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二讲非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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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第十二讲 主讲:许小莺 闽南师范大学政法系 v重点概念: v1、侵权冲突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v2、若干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v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 非合同之债的 法律适用 第一节 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冲突 v一、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 v 我国法律表述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 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所构成之债。当这类不法行为之债含有国 际因素时,便是涉外侵权行为之债。 v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是 : v(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不同; v(二)受保护的对象规定不同; v(三)赔偿的原则、标准、数额不同; v(四)诉讼期限效力规定不同。

2、 v查普林诉博伊斯案 v本案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均为英国公民,并均在马 耳他的英国驻军中服役。1970年,博伊斯开车在 马耳他的一条公路上与查普林乘坐的摩托车相撞。 查普林严重受伤,经查此次车祸是由博伊斯的驾驶 过失引起的。查普林遂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要求 博伊斯赔偿损失。根据马耳他法律查普林只能因为 受伤后支出的医疗费及已证明的可得利益的减少取 得赔偿。这样赔偿费为53英镑。但根据英国法, 原告还可以因为所受到的痛苦而另外取得2250英 镑的精神赔偿费。一审法院认为,此案应适用英国 法。被告认为此案做为国际侵权案件,应适用侵权 行为地法马耳他法,因此他只需要赔偿53英镑 ,并以上为由上诉到英国

3、上诉法院。 v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及适用 。 第二节 一般涉外民事侵权行为 v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v(一)侵权行为地法 v(1)侵权行为加害地。 v(2)损害结果发生地。 v(3)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加害地或损害结果发 生地。 v(二)法院地法 v将侵权行为视为类似于犯罪的行为 v“拿破仑”号诉“哈利”号侵权赔偿案 v(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的 原则 v菲利普斯诉艾尔案 -英国“双重可诉” v(四)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v二、侵权之债准据法的新发展 v1、最密切联系原则 v贝科克诉杰克逊案首开侵权行为案件适用最密 切联系原则 v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的

4、贝科克小姐乘坐杰 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不料在加拿大 的安大略省因为杰克逊驾车不慎出了事故,贝科克 小姐因为此受重伤。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即对杰克 逊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驾车时疏忽,要求杰克逊 夫妇赔偿损失。 v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v3、有利原则 v三、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v(一)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 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 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 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国法律不认为 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 侵权行为处理。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 属人法、共同住所地法、双重可诉 v 最高人

5、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7条的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 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 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v三、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v(二)涉外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 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 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 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 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侵权行为 地法、共同居所地法、当事人自治原则 v一、涉外产品责任侵权 v(一)涉外产品责任及其法律冲突 v(二)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v(1)确定多项的连结因素。 v(2)规定独一无二的选择方法

6、。这就是: v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 v2)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所在地国家的国内法。 v3)适用责任人主要营业地国家的国内法。 v4)特殊条款。 v(三)我国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v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 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 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 地法律。 第三节 特殊涉外民事侵权行为 v二、因特网上的侵权行为 v(一)因特网侵权及其法律特点 v 因特网,就是在论述网络电子合同时提到 的,是现代计算机数字技术和通讯技术所承载的 电子网络的集合体

7、。网络侵权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虚拟性、全球性和复杂性。 v(二)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v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多存 在一些不同的主张,如,法院地法、准用侵权行 为发生的原始国法或损害发生地法、侵权行为自 体法等,但少有法规可供遵循。 v(三)我国法律规定 v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 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 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v三、海上侵权行为 v(一)船舶碰撞等侵权问题 v我国海商法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 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

8、,碰撞船 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船舶内部侵权行为 v1、领海内的侵权行为。 v发生在航行于领海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适用船 旗国法或船舶所属国家的法律。若影响领海国利 益,则适用领海国法律。也有主张适用当事人共 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v2、发生在航行于公海船舶内部的侵权行 为,这种侵权行为也没有致害于其他船舶 或设施,经常是比照处理在领海、内水所 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船旗国法或船舶所 属国的法律; v (三)海上油污损害侵权行为 v1、国内法方面。 v2、在国际法方面。国际油污损害 民事责任公约 v四、涉外空中侵权行为 v(一)管辖权和一般法律适用 v1、管辖权。 v2、法律适用

9、。 v(1)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多数国 家认为航空器登记地国家的法律。 v(2)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发 生的侵权行为,有的国家规定适用被撞方或 受害方航空器登记国法,如双方均有过失, 一般适用法院地法。 v(3)航空器事故使乘客伤亡及有关损害的侵 权行为,通常多适用航空器登记国的法律, 也可能适用受害方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法 院地法。 v(二)我国航空的立法规定 v五、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v(一)适用范围 v 公约适用的交通事故,是指涉及一辆 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并与公路、向公 众开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权出入的私有地面 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 v(二)准据法 v 法律适用原则

10、是适用事故发生地国家 的国内法。 v(三)例外规定 v1、如果只有一辆车卷入事故,而且它又是在非 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应适用登记地国的国内法 ,来确定司机、车主、能够控制车辆或对车辆享 有权利的其他任何人的法律责任; v2、如果有两部或两部以上车辆卷入事故,而且 所有车辆均在同一国家登记的,应适用该登记国 的国内法; v3、如果在发生事故地,车辆以外一人或数人卷 入事故并可能负有责任的,而且他们在车辆登记 国有惯常居所的,适用该登记国的国内法。即便 车辆以外的人同时又是事故受害者亦同。 第四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v【案情简介】 v 2003年10月,美国A公司与毛里求斯B公司在中国青 岛订立

11、了一份买卖合同,由毛里求斯B公司将其在中国 购买的锗锭5000千克出口到买方美国,合同约定锗锭单 价为每千克445美元,CIF旧金山,通过瑞士银行付款, 交货期限规定为2004年1月交1000千克,2月和3月各交 2000千克。在合同签订以后,买方于2004年2月和4月分 别支付了1000千克和2000千克锗锭的货款,因买方工作 人员的问题,却按锗锭单价每千克455美元付款。毛里 求斯B公司拿到货款后,一直未声张。美国A公司发现后 ,通过各种关系与毛里求斯B公司沟通,希望协商解决 问题。但几经努力,买方美国A公司在与毛里求斯B公司 协商解决不成之后,于2004年6月在中国提起诉讼,要 求被告返

12、还其多支付给毛里求斯B公司的5万美元及利息 。 v 【法律问题】 v 本案中,毛里求斯B公司是否应返还美国A公司多支付 的5万美元及其利息?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应如何处理? v一、不当得利 v(一)不当得利的含义 v 不当得利,是指由于给付或以其他方 式因误解或故意接受不应该受领的物品而 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v(二)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v 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各国均有具体的规 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v1、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v2、利益获得地法或返还财产地法。 v3、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v4、选择适用多种法律。例如土耳其国际私法和 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6条规定:因不当得利而发 生的法律关系,适

13、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在其 他情况下,适用不当得利行为完成地法律。 v二、无因管理 v(一)无因管理的含义 v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义务又无委 托或其他约定,自愿为他人的利益而进行 事务管理和提供服务的行为。 v(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v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大陆法系 国家的法律规定与不当得利基本相同。 v 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或事务管理地法。 v2、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v3、支配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时这种准据法可能是 管理人主要活动地法、本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和 支配该债务的法律 v三、我国的法律规定 v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是无因管理的实 体规则,未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v涉外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 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 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 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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