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第三章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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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物流合同的基本问题 v学习目的与要求 v1、物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v2、物流合同的订立程序; v3、物流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效力; v4、物流合同的履行; v5、物流合同违约责任。 案例 v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下设六大部门,包括包装部、运输部、 装卸部等。1999年6月,该公司运输部在进行运输服务时与 某货站取得业务联系,该货站许诺从1999年7月起其所有运 输业务都委托给该运输部做,双方还签有简单协议。该运输 部为确保无误,特别使用了其随带的部门印章,该货站也表 示同意。但是,1999年9月,甲公司运输部发现其承接该货 站的运输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同时还有另两家货运公司 在承做。

2、于是,问及该货站,该货站否认,进而否认双方协 议的效力,它认为该运输部不是单位法人,其部门印章的使 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起了纠纷。 v问题: v 运输部与该货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v第一节 物流合同概述 v 一、 物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v1物流合同的概念 v合同也被称为契约,是现代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 律概念之一。 v物流合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就运输、 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 处理等一项或几项基本物流活动达成的协议。 v2物流合同的特征 v (1)物流合同是平等的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接 受者之间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v (2)物流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

3、止债权债务 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v (3)物流合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 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v二、物流合同的分类 v 合同一般的分类包括: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 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 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 从合同、本合同和预备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 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物流合同一般 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 不要式合同、主合同、本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 的合同。 v根据物流合同自身的分类。 v 1根据物流功能所进行的分类 v 2根据物流环节所进行的分类: v物流分为供应物流(Supplylogistic

4、s)、生产物流 (Production logistics)、销售物流 (Distributionlogistics)、回收物流 (Returnedlogistics)、废弃物物流(Waste Material logistics) v 3根据物流地域范围所进行的分类 v 4根据物流服务提供方所进行的分类: v 供需方物流和第三方物流 第二节 物流合同的订立 v 一、要约 v 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v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 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发盘,发出要 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 要约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意思表示。根据

5、我国合同法的规 定,要约的构成要件有: v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v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v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v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v2要约邀请 v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示。 v3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项要约 如果符合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一 定的法律效力。 v(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是指 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v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主 要表现为受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有权在要约有效 期内

6、对要约予以承诺,以使合同成立。当然,是否 承诺,依受约人的意愿而定,受约人没有一定承诺 的法定义务。 v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v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要约未到 达受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取消该要 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 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则要 约不得撤销。 v(4)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 约人未做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 质性变更。 v 二、 承诺 v 1承诺的

7、概念和要件 v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指受约人同 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v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v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v (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 v 2承诺的生效 v一是采用发信主义,即受约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承诺 时,在承诺通知的信件邮出时承诺即生效;二是采 用到达主义,即受约人发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可支配的范围内才能生效。我国采用的是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时生效。”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v 3承诺的撤回 v在采取到达生效的国家或国际公约中,允许承诺人

8、在发出承诺后撤回。但是,如果承诺已经到达要约 人,已经生效,则不得撤销,否则即为单方面解除 合同。 v三、 订立物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v1考虑不同物流功能之间的协调 v2、物流合同应兼顾双方的利益 v3合同条款要完整 4物流服务内容要明确 v5当事人均应诚实守信 v6合同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v7合同要留有余地 第三节 物流合同的效力 v 一、 物流合同的生效要件 v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拘束力,它是指已成 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个有效的物流合同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v1物流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v2物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v 3物流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

9、共利益, 集中体现在货物是否允许流通、运输工具是 否符合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是否符 合有关标准等; v4物流合同必须具备规定的形式 v 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 . v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书面合同除合同书外,可以有多种形式 ,如合同确认书、格式合同: v格式合同是根据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在现代经济 活动中广泛存在。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 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比如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其条款本 身是由承运人单

10、方制定的,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 然而,由行业协会、国际民间组织等社会团体公布 的标准合同中的条款基本上不属于格式条款,如航 次租约中的金康合同条款。 v 二、无效的物流合同 v 1无效合同 v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 在内容和形式上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自始不发生 法律效力的合同。例如两个企业之间订立运 送“洋垃圾”合同即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 v2、无效的物流合同 v(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益。 v(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v(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v(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v(5)其他违反

11、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v 三、可撤销的物流合同 v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 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 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虽然都不完全满足合同生 效的条件,但在效力上毕竟有差别。 v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含有下列情形的物流合同可 以撤销: v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物流合同。 v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物流合同。 v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入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物流合同。 v第四节 物流合同的履行(略) v1合同履行的概念 v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合

12、同约 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合同债权 得到实现的过程。 v 物流合同的履行就其直接意义来说,是实现物流服务提供 者和物流服务接受者的各自目的。对物流服务提供者而言, 可获得报酬;对接受者来说,得到相应的服务,具体可以是 货物的运输、仓储、流通加工、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整个物 流活动可以由多个物流合同构成,物流合同的履行也就实现 了物的空间间隔和时间间隔的转换 第五节 物流合同违约责任 v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v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 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物流合同 违约责任即为物流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

13、的责任。 v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有义务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 v违约责任由当事人约定,因此,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 v 二、 物流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v归责原则,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是否 成立的法律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合同当事 人违约时,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 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 v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实质上确立了无

14、过错责任原则为违约责 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与此同时,该法通过一些例外 情形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v 对于物流合同来说,我国合同法对运输合同 、仓储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也采取无 过错责任原则。物流合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履行行为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致,而不考虑在履行物流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 v三、 物流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v具体体现为预期违约行为和实际违约行为两种类型。 v 1、预期违约 v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 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v (1)违约行为发生在履行期限

15、届满之前。 v (2)违约行为的类型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 v (3)预期违约责任具有特殊性。 v2实际违约行为 v 实际违约行为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 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行为有以 下几种类型: v (1)拒绝履行。 v (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指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 限的有关约定,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 。 v 给付迟延,指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没有 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形,这是债务人违约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在许多情况下,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在迟延一段时间后仍会 履行义务,因而与拒绝履行不同。 v 受领迟延,指债权人

16、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接受 或不能接受的情形。即:债权人具有合法债权:债务人 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债务已达履行期限;债务人 已经实际履行或提出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 接受履行。 v: v(3)不适当履行: v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 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履 行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使合同债权人的利 益得到满足,同时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应不使 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而在不适当履 行中,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履行行为有 违于债务履行的目的,如提供的食物腐烂变 质,受雇人随意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等。 v四、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v 违约责任形式,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 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 约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多样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违约责任的承 担方式主要有如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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