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的几个个问题论文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17096398 上传时间:2019-11-1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9.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的几个个问题论文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的几个个问题论文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的几个个问题论文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的几个个问题论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的几个个问题论文(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的几个个问题论文 在刑罚日益走向文明改造罪犯的今天把罪犯的应有权利还给罪犯让罪犯享有未被法律限剥夺的应有权利这本是理所应然xx年月日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对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突破了1982年公安部对相关问题的尘封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实施办法使服刑人员的结婚问题得到了法律明示许可以此解读罪犯婚姻权笔者认为意见虽然解禁了罪犯的婚姻登记但并不意味着罪犯婚姻权的全面开封对罪犯婚姻权的今后解读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罪犯婚姻权的天赋性 婚姻权是基于婚姻自由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的天赋性决定了婚姻权的天赋性每个公民无论他处于什么样的身份、处于何种境地婚姻自由与

2、权利都是与身共存的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他有结婚或离婚的权利与自由他有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的权利与自由在这一层意义上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对他人的婚姻权进行干预每个人都应当而且有权自主婚姻法律对个体这种天赋的婚姻权不能进行剥夺只能进行保护我国宪法第条规定“”;我国婚姻法第条“”罪犯的婚姻权也是如此无论他犯下什么样的罪行、无论他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婚姻权都将与身俱在法律无权剥夺也不便于剥夺罪犯自身状况的复杂性表明对罪犯的婚姻权进行任何强制剥夺既不人道也不可能因为不少罪犯在服刑前已经拥有婚姻家庭如果剥夺罪犯的婚姻权是不是要强制已婚罪犯立即离婚天赋的婚姻权只有在年龄不足、身体不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被限制实现不应当因为犯

3、罪这个原因而导致丧失在意见出台之前我国历来的法律只有1982年公安部的文件对罪犯的结婚予以禁止性规定但这一规定其实并没有剥夺罪犯的婚姻权只是对未婚罪犯的结婚登记从权利上予以限制而罪犯对婚姻自由、自主、不受强制、胁迫的权利仍然存在已婚罪犯婚姻权的既成事实更是无法改变当然得承认1982年公安部的这一规定容易让人们理解为是对罪犯婚姻权的剥夺尤其是对未婚罪犯如果不能登记结婚婚姻的过程就无从开始就谈不上婚姻权的行使纵然如此意见的出台也足以让人们相信罪犯在婚姻权问题上是当然的有权主体罪犯有权行使婚姻权从历史上看古今中外的法律还没有一部法律明文剥夺罪犯的婚姻权在婚姻权问题上罪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有着天赋的、不可

4、剥夺的权利这是我们解读罪犯婚姻权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也是我们人性化改造罪犯、倡导并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必然认同 二、罪犯婚姻权行使的有条件性 婚姻权是一种人身属性极强的权利它与人身自由权密切相关由于罪犯没有人身自由所以尽管在婚姻权的享有方面罪犯与普通公民都一样是有权主体但罪犯的婚姻权的行使和普通公民相比存在着条件上的差别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婚姻权的行使主要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除了法定的条件以外不需要附加任何其他的条件而罪犯婚姻权的行使则不能如此简单首先罪犯的婚姻登记就不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具有非独立性监狱必须依照自己的职责行使应有权力如为了确保安全防范脱逃及其他危险罪犯的婚姻登记必须是有监狱民警看押的登记其次罪犯在履行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获得法律对婚姻的认可后不能象普通公民那样举行结婚仪式用一种公开的形式获得世俗的婚姻关系认定婚姻关系的产生只是合法难以合俗法律能够给予罪犯的婚姻权只限于登记结婚完成登记过程罪犯仍须回到监狱接受监管改造第三罪犯出监的非自主性罪犯的婚姻登记不能在狱内完成只能在民政部门的 12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