险这种方式来收集风险并发散风险在保险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保险合同自由订立有利于自己的保险条款其中有一些保险人要求或禁止被保险人作某事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早期的保证条款,这就是保证制度的起源 二、保证的定义 1、英国关于保证的定义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保证作为或不作某事或应满足某种条件或肯定某些事实的具体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按照上述定义保证不论对风险是否重要都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条件被保证人如不遵守出保单另有明确约定外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

3、起解除责任但不影响保险人在保证被违反之前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2、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海上保险保证概念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并没直接移植英国法律中的保证这一制度其一般会通过另外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与实践中的类似问题这些国家会采用合同法一些明示的条件当事人协商在一方违反合同根本义务时合同自动终止从这些角度来说这样的明示条款起到了和英美法系中保证中相同的作用 例如在德国和挪威法律中虽然没有保证这一概念但在船舶保险中有关于风险改变的特定的条款和一般条款这些条款也可起到和英美法系中保证制度相类似的作用其中1978年德国海上保险协会制定的船舶保险条款中的特定条款是指适航、船舶管理改变和船舶所有权改变一般条款是指不由特

4、定条款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前的有关风险改变条款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方案中的特定条款是指适航、安全规则、航区限制、船级损失或船级社改变、船舶所有权改变、非法行为至于违反这些条款的后果通常不能使保险合同解除一般的救济方式是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损失赔偿而且这个救济并不像英国规定的使合同自动失效德国和挪威海上保险法在一系列的特定条款和一般条款中规定在保险单有效存续期间内的风险改变保险人都受到保护但是只有在违反这些条款和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时候这些条款中的内容才能够被援引 将英国保证制度和德国、挪威中一些类似条款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英国法中的保证制度有略显不足处:(1)英国法保证制度虽然看来是由于违反保证而免除

5、保险人对损失的赔偿责任似乎是种公平合理的救济方式但是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并没有引起损失同样的保险人也免除进一步责任这种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2)英国保证制度中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违反了保证同样依据其理论保险人免除责任这样的规定太武断了没能给被保险人一个解释的机会也是不公平的表现 3、我国关于保证的有关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费 三、我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现状及建议 (一)我国保证制度的现状 1、我国保险法第147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

6、关规定我们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在海商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特殊法的规定 2、我国海商法第235条有出现保证字样但我们可以看出并未对保证作出实质性定义内容稀少条文仅仅从违反保证的结果上加以界定对其构成要件、分类等内容只字未提所以目前我国的关于保证的规定并还不足以形成一项制度需要更多的司法解释来解释其内涵 3、由于我国在引入保证这一概念时只是简单的引入了名词术语并未对其背后的制度深入学习使得在是司法实践中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关于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相去甚远于是XX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六至第八条是对保证的补充性解析 第六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

7、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未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为由要求从违反保证条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书面通知后仍支付保险赔偿又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的书面通知后就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等事项与被保险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保险合同于违反保证条款之日解除 4、有关保险条款对保证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三)款是保证条款其具体内容为:(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

8、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应自动终止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井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应自动终止 (二)对我国保证制度的建议 1、缺乏立法性定义我国并未从立法层面真正的解释保证的含义想要将保证真正的成为一项制度来对待的话一个清晰完整的定义是必不可少的 2、默示保证在我国存在与否当保险人面临被保险人的欺诈、不如实告知、隐瞒、不诚信等行为时面临这些问题时是最

9、需要通过默示保证制度的然而我国立法条文仅从明示保证出发未提及默示保证那么我国是否存在默示保证制度需要有关立法机关及时补充说明 3、需要明确规定保证的构成要件我国目前未对保证构成要件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在形式上保证事项必须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即在保险单、保险凭证、承保单和联合保单中载明在文字上适用保证这一字眼可以使保证条款清晰的呈现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4、我国在研究保证制度时不仅可以学习英国有关立法也可以综合适当的参考德国和挪威的风险改变等特定条款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像是在德国和挪威法中通行的风险改变条款要求在违反条款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有些情况下即使违反条款与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但如果是被保险

10、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发生被保险人也能够获得赔偿 5、规定保险人应负有解释说明保证条款的义务由于一旦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又是相当严重的我们应当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证条款时的特别说明义务来平衡双方利益 注释: BarisSoyer.WarrantiesinMarineInsurance.London:CavendishPublishingLimited,XX:211 赵颖:建立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XX年 参考文献: 1杨兆南、徐国平、李文湘:海上保险法;法律出版社 2杨良宜、王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3赵颖:建立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

11、相关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XX年 4BarisSoyer:WarrantiesinMarineInsurance.London:CavendishPublishingLimited,XX:211 海上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摘要: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的源头最大诚信原则不仅在海上保险中有重要地位在现代保险中一样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最大诚信原则内容非常丰富本文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情况做一个基本的介绍对一些问题做了初步思考 关键词: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告知;陈述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今各种合同签订的必备指导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经过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过渡,逐渐

12、演化为现代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指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时,应以善意的心理状况作为出发点 由于海上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更大的诚信义务,也就是说海上保险合同对于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比其他任何合同更为严格,更为重要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地位和性质 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中被认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所以常被称为帝王条款是民法和合同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并且贯穿始终适用于整个的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均衡问题要求当事人在处理自己利益的时候以同样注意对待他人利益在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时及履行合同后诚实守信不欺诈任何一方 在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

13、则不仅仅表现在告知、陈述和保证上而且,它成为统筹整个海上保险法律体系的根本原则,成为填补海上保险法律漏洞和进行法律解释的根本原则 三、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险人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期是从被保险人提出要保申请起,到合同成立时为止换一种说法,判断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是以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准来判断的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署后,就没有义务再将其所得知的任何新情况告知给保险人了,即使此种情况对风险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也在所不问同样,在保险合同后,保险人也就不能依据被保险人作了某些额外不正确的说明而宣布解除合同因为,在保险合同签署后,即使被保险人作了不正确的说明,并不再影

14、响保险人对风险的接受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投保时,他应将所有与保险标的风险柑关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作充分、正确的陈述 保险人要求被告知的是一些客观情况指与风险相关的事实、事件和条件,它反映说明的是某一事项产生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至于什么是重要情况,判断的总的原则是凡是影响谨慎保险人关于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关于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均属重要情况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和第20条第1款是有关被保险人应履行告知和陈述义务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被保险人实际所了解的情况 被保险人实际所了解的情况指的是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商谈合同时,本人实际已经了解到的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的每项情况被保险人实际知

15、悉的情况是被保险人须告知的基本事实同时,被保险人还应当告知从这些基本事实中,只要作合理的推理、综合,便能得出的推定事实 2.被保险人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了解的每项情况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他实际知悉的各项情况在保险实务中,虽然有些情况,被保险人可能并不了解,但如果此项情况属于被保险人应知的范围,则被保险人仍属违反了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应知的情况指的是那些只要被保险人尽了通常业务过程中所应有的谨慎即可以了解的情况 (二)陈述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告知和陈述义务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的地方陈述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洽商合同期间即合同订立前做出的口头或书面的叙述保险人提出的问题对风险不论是否重要被保险人都必须做出实事求是的回答如果被保险人的回答是虚设的或不的具有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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