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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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2nd grade”(二级 品),我方以一级品交货,即以好货代次货 ,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 确认同意。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1st grade”(一级品)是否可以顺利结汇? 难以顺利结汇。因为信用证业务办理中,银行只 能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查有关单据,在单据 上的记载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时,银行的考虑时:“ 拒付”。考虑到本案中出口商已经事先与进口商联 系,得到进口商的接受,则可以请出口地银行联 系开证行,征询进口商意见。若能得到进口商向 开证行明确表态:接受单据,则开证行也是可以 接受的。但应提请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做法,只 能认为是在特定情况下的安排,而不

2、宜经常采用 。毕竟将一等品当二等品出卖,是出口商的损失 。 我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 ,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 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 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 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 )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 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 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 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此情 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该保兑行的意见是错误的。国际商会

3、第600号出 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八条B款规定:“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者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 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当信用证规 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 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 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可见,保兑行是不能 以开证行的状况作为自己不对所保兑的信用证承 担责任的理由。鉴此,我方应陈述国际商会的上 述意见,坚持要求保兑行履行其保兑责任。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on/or about 15 th May, 2009, 受益人取得同年5月20日签发的 提单,是否可以议付? 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第四十六条C款

4、的规定:“如使 用于(on)或约于(about)之类词语限 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 各五天内装运,起讫日包括在内。”本题中 信用证规定:on /or about 15th May 2009 ,提单签发日为同年的5月20日,属于所述 日期后五天内。因此,银行可以办理议付 。 国外来证规定货物数量为2000打,金额为 12,54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备运时 ,发现一部分货物质量低于信用证中规定 的质量。因此,出口方只将2000打中的 1900打运交进口人,理由是UCPNo.600第 39(b)款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 物数量亦允许有5%伸缩”。 出口方的这样安排是错误的,将

5、不能得到 开证行的付款。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600号的规定虽有在不允许分批装运情况下 ,实际装运货物有5%的增减幅度的规定, 但这是针对以度量衡为交货的计量单位时 的规定。该惯例的第二十九条随后还明确 规定了:“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 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LOOK 我中行收到国外来证,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 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 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 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 运,而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 议付。问:该信用证能不能接受?为什么 ? 不能接受该证,因为该证中被引述的

6、两个 条款都属于软条款,若接受这两个条款, 则受益人完全无法控制所提交的单据质量 ,而失去了要求开证行付款的主动权。 某开证行按照自已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 ,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 据履行了付款责任。但进口商向开证行付 款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 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 它损失。试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么?为什 么? 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国际商会 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五条就规 定:“银行对任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 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 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 责。”除非单据上有明显的迹象表明提单是 倒签的,开证银行对

7、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 定的单据具有不可推卸的付款责任。 .我方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 装船,之后国外来证装船期在8月15日之前 ,但我方在8月15日前无船去美,我方立即 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船。随后 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 延一个月。我方9月10日将全套单据交付银 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为什么? 开证行对此拒付是有道理的,因为信用证 是一份独立的文件。虽然进、出口商双方 已就交易展期达成协议,但信用证本身并 未依此做相应的修改,开证银行只能按照 信用证的规定能够办理。 我方与某港商成交一批出口货物,价值为 HKD38670.00允许分批装运。香港某银行

8、 按上述金额开来信用证,我方第一次装运 HKD20780.00,议付后信用证余款 HKD17890.00,第二次装运提交单据的金 额为HKD17980.00,超出信用证金额 HKD90.00,分析议付时有无问题?如何解决 ?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除非信用证本身规 定允许金额有一定的伸缩幅度,或者交易 的商品按度量衡单位计算,信用证的金额 不能被突破,即使分批装运,也一样。因 此,议付行在对分批装运的出口业务办理 议付时,必须对信用证进行背批,并按信 用证规定金额办理议付。 对于本题所提出的情况,若不属于上述的允许超 过信用证规定金额办理议付的情况,建议受益人 在第二次装运总量中,先按第一次装运

9、和结算后 的余额HKD17890.00,分别开立发票、汇票、运 输单据和在CIF或CIP等价格条件下的保险单据, 并以此办理信用证方式下的结算手续,超过信用 证金额的HKD90.00,另外开立发票、汇票、运输 单据等,按信用证外的托收(无证托收)方式向 进口商收取货款。 我出口商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 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的即期跟单信 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运期为5月份 ,证中规定偿付行为Citibank New York,4 月底公司获悉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 ,分析遇此情况,出口商如何处理? 我国的出口商应首先严格各项单据的制作,确保 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并按时

10、向银行交单。 在此基础上,开证银行将没有正当理由对出口商 拒付。其次,按信用证的安排,在出口地银行审 单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后,向开证行寄单的 同时,向偿付行索偿。因为信用证开立后,就成 为一份独立的文件,开证行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 规定单据的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不能 以进口商的情况如何为决定付款与否的条件。 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成交一批核桃仁,合 同上的品名为“walnut meats in tin”,而信用 证上品名为“walnut meats”,分析遇此情况应 如何制单? 受益人遇到这样情况,应要求修改信用证对商品 名称,因为walnut meats in tin 与walnut

11、meats 的含义存在不同,前者包括了商品的包装,后者 则没有体现商品包装问题。这就形成了实际的不 同。在这样情况下,受益人的最好办法是向开证 行提出修改要求,将信用证上的商品名称改成与 合同上的规定保持一致。这样,受益人按照 walnut meats in tin来制作单据即可。若未修改 信用证,则只能按信用证上的walnut meatsl 来 制作单据。 LOOK 我出口公司与国外进口商成交一批货物, 原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 证。但对方开的是一张60天的远期证。并 在信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days are born

12、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分析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 ,我方能否接受? 假远期信用证是由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 却从开证行即期获得付款,贴现利息由进 口商承担的信用证。根据本题提供的情况 ,可以认为该信用证是假远期信用证。 我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 用证达成一项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 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 市场价格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多 次电催开证,11月16日外商开来了信用证 ,由于时间紧我方发生了装运困难,我方 要求改证,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 按时

13、装运为由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我方就 此作罢。试分析我方这样处理是否恰当, 应如何做? 就本题情况而言,由于合同没有规定进口 商开立的时间,造成进口商迟至11月16日 才开出信用证,而当月余下的时间里,出 口商却已无法满足合同所要求的在当年11 月装运的要求。于是被迫承担了“未能按时 装运”的责任,而被宣布解除合同。教训是 :合同中应注明进口商申请开证的时间限 制。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跟 单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 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 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 到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 ,该行不承担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 ,要求出口商改托收方式出口,你认为这 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保兑行对所保兑的信用证承担第一性付款 责任,而不能以开证行的状况如何,作为 自己是否对所保兑的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题中,保兑行若不能找到受益人 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 问题,就没有理由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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