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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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 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一三年八月 一、30号公告制定的背景 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国家 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为贯 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 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中关于 结汇与出口退税挂钩的规定,准确计算、审核 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适用的出口企业范围 除委托出口的企业之外的出口企业 三、适用的货物范围 除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

2、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 )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 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之 外的出口货物。 三、适用的货物范围 不适用的货物范围 财税201239号第一条 第(二)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第2目除外) 第(三)项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易货贸易出口货物 委托出口货物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第2目: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 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

3、下统称特殊区 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属于适用的货物范围内 四、收汇期限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 (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 收汇资料; 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 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 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重点管理 做法有以下情形的企业业执执行时间时间 1.在申报报退(免)税时时,对对已收汇汇的出 口货货物,应应填报报出口货货物收汇汇申报报表 (附件1),并提供该货该货物银银行结汇结汇

4、水 单单等出口收汇汇凭证证(跨境贸贸易人民币结币结 算的为为收取人民币币的收款凭证证,原件和盖 有企业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2.对对暂暂未收汇汇的出口货货物,生产产企业应业应 在生产产企业业出口货货物免、抵、退税申 报报明细细表的“单证单证不齐标齐标志”栏栏(第 20栏栏)中填写“W”,暂暂不参与免抵退税 计计算,待收汇汇并填报报出口货货物收汇汇申 报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计算; 3.对对不能收汇汇或不能在出口货货物退(免 )税申报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汇的属于本 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货物,按本公告 第五条的规规定办办理 。 备备注: 1.执执行时间时间以申报报退(免)税时间为时间为

5、准 ; 2.出口企业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执行 时间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时间为 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时 间间。 (一)被外汇汇管理部门门列为为B、C类类企业业的主管税务务机 关通知之日 起至情形存 续续期结结束 (二)被外汇汇管理部门门列为为重点监测监测企业业的 (三)被人民银银行列为为跨境贸贸易人民币币重点监监管 企业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为C、D类类企业业的 (五)被税务务机关评评定为为D级纳级纳税信用等级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值税专专用发发票或其他增值值税扣税 凭证证、增值值税偷偷税、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 ,被税务务机关给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的 主管税务务机 关通知之日 起24个月内 (七

6、)因违违反进进、出口管理,收、付汇汇管理等方 面的规规定,被海关、外汇汇管理、人民银银行、商务务 等部门给门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务机关申报报的不能收汇汇的原因为为 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货物收汇汇凭证证 是冒用的 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业上一年度收汇汇率低 于70% 当年5月至次 年4月申报报的 退(免)税 五、重点管理 做法 1.在申报报退(免)税时时,对对已收汇汇的出口货货物,应应填报报出口货货物收汇汇申 报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该货 物银银行结汇结汇 水单单等出口收汇汇凭证证(跨境贸贸 易人民币结币结 算的为为收取人民币币的收款凭证证,原

7、件和盖有企业业公章的复印件, 下同); 2.对对暂暂未收汇汇的出口货货物,生产产企业应业应 在生产产企业业出口货货物免、抵、退 税申报报明细细表的“单证单证 不齐标齐标 志”栏栏(第20栏栏)中填写“W”,暂暂不参与 免抵退税计计算,待收汇汇并填报报出口货货物收汇汇申报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 退税计计算; 3.对对不能收汇汇或不能在出口货货物退(免)税申报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汇的属 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规定办办理 。 备备注: 1.执执行时间时间 以申报报退(免)税时间为时间为 准; 2.出口企业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执行时间时间 的截止时间为时间为 情形中的最晚

8、截 止时间时间 。 六、非重点管理 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 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本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 (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 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前款出口 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口业 务真实性的,出口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填报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或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 报表和相关

9、资料,按有关规定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该笔出 口货物退(免)税。 七、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时收汇 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 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 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 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 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 原因 代码码 原因证证明材料 01 因国外商品市场场行情变变 动动的 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

10、证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报价资资料。 02因出口商品质质量原因的 提供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进口国商检检机构的证证明;由于客 观观原因无法提供进进口国商检检机构证证明的,提供进进口商的检检 验报验报 告、相关证证明材料和出口单单位书书面保证证函。 03 因动动物及鲜鲜活产产品变质变质 、腐烂烂、非正常死亡或 损损耗的 提供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进口国商检检机构的证证明;由于客 观观原因确实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检证 明的,提供进进口商有关函件、 相关证证明材料和出口单单位书书面保证证函。 04 因自然灾害、战战争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 提供报报刊等新闻闻媒体的报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驻进 口国使领馆领馆 商

11、 务处务处 出具的证证明。 05 因进进口商破产产、关闭闭、 解散的 提供报报刊等新闻闻媒体的报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驻进 口国使领馆领馆 商 务处务处 出具的证证明。 06 因进进口国货币汇货币汇 率变动变动 的 提供报报刊等新闻闻媒体刊登或外汇汇局公布的汇汇率资资料。 0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单或其他正式货货运单证单证 等商业单证业单证 。 08 因出口合同约约定全部收 汇汇最终终日期在申报报退( 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提供出口合同。 0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务机关认认可的有效凭证证。 八、适用免税政策 1.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 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

12、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 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适用免税政策的申报 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 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 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 (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 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

13、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 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 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 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九、适用征税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 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 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十、暂不办理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

14、情况存在非 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 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 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 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 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 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 担保。 十一、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出口退(免)税业务指引系列 单证备案管理专题 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 2012年7月1日起: 备案 时限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 备案 内容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

15、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 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 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 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 、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 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 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 ,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 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 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 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 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 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出口退(免)税业务指引系列 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 2012年7月1日起:

16、备案 方式 第一种方式: 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 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 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第第二种方式: 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 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 录,不必装订成册,在 “备 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 证存放地点。 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 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 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 出口退(免)税业务指引系列 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 注意 事项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 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 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 *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 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 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 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 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 样式。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 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 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 案。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 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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