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条若干问题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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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46条若干问题探讨论文 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作出了司法解释但不能事事俱细笔者就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略表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产物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双方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配偶一方的过错是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尽义务的违反造成另一方精神上的损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及其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权利主体是指离婚诉讼当事人中受害配偶一方即有过错方的配偶义务主体是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

2、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且对方存在着过错如果配偶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的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笔者以为这里的“过错”应作狭义理解是指法定的过错即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理由如下:第一、婚姻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的自愿结合马克思说“人是社会的动物”正因为人具有自然属性是一种社会动物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存在着争执与纠纷在婚姻家庭中难免会发生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或违背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的情形夫妻双方总会存有或大或小过错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规范的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婚姻当事人中所有的过错都要进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

3、较大的过错行为否则婚姻关系之间就没有是非的标准了第二、婚姻当事人存在着的过错并非都影响到夫妻关系的维系只有某些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才会伤害夫妻一方的心灵给夫妻一方的精神造成损害配偶一方只能基于能对精神上造成伤害的过错行为向另一方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弥补自己的损害从而慰抚心灵的创伤由于人感知能力的差别对是非评价也有所不同对于些行为是属于危害较大过错些行为是不属于危害较大过错都应由法律统一来规范从而有一个直观的、统一衡量尺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一般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配偶一方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其须存在着法定的过错行为即存在着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中的行为 1.重婚行为

4、重婚有两种形式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4日法复199410号文件规定事实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通奸与姘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姘居的过错的配偶一方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司法实务中已达成共识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的过错配偶一方的能否作为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一种认为是可以另一种认为不可以笔者倾向前一种观点理由是(1

5、).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姘居是指有配偶男女双方或一方为非法的性关系目的但不以夫妻名义临时公开同居二者的区别在同居是否公开通奸是秘密进行的而姘居是公开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年12月24日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实际上是指除了重婚以外的姘居、通奸行为(2).虽通奸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秘密性但无过错方配偶知其配偶方与他人通奸其会感到羞辱、沮丧在精神上产生一定的痛苦从而造成一定损害对其精神的慰抚需通过一定物质补偿来填补其心灵的创伤 3.家庭暴力行为依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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