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标准与检验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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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废物原料及进出口金属材料 检验检疫业务 机电处:王军 第一部分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 一、政策法规 (一)法律体系简介 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 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 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

2、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 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 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二)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1、执法监督管理范围 (1)界定进口废物原料范围的主要文件: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控1996204号) 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号)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 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用的废物目录(第一

3、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发20027号)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 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 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66号公告)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9号公告)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1年第37号公告)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对外贸易经济

4、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 署2001年第36号公告)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5号公 告) (2)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范围的界定主要内容 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 )中规定了废物的范围。 随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 号)发布的还有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下简称目录 )。 该目录共列(1)动物废料;(2)冶炼渣;(3)木、木制品废物;(4 )回

5、收废、碎纸或纸板;(5)纺织品废物;(6)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 料;(7)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8)废运输设备;(9)特殊需 进口的废物等共九类,对应的HS编码26个。另有第七类“废电机、废电线电 缆、废五金电器”3种商品及第九类“特殊需进口的废物”未对应HS编码。 这个目录成为界定进口废物原料范围的框架性文件,以后对其范围的调 整,基本上是对这个目录限定内容所作的增补或者限定、加严。 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 号),1996年10月15日发布。该通知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 废物目录的内容作了增补,一是在原第五类“纺织品废物”中增加

6、纤维废料 内容,即增加合成纤维废料和人造纤维废料2项,对应HS编码2个;二是增补 了第十类“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共4项,对应HS编码4个。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2004年第66号公告)对 第五类和第六类的内容又进行了增补。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2000 年1月24日发出。通知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 的第七类“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自 2000年2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 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 废计算机、废计算机显示器及显示

7、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 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有线电话机(磁卡、投币 电话机除外)等废电器。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进口上述废电 器,海关不予验放。这一规定,即是把后来俗称“电子垃圾”的各类废 电器排除出限制进口的废物原料目录,列为禁止进口的废物。 在2005年,在环保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文关 于废止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 )的通知(环发20054号)中提到:“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 第5

8、5号公告已先后生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 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但原文 中所列“废游戏机”仍为禁止进口货物。”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2005年105号公告)把冶炼渣(第二类)、废汽车钢铁压件、第七 类、第八类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二批)明确了禁止进口的化工 产品以及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第四批) (第五批)则是将废油、废渣、废轮胎、废电池等危险废物和俗称“ 电子垃圾”的废机电产品列为禁止进口的废物。

9、(3)对进口废物原料管理形式的调整 2002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 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 环发20027号)。通知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 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 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对未纳 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 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

10、原料的废物,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 料的废物目录作为附件随通知发出。 2、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 (1)关于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 主要的文件有: 2003年第115号公告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2004年第48号公告) 2005年第103号公告 文件规定:“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 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 受理其报检。” (2)关于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 主要文件有: 关于发布(试行)的通知(国检检 1996231号) 关于同意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的通知(

11、 国检检1996281号) 关于做好当前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6284号)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号) 关于进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紧急通 知(国质检检200226l号) 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的函(质检检函2004088号) 文件规定:“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必须实施 装运前检验”,“国家商检局可认可在出口国(地区)具 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机构承办进口废物的装运前检验,并对 其相关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具备装运前检验条件的境 外检验机构可向国家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国家商检局审查 、考核、批准后,可作为被认可的检验机构(简称认可检

12、 验机构)承办指定种类进口废物的装运前检验”,“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运抵口岸但未经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 ,可以不受理报检” (3)关于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主要文件有: 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 1996204号) 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环控1996629号) 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1996115号 ) 关于印发的通 知(国检检1997343号) 关于对未列入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国检法联200028 号) 关于重申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明 发200221号) 关于进一

13、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质检检2003217号) 这方面的文件最多,概括了总局目前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具 体工作要求,涵盖了从装运前检验及机构管理、口岸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横向协作等环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进口废物原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 口岸检验检疫管理 监督管理 这些文件还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环保部门、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 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管 理过程中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主要内容有:

14、对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国家环保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物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 进口废物运抵我国口岸后,收货人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装运前检验合 格证明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 口废物实施检验,检验符合环控标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不符合环控标准的,出 具检验检疫证书,及时通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二、检验标准及检验规程 (1)、国家标准(共13个) 1、GB 164871-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骨料 2、GB 164872-2005进口可作原

15、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3、GB 164873-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4、GB 164874-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 5、GB 164875-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 6、GB 164876-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7、GB 164877-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8、GB 164878-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9、GB 164879-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10、GB 1648710-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 11、GB 1648711-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 他浮动结构体 12、GB 1648712-2005进口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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