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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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章 支付条款 * 【学习目标】 掌握国际贸易合同中支付条款的写作方法、写作技巧 掌握汇票的含义及使用,了解本票和支票 掌握汇付、托收的含义、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重点掌握信用证的含义、特点、种类及业务程序 掌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有关规定 能够比较各种支付方式的优缺点。 * 7.1 票据 7.2 汇付和托收 7.3 信用证 7.4 银行保证书 7.5各种支付方式的选择与运用 * 7.1 票据 票据是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 ,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 证券。 * 7.1.1 汇票 汇票的含义 英国票据法:“汇票是一个人签发给另

2、一个人的 ,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某一时间,对 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 的书面支付命令。” 我国票据法第19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 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的必备内容 表明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支付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 汇票无效。 *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汇票字样 汇票日期 收款人 汇票期限 付款期限 对价条款 付款人 出票条款 出票人 * 汇票的使用 出票 背书提示(承兑)付款 Issue Endor

3、sement Presentment Acceptance Payment 拒付 追索 Dishonor Recourse (出口业务中汇票的流转): 出 票 两次航邮 提 示 卖方 卖方行 买方行 买 方 通知进帐 转 款 付 款 出票包含两个动作:第一, 出票人制作票据并签名; 第二,交付 背书:是汇票转让的必要条件。 背书有两个效力:第一,把汇票 权力转让给被背书人; 第二,背书人的担保 提示:是要求付款的前提条 件,也是追索的前提条件; 分为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兑两种 承兑的作用:使汇票的主债务 人由出票人转为受票人 * 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贸易用) 光票 Bankers Draft C

4、lean Bill 银行汇票(票汇用) 跟单汇票 Commercial Bill Documentary Bill 商业承兑汇票 即期汇票 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Sight Bill; demand draft 银行承兑汇票 远期汇票 Bankers Acceptance Bill time draft; usance draft 案例讨论:案例7-6 * 7.1.2 本票 定义:即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的特殊的“汇票” 或者:债务人承诺付款的一项证明 (国际上目前一般将本票用作借据 ) 当事人: 出票人 受款人 使用中:即使远期本票也无需承兑。 种类 一般本票

5、 银行本票 即期 远期 均为即期 * 7.1.3 支票 定义:当事人为特定人的“特殊的汇票” 特定当事人 出票人 银行存款户 付款人 开户银行 使用:只有即期 种类: 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 * 7.2 汇付(Remittance) 7.2.1 汇付的定义、当事人、业务程序及其种类 又称汇款,是国际货款结算中最简单的方式。是指付款 人委托所在国的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款人的 结算方式。 一种顺汇法,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付给债权人。 * 付款人 (买方) 合 同 收款人 (卖方) 汇出行 (进口国银行) 汇入行 (出口国银行) 申请汇款

6、交付货款 通知 解付货款 当事人及收付程序 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通知的方式不同,分为 : 信 汇(M/T) 电 汇(T/T) 票 汇(D/D) * 7.2.2 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商业信用(案例讨论:P121,案例7-1) 一般用作预付定金和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支付 货权控制问题 现货交易中的“凭单付汇”方法 * 7.3.1 托收的含义及其当事人 托收是国际结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出口方委托 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的定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 第522号出版物,URC522)对托收所下的定义(P121 ) 逆汇法债权人开出票据通过银行要求债务人付 款 7.3

7、 托收(collection) * 当事人 委托人(出票人) Principal(Drawer ) 出口商 托收行 Remitting Bank 出口国银行 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 进口国银行 付款人(受票人 ) Payer(Drawee) 进口商 提示行需要时的代理 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 7.3.2 跟单托收的种类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期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 (Doc

8、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 委托人(出票人) Principal(Drawer ) 出口商 托收行 Remitting Bank 出口国银行 付款人(受票人 ) Payer(Drawee) 进口商 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 进口国银行 货物装船 *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 D/A)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 委托人(出票人) Principal(Drawer ) 出口商 托收行 Remitting Bank 出口国银行 付款人(受

9、票人 ) Payer(Drawee) 进口商 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 进口国银行 货物装船 * 7.3.3 跟单托收下的资金融通 托收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简称B/P)。是 由托收银行以买入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的跟单汇票的办 法向出口方融通资金的一种办法。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简称T/R),又称为进口押汇,是 代收银行给予进口方凭信托收据提货便利的一种向进口 方融通资金的方式。 * 7.3.4 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可能承担下列风险: 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或 承兑取单,就借口货物规格不符,或

10、包装不良等原 因要求减价; 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国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 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 汇,以致货物抵达进口地而无法进口,或不能付款 ; 进口商因破产或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等。 * 风险的防范: 成交之前应该做好调查工作,如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经营作风、进口地的市场销售情况、进口国的贸易和 外汇管制法令、海关的规定,以及进口商是否已领到 该批货物的进口许可证,或者是否已申请到外汇等。 出口商最好在国外有自己的机构,或是现在当地找好 代理人,以便在出口货物遭到拒付时,有自己在国外 的机构或代理人代办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 等手续。 案例讨论:P125,案例7-

11、2 * 7.3.5 托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案例7-7) 一般不接受买方指定的代收行 尽量争取由我方保险的贸易术语,如CIF 银行的审单责任 (案例7-8) 某些国家的“本国习惯” (案例7-9) 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下,汇票日期一般不超过90天 远期付款,价格中应考虑利息 托收方式下提单抬头不应为银行 * 7.4 信用证 7.4.1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的含义 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以下称UCP600)的定义(P125) 银行居间买卖单据,最大程度

12、地介入和帮助交易的进 行 信用证的性质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的文件。(P142,案例7- 5) 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 * 7.4.2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基本当事人: 其他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受益人 契约关系 契约关系 契约关系 开证申请书信用证 买卖合同 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 偿付行转让行 * 7.4.6 信用证的实务 受益人 (出口商) 出口方银行 通知行/议付行 开证行/偿付行 轮船公司 1.申请开证 9.通知进口商 10.付款赎单 3.通知/保兑 5.交单 6.付款承兑或议付 2.开出信用证 7.寄单索汇 8.偿付 4.装船 11

13、.交单提货 通知行/保兑行/ 指定银行 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 进口商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 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后,将货物交与承运人,取得相关 单据。 出口商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汇票向指定银行交单 支款。 指定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指定银行将单据和汇票寄往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或偿付行提供偿付。 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进口商审核单证相符后,付清所欠款项(申请开证时 己交保证金),赎回单据。 开证申请人凭单向承运人提货。 * 7.4.3 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本身的说明:说明信用证可否转让;是否经另一 家银行保兑;偿付

14、方式等。 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记载的当事人有申请人、开证行 、受益人、通知行;可能记载的当事人有承兑行、指定 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包括信用证金额的大小写、单价 和总值、币别代号等,以及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 人、付款人(如信用证无需汇票则可无此内容)。 货物条款: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 及合约号码等 * 运输条款: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 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单据条款:说明须提交单句的种类、份数、内容要求 等。 其他规定:包括对交单期的说明、银行费用的说明、 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批和索偿方式的指示等。 责任文句:通常说明所

15、依据的国际惯例。 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电传密押:签署和密押应与代理 行控制文件一致。 * 7.4.4 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1927年国际商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起草了有关信用证 各项条款及规定。 1933年5月在维也纳,通过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与实务,即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 1951年1月在里斯本第一次修订,以第151号出版物公布 。 1962午4月在墨西哥城第二次修订,定名为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与实务,以第222号出版物公布。 1974年12月第三次修改,于1975年10月1日正式使用。即 国际商会第290号出版物。 * 1983年6月21日第四次修订,正式批准于1984年l0月1日 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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