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知识及操作规程课件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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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v 一、总则(16条) 二、维修资格(714条) 三、质量管理(1519条) 四、监督检查(2023条) 五、罚责(2429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v 总则 v 第一条 v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 v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v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v 第二条 v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 v 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v 第三条 v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2、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v 总则 v 第四条 v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v 优质服务。 v 第五条 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v 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 v 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v 第六条 v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 v 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 v 境。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v 维修资格 v 第七条 v v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

3、的设备、设 v 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 v 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v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 v 业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v 维修资格 v 第八条 v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v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 v 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v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 v 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v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

4、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 v 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v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 v 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v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 v 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 v 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v 维修资格 v 第九条 v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v 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v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v (二)申请人身份证

5、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v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v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v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v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v 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 v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v 维修资格 v 第十条 v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 v 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v 申请手续。 v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 v 直辖市人民

6、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 v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v v 第十一条 v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 v 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v 维修资格 v 第十二条 v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 v 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v 第十三条 v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 v 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 v 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7、。 v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v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v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v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v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v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v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v 维修资格 v 第十四条 v v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 v 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v 质量管理 v 第十五条 v 维修农业

8、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 v 议,保证维修质量。 v 第十六条 v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 v 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v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v 第十七条 v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v 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v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v 质量管理 v 第十八条 v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 ,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

9、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v 第十九条 v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 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v 监督检查 v 第二十条 v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v 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 v 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v 第二十一条 v 农业机械化主

10、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 v 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v 第二十二条 v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 v 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v 第二十三条 v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 v 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v 罚则 v 第二十四条 v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 v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

11、格 v 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v 第二十五条 v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 v 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 v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v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 v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 v 第二十六条 v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 v 200

12、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v 罚则 v 第二十七条 v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 v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v 款。 v v 第二十八条 v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 v 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v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 v 证的; v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v v 第二十九条 v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13、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v 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农机安全知识及操作规程 交通警察的指挥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指路标志 交通标志 一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 标志。 其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 其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二 禁令标志 禁令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 的标志。 其形状分为圆形和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 。 其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 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 三 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其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其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四 指路标志 指路标志是传递

14、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 标志。 其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 方形。 其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 为绿底、白图案。 车辆行驶原则 分道行驶原则 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v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 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 超车的规定 v1.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 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v2.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 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v3.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 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

15、后, 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举例如图 举例如图 会车的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 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 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 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举例如图 举例如图 举例如图 掉头的规定 1.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 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

16、道、桥梁、急弯、 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2.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 、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 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倒车的规定 v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 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 隧道中倒车。 举例如图 通过路口的规定(一) 通过路口的规定(二) 举例如图 举例如图 装载的规定 举例如图 牵引挂车的规定 v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 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 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v (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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