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安全主题 (讲课本)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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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安全用安全保安全公路部门安全主题冷水江市安监局梁经弟基本内容一、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二、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和部门安全监管要点三、安全生产监管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四、安全生产监管的要素把握五、安全生产监管必须遵循严格程序,一环紧扣一环,确保履职到位,履责到位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七、保护自己,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2016年1-4月安全生产形势近日,安监总局召开会议分析2016年1-4月安全生产形势。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4月,全国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3859起、死亡7385人,按照可比口径(下同)同比分别下降14.4%和17.9%。其中,发生重大事故10起、

2、死亡和下落不明136人,同比分别下降28.6%和28.0%;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业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化工、烟花爆竹死亡人数同比下降;铁路运输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农业机械、航空运输业未发生较大事故,同比持平。道路运输业连续7个月未发生重特大事故,是有数据记录以来的最好水平。可是、然而、出乎意料5月14日,信阳新县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豫S91138中型客车与一辆豫AE6067的货车相撞,造成9人死亡、21人受伤。事故现场为连续陡坡路段、雨天湿滑,且客车超员。接着央视新闻5月14日消息,5月14日15时许,重庆G65包茂高速界水段下行出城方向K1632

3、大观至南川发生多车追尾事故,造成5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其中包括一客车和一油罐车发生碰撞。更甚6月26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宜凤高速公路郴州宜章段长村东溪大桥附近,一辆车牌号为湘D94396,由耒阳开往宜章莽山的大巴车,在宜凤高速K34+145处东溪大桥撞上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随后又撞向东溪大桥右边护栏,致油箱漏油起火。据最新核实,该车共载有57人,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坐不住了,湖南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专项督查的通知和公路相关的如:隐患清零:路面隐患还很多,任务很重路面“降速”行动:夏季“警钟”行动道路礼仪大劝导归根到底:诱发

4、可(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事故接二连三形势急剧恶化。这反映了目前我们国家仍然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处在事故易发的特殊时期。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反复性的特点,所以我们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交通道路运输安全现状据一般统计:中国每一分钟有一人因车祸伤残每五分钟有一人因车祸死亡。每天死亡288人每年死亡105120人汽车数量占世界1.9%车祸死亡人数占世界15%且每年增加4.5%。自1899年发生第一起有记录车祸以来,全球车祸累计死亡3000万人,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截至2013年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192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约2.05

5、亿人,中国已经大踏步进入“汽车时代”。但是,值得社会关注并亟待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有数据显示,儿童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儿童伤害和死亡率在19851999年的15年间增长了81%。我国每年有超过1.85万名的14岁以下儿童死于交通安全事故,每天,至少有19名15岁以下的中国孩子因道路交通意外而死亡;77人因道路交通伤害而受伤。少年儿童交通事故死亡率居全球首位,是欧洲的2.5倍、美国的2.6倍!2014年数据分析:一、从公路技术等级看,二、三级公路上交通死亡事故最多,共造成47448人死亡,占总数的48.1%。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造成6407人死亡,占总数的6.5%,比2004年上升2.8%。从公路行

6、政等级看,国道、省道上交通死亡事故最多,共造成52982人死亡,占总数的53.7%。二、营运车辆肇事突出。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61.7%和60%。跨省长途营运客车肇事12起,占营运客车事故总数的41.4%;中短途营运客车肇事17起,占营运客车事故总数的58.6%。营运货车肇事16起,造成296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34%和36.7%。三、人祸猛于虎:驾驶员素质低下,饮酒,疲劳,斗气,超载,违规违法行为不绝,都是造成事故的最重要原因;执法部门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等为安全事故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不良作用。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和部

7、门安全监管要点(权力来源与要点)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安全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以下七个层次:1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8、的核心。(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

9、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6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我国政府就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二、部门安全监管要点1.部门法律的安全生产规定

10、与法律条款的贯彻执行。如道路交通安全法2.部门安全的综合协调监管如交通部门有水上海事安全、公路安全、港口安全、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设施建设安全等3.机关与下属单位安全的监管综上所述,部门安全要做好的具体工作是本机关的安全工作,监管的是下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执法的是本部门法律的安全工作,要协调与收集资料的是本部门业务部门的安全工作。这里要强调一岗双责问题,不但要下文件明确职责,更要体现在每个岗位的具体工作中。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

11、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湖南省政府印发党政

12、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根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事前问责,严肃查处。一岗双责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

13、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公路局安全职责全局全系统的安全职责各业务股室的安全职责。比如养路科:承担全局公路养护、大中修、危桥改造等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拟订的公路养护等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之中,监督指导全局管养路段的公路安全设施、重点路段整治、危桥改造、标志标线、安保工程等项目实施的现场安全管理。各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包含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事务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通过扎实开展

14、“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努力实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通法制意识明显增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稳步提升,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死亡人数继续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全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安全生产的行政与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刑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

15、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刑事责任。(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刑事责任。上述三条所说的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本款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安全投入管理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二是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或储存危险物品的刑事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刑事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

1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刑事责任。上述三条属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条犯罪的必要条件。此外,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是过失,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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