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审计部制度(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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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 审计督查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集团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集团及其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审计工作必须保证其工作开展的连续性。第四条 审计督查人员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二章 审计督查部门和审计督查人员第五条 集团设审计督查部,负责整个集团的审计工作,审计督查部经理由集团总裁提名,董事会任命,并向集团总裁汇报工作,对集团总裁负责。第六条 审计督查部根据审计业务开展需要

2、,可向集团子公司派驻审计督查工作组,独立行使审计督查职权。第七条 外派审计工作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审计督查部的工作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第八条 外派审计督查工作组根据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履行职责。第九条 根据审计督查工作需要,审计督查部经集团总裁批准,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集团正式审计督查人员享有同等职权。第十条 审计督查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第十一条 审计督查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督查单位或审计督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 审计督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第三章 审计督查部的职责第十三

3、条 审计督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 定并向董事会、公司领导提交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和财务预算,定期、不定期书面或口头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提供有关报表。二、 审查集团公司、事业集团和股份公司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鉴别、衡量、分类和报告这些信息资料所使用的方法。三、 审查集团公司、事业集团以及下属企业的市场、招投标、采购等制度设置,并应确定对其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四、 审查保护资产的方法,在必要时,应核实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五、 评价使用资源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六、 监督集团公司、事业集团及下属企业的重大决策,需要时进行专项审计,加强事前、事中控制。七、

4、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并对完工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八、 对集团公司、事业集团及下属企业经营班子的离任审计、财务负责人的离任等专项审计工作。九、 对集团公司各部门、事业集团及下属企业对总公司重要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十、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审计督查部门权限第十四条 为保证审计督查部门顺利履行职责,审计督查部门享有以下权限:一、有向被审计单位派驻审计工作组,行使审计督查职责的权力;二、有对集团重大战略决策及整体的运营状况的知悉权;三、有根据审计督查工作需要,召集、参加、列席各种相关会议的权力;四、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各种资料的权力,如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决算、财务报表

5、、各类合同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五、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进行检查、核实;六、有权就审计督查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有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机动应对的权力;八、有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管理建议书的权力。第五章 审计工作主要类别第一节 帐务审计第十五条 帐务审计范围主要包括: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第十六条 记帐凭证的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每一笔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二、 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三、 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

6、字是否相符。四、 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五、 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真实及手续是否完备;六、 记帐凭证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号、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七、 记帐凭证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记日记簿;八、 记帐凭证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十七条 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

7、相对应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递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管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六、各种帐簿有无未经核准而自行改订者;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销毁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第十八条 报表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

8、漏;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当。第二节 财务审计与督查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与督查:一、审查是否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是否包括主要领导人、财务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二、审查是否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是否包括岗位设置,职责和标准,人员和分工,岗位轮换办法,考核办法等;三、审查是否建立了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审查其业务标准化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四、审查是否建立了内部牵制制度。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遵守不相容

9、职务原则;五、审查是否建立了稽核制度,审查其复查、核对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六、审查是否建立了财产管理及清查制度;七、审查是否建立了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审批人、权限、程序、责任是否有明确规定;八、审查是否建立了财务会计分析制度,是否包括主要内容、基本要求、组织程序、具体方法、分析报告编写要求等。第二十条 财务报表审计与督查:一、审查集团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二、审查集团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三、审查集团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第二十一条 资产审计:一、审查货币资金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且被一贯遵守:1审查现

10、金的真实性、完整性;2审查集团财务中现金收支业务的真实性,会计记录的准确性;3审查集团财务中现金收支业务发生的合法性;4审查现金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5审查银行存款的真实性、完整性;6审查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审查短期投资:1审查短期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2审查短期投资业务的合法性,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实际为企业拥有;3审查短期投资所有项目是否均已入账,计价方法是否合规,投资收益是否已及时入账。三、审查应收及预付款项:1核实应收账款的实有数,核对应收款总帐与明细帐,审查帐龄分析表;2审查计提的坏帐准备数是否正确;3审查坏帐损失的确认是否合规;4审查

11、预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审查存货管理:1审查存货会计记录是否有严格的程序;2审查集团财务调货控制程序、控制要点是否健全、合理。五、审查长期投资:1审查长期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2审查长期投资业务的合法性;3审查长期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入帐。六、审查固定资产:1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完善的购建、使用、保管、价值补偿、维修、更新、清理等相应的规章制度,档案制度和管理责任制度等,是否得以落实;2审查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是否合规、真实;3审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第二十二条 负债审计:一、审查短期借款用途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有效;二、审

12、查短期借款偿还是否及时,有无逾期情况;三、审查应付帐款的实有数,业务的合法性;四、审查其他流动负债的合理、合法性;五、审查长期负债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第二十三条 收入、费用审计:一、审查销售收入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严格执行;二、审查销售收入是否及时上缴,有无不合理占用;三、审查销售收入确认和入账数额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四、审查发票管理程序是否严格;五、各控制环节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重点审查发票能否及时传递,结款是否及时;六、审查集团日常费用控制是否严密:1审查集团各项费用支出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计划外支出是否依照权限逐级审批;2审查业务招待费控制是否严

13、格,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 3审查集团管理费用分摊是否及时、合理。4审查车辆管理制度、审查交通费、旅差费标准、住宿要求是否按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预算管理审计:一、审查财务预算编制是否有程序、方法说明及相关的控制制度,考评制度;二、审查预算执行环节是否能有效控制,有无不顺畅之处;三、审查预算差异分析后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四、审查预算调整是否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在规定幅度之内。第三节 工程审计与督查第二十五条 集团及子公司的所有工程概(预)、结算必须报审计督查部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才能开工,工程竣工、资产交付使用时,必须办理决算审计。一、 审计人员在审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14、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用量或设计用量一致;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7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8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准确;9对项目工程、设备购进、原辅材料的投标进行监察;10、对项目工程验收(实际现场的质量、数量、是否按指标合同要求进行、工程进度等)进行审计督查。11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之内。二、审计人员在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在

15、上述结算检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事项:1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发生的变更程序和现场签证;2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3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4补充合同的内容。5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6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7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8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第四节 其它审计与督查第二十六条 对集团及分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督查。经营审计督查应该注意下列事项:一、 集团及分子公司经营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二、 集团及分子公司经营信息鉴别、衡量、分类和报告所使用方法的合理性;三、 集团及分子公司的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规范和可操作性;四、 集团及分子公司对制度、流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重点审计:1 招投标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2 员工的选拔和晋升流程是否规范3 闲置资产处置、应收款的顶货价格及以货易货等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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