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上传人:乐*** 文档编号:116861894 上传时间:2019-11-17 格式:PPT 页数:18 大小:1.5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法(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 6 章 婚姻家庭法: 即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 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中国的婚姻法: 1950年、1980年、2001年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婚姻自由是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复婚自由)和离婚自 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儿童妇女和老人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必备要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当事人有婚约行为能力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符合法定形式 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要件

2、: 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婚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配偶权 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由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以夫妻身 份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夫妻关系的存续为目的的,要求对方陪伴 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双方平等享有 客体为夫妻身份利益 具有权利两重性 权利义务复合性 基本身份权 婚姻法明定的内容: 姓名权( 14 条)、 人身自由权( 15 条) 计划生育义务( 16 条) 婚姻法暗含的规定: 同居义务、贞操义务、住所决定权、日常事务代理权 同居义务:男女双方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间的性生活 精神生活 互相扶助义务 夫妻共同承担

3、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义务 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即夫妻间专一的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还包括 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表现为婚姻法中对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禁止性规定 住所决定权:婚姻法第 9 条 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务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在家常事务范围内与第三 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其效力及于夫妻的另一方,夫妻双方共同就该行为承担连 带责任。(解释 17 条) 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周远华之夫张长春完全超 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 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 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

4、庭、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 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 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 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 ,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 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 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 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有道理吗? 甲男、乙女是大学同学,结婚后感情较好,但 自从甲男出任某公司经理后便与本公司的女雇 员丙女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为了达到与丙女结 婚的目的,甲男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 女离婚,乙女则以丙女和甲男通奸,破坏他人 婚姻家庭关系并给自己造

5、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 和感情上受到严重创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甲男和丙女赔偿其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 。 法院应该如何裁判?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谢某(女)自愿于1988年10月 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双方因感情不合,原告 于2002年5月向永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 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以原告有外遇为由 要求给予其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高法的解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 地共同居住。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 17 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 2

6、0 条 ) 夫妻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 第 24 条) 2004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原告郭涛与被告刘 玉红相识。原告经媒人祝秀兰之手两次转给被 告方彩礼现金共8000元。后因双方无共同语 言,婚约解除。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未果,双 方形成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 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予支持” 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父母 婚生子女; 生父母 非婚生子女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养父母 养子女; 继父(母)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 人工生育的子女与父母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

7、义务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离婚诉权的限制: 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限制 婚姻法第 34 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限制规定 婚姻法第 33 条、解释第 23 条 与婚姻法第 32 条的关系 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第 7 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 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我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 以 “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为实体性原因, 以 “ 调解无效 ” 为程序性原因 现行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

8、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离婚损害赔偿 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即重 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997年李某与田某结婚,感情一度甚好。然而随着丈 夫李某利用工余时间从事经商、物质生活逐渐富裕, 李某变得不安分起来,经常夜不归宿。2003年田某得 知李某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并在4月的一天 因故提前下班在自己家里将李某与王某(女)逮个正着。 田某提出离婚,李某却不同意,并自愿向田某写下保 证书:“我保证和田某合好如初,不再做任何对不起田 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但李某不思悔改, 不到两个月又因嫖娼被治安处罚。田某遂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全部家产判归自己, 并且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 原告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继承的范围 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 遗嘱继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