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第三讲 著作权保护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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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讲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的保护和限制 一、著作权的内容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三、著作权的限制 四、邻接权的保护 五、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六、卡拉ok事件的著作权问题 一、著作权的内容 (一)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w一次性权利; w只能作者行使 a.钱钟书、杨绛诉辽宁大连出版社 w常与经济权利结合行使(如出版、表演、展览) w怎么认定公之余众? b.将作品在电子邮件中传递是否属于发表? w发表行为与他人人格权的关系 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钱钟书书信案 w1997年5月,钱钟书、杨绛向国家版权局投诉辽宁 大连出版社未经其授权,擅自将他们的私人信函、 诗文、墨迹、

2、照片等,连同其他失实的报道,编成 记钱钟书先生一书,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 求予以查处。经查,被投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记钱钟书先生一书中擅自刊出钱钟书书信 108封,诗73首,手迹65件,其中未公开发表的书 信41封,手迹20件,杨绛书信1封,手迹2件。 w问题:被投诉人侵犯了著作权人哪些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 的权利; 积极、消极署名 欺骗性署名是否违反著作权法? 建筑物、实用品署名 署名的顺序是否属于署名权之内容? 周恒诉董维贤、湖南文艺出版社、张岚方更改署名顺序案 冒名是侵犯署名权?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吴冠中画于工艺

3、美院一九六六年” 临摹别人作品后署上(别人)自己名字,是否侵 犯署名权?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 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篡改的权利; 是否必须有“有损作者声誉”的要件? 翻译、编辑他人作品可否进行善意修改? 在建筑群中加入不协调的新建筑? 艺术家可以拆除不符合其设计要求的纪念碑? 可否为作品写续问题? 围城Vs围城之后Vs围城大结局 w崔健一无所有Vs麻坛新秀 “我曾经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走。可你却总是笑我,一无所有。我要给你 我的追求,还有我的自由。可你却总是笑我一无所有。” “想起来我真发愁,兜里是一无所有。打麻将打了多少宿我输了多少宿,可

4、 恨那些麻坛老手,不让我往回搂” w电影对剧本的修改、编辑侵权修改权? w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 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 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w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w其他问题: 人身权是否可以放弃:枪手创作? 是否规定“收回作品权”? (法国) w(二)财产权 w12种财产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w(1)复制权类:复制 w(2)演绎权类:改编 、翻译、汇编、摄制 w(3)传播权类:发行、出租、展览、放映、表演 、广播、网络传播 5.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 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

5、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问题: 将他人作品数字化上网是否构成复制? 将他人软件安装于计算机内是否属于复制? 对他人作品摄影,属于复制还是创作? 临摹他人美术作品,侵犯复制权?抄袭? 从平面到立体:图纸到施工?服装设计? 从立体到平面:临摹雕塑、拍摄建筑作品? 临摹私人雕塑? w1991年著作权法的“复制” w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 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 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 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 抄袭与剽窃问题 reproductioncopy 文字作品 王天成诉周叶中抄袭案 音乐作品

6、花儿乐队抄袭案 w鉴定报告由花儿涉嫌抄袭曲目相关段落的简谱、涉嫌被抄袭曲目的对应 段落简谱以及音乐技术分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w从作曲、和声、节奏、编曲等四个方面: w嘻唰唰Vs日本组合Puffy的K2G奔向你 w天下第一宠Vs韩国歌手金建模的养子 w童话生死恋VS英国歌手GeriHalliwell的Calling w星囚歌剧Vs比利时K3组合的TurnBackTime w结论:不是巧合,更不是模仿,就是抄袭 w蝴蝶与吉祥三宝(布仁巴雅尔 ) 6.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w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问题 w 追续权 w 发行与出版的关

7、系 w7.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 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 要标的的除外; w图书作品的作者享有出租权? w公共借阅权(报酬权而非控制借阅) w出租是发行的一种方式? 8.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 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w 文字作品的作者享有展览权? w 公开陈列是否包括电视、网络展出? w 复制件的展览应该禁止吗? w 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后呢? 9.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 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w舞台表演和机械表演 w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w10.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

8、设 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w美术、摄影、电影作品 w放映权与展览权 w放映权与表演权(机械表演) 11.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 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 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 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 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w无线广播、有线广播、使用扩音器的广播 w广播权与表演权(活表演和机械表演) w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 w12.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 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w新的传播方式,公众为主导 w涉及作品数字化、数

9、字传输 w王蒙等6作家诉世纪互联网站(1999) 案件焦点: (1)作品被数字化后,是否仍是著作权人的作品; (2)著作权人是否享有控制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专有权利; (3)如果著作权人有网络传播的控制权,那么怎么合理界定网络服务 商的侵权责任,避免对网络服务行业带来过大的消极影响。 13.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 品的权利; 15.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 语言文字的权利; 16.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 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w17. 应当由著

10、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 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 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 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 规定获得报酬。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w w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 保护期不受限制。 w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w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 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 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 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 十年的12月31日。 w 著作权法第21

11、条第1款 w w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 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 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 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w w 著作权法第21条第2款 w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 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 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 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 三、相关权 1、相关权的含

12、义 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传播者类型: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 广播者 出版者(我国)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它组织 我国著作权法的称呼:“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2、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w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 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 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35条 w问题1:通过合同形式,图书出版者与作者之 间完成了出版权从作者向出版者的转移,这 里一般包括作者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 w问题2: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 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

13、作品按照合同约 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这与前面 提到的对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有什么不同 ? 3、表演者的义务和权利 (1)表演者的义务 w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 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 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 酬。 w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 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 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 酬。 (2)表演者权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 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14、;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 报酬。 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 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及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案 w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诉称:年,被告曾就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 作及表演的小品一事向原告道歉并给予象征性的补偿。原告表示不再进 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双方约定,对于以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 具体协商。但年、月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 自出版发行含有两原告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并享有著作权及表 演者权的十个小品在内的光盘。同年月,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 为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停止

15、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没有答复。原告 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约定,带有明显的侵权故意,造成对原告合 法权益的再次侵害,故根据著作权法第条第项的规定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出版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 歉,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赔礼道歉书,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 元(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十个小品中的两个小品的 起诉,故赔偿请求变更为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 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其它一切费用。 w被告认为这八个小品属于春节联欢晚会电视作品的 组成部分,并依据著作权法第条的规定,原告 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中央电视台。 w法院认为,虽然中央电视台准许电视总公司使用其 节目制作音像制品,但是由于电视作品形式的多样 化,导致电视总公司在使用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时并 不仅仅涉及中央电视台的著作权,还有可能涉及在 节目中包含的他人作品的著作权或表演者权。 4、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和权利 (1)主体 录音制作者: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录像制作者: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2)客体:统称音像制品 录音制品: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制作品 录像制品: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 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 图像的录制品 (3)义务 w对著作权人的义务(著39): a.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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