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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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 管理规定 法规与应用研究部 杨柳 2014-0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27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 督管理规定 于 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自2010年6 月1日起施行。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n共六章,55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三章 生产者质量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一 监管构架 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 2 适用范围 食品添加剂是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 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

2、的需要而 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 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 剂实施生产许可。 3 部门间监管职责分工 目前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监管部门有: 卫生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 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检疫部 门、农业部门、商务部门及工业信息化 部门。 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管理全 国范围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工作。 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部门负责管理新品种安全评估、审查 许可、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采购、使用 管理。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3、检验。 农业部门负责添加剂在农产品上使用管理 。 商务部门负责流通行业管理。 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生产企业产业政策。 4 质检系统内部职责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 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 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 生产许可 1 生产许 可材料 生产许可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

4、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 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 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 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 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 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 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 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 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申报程序 2.1 提交申报材料至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 2.2 许可机关受理后,

5、对资 料进行审查 。 2.3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 不超过二日(于核查五日前通知申请 人)。审查内容包括:申请的资料、 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 检验。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doc 2.4 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 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 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5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 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 结论 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 理由。 2.6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 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处理。 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 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

6、作出决定 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 生产许可证书; 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 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产品检验时间 不计入许可期限。 2.7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 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 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 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 复检申请。 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 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 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 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

7、验机构承担。 3 许可变更 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 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原 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 组织审查。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 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 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 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 织审查。 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 、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 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 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许 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产品标准及技

8、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 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 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4 许可证管理 许可机关将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有 关资料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 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 出换证申请。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 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 起失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 本。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住所、 生产地址、食品添加剂名称、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 公章)等内容。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格

9、式和编号规 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如:闽XK-XXXXXXXX “QS”符号原为“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 的缩写。现在已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 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 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 许可证书和编号。 三 生产者责任和义务 1 社会责任 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 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 社会和公

10、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2 质量义务 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 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 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 及生产设备。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 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 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以下生产管理记录 : (一)生产者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 (二)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 检修和清洗消毒记录; (三)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其中 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 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生产 者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记录的 保存期限

11、不得少于二年;产品保质期 超过二年的,保存期限应当不短于产 品保质期。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 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 、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成分或者配料表; (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五)贮存条件; (六)产品标准代号;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 方法; (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 的其他事项。 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 ,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生产者应 当将食品

12、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 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管理情况自查 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质量 安全控制等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四 监督管理 1 建立生产者档案 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 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 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2 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工 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记录。 对生产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二名 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 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对生产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生 产者

13、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核实生产者 自查报告的疑点问题;并依法对生产者实施 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 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生产许可审查人员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监督检查 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举 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者 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 法律责任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 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所 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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