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级建造法规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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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精讲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主讲:赵军 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本课程知识体系 知识体系 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2000 合同法 2Z2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考试题型 1.单选题 共60题,每题1分。每题4个备选项中 ,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2.多选题 共20题,每题2分。每题5个备选项中 ,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 错误选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 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 制度 2Z2010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30

2、宪法 2Z201040 民法 2Z201050 物权法 2Z201060 建筑法 2Z201070 招标投标法 2Z201080 安全生产法 2Z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1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Z20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01120 产品质量法 2Z201130 标准化法 2Z201140 环境保护法 2Z201150 节约能源法 2Z201160 消防法 2Z201170 劳动法 2Z201180 劳动合同法 2Z201190 档案法 2Z201200 税法 2Z20121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

3、0 建造师管理制度 【考试大纲】 2Z201011 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 2Z201013 掌握注册管理 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 2Z201015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2Z201017 掌握监督管理 2Z201011 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p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p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 p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有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执 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 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 p 一级建造师

4、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 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p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各省自行组织命题考试”的原则。 2Z201013 掌握注册管理 p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 增项注册四类。 p 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均为三年。 p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 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 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 p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 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 造师的签

5、字盖章。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方为有效。 p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 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 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 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p 掌握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行为。 2Z201015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专业 学时数 课程设置 公共课专业课 单项专业 必修课3030 选修课3030 多项专业必修课3020专业 选修课3020专业 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p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 、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p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 当作为注册

6、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p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Z2010147 掌握监督管理 p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 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p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 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 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 告知注册机关。 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考试大纲】 2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 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 2

7、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表 现 形 式 宪法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国籍法 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 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 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刑法刑法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 法律形式制定机关效力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

8、直辖市及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效力低 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 规章 部门 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 政府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低于 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 国际公约国家缔结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Z201030 宪法 【考试大纲】 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2Z201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2Z201031 公民 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

9、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2Z201032 公民 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 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 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2Z201040 民法 【考试大纲】 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2Z20104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Z201043 掌握代理 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2Z201045 掌握诉讼时效 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

10、法律关系 的构成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 客体 内容 权利 义务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 的变更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 的终止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违约终止 2Z20104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 行为的分类 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2Z201043 掌握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的含义 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的责 任承担 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转托

11、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债的消灭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债的概念 履行 抵销 提存 混同 免除 当事人死亡 知识产权的特征 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 受让人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侵权与保护 商标权 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特殊诉讼时效(4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 (继续计算) 人身伤害赔偿 延付或拒付租金 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 诉讼时效中断 (重新计算) 起诉

12、 债权人提出要求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2Z201045 掌握诉讼时效 2Z201050 物权法 【考试大纲】 2Z201051 掌握抵押权 2Z201052 掌握质权 2Z201053 掌握留置权 2Z20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2Z20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2Z201056 了解物权的保护 2Z201051 抵押权 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 抵押财产的确定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对买受人的效力 对承租人的效力 2Z201053 留置权 2

13、Z201052 质权 质权人的权利 与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不得擅自转质 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义务 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的实现 2Z201054 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 行为的生效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 力的关系 预告登记 2Z201056 物权的保护 2Z201055 建设 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 利与义务 地上物的所有权 转让、赠予、抵押权等 获得补偿 住宅用地期满续期权利 权利 义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 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 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

14、 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履约的义务 支付出让金的义务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登记的义务 2Z201060 建筑法 【考试大纲】 2Z20106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2Z20106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2Z20106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Z20106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2Z20106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2Z20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2Z20106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2Z20106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许可证管理 申领条件 (八项)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

15、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例外工程 (六类)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 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2Z20106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的 资质管理 资质管

16、理机关 分类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2Z20106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含义 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资格种类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 专业技术人员执 业资格共同点 (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均需要注册 (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2Z20106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 直接发包 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禁止规定 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禁止违法采购 2Z20106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资质管理 联合承包 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资质的认定就低不就高 转包 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 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资质问题引起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处理 例外情形 法律责任 2Z20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的资质管理 责任承担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总包合同中有约定 经建设单位认可 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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