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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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学习要求: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分类、成立;有效 和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的特征与分类; 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分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五、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六、无效民事行为 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 合伙 结婚 民事行为 离婚 遗嘱继承 3 但并不是所有民事行为都能依据当事人的意 思产生法律效果,只有当行为人的意思符合法律 规定时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符合法律规定的那部分民事行为叫民事法律 行

2、为。 4 民 事 行 为 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5 侵权行为 正当防卫 事实行为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6 民事行为:民事主体主动为自己设立、变更或消 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民事主体不具有主动设立、变更或消 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依照法律 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即:民事行为中的权利与义务是自己设立的。 事实行为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设立的。 7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法通则定义:第五条:“民事法律行为是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的合法行为。” 学理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

3、事主体以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 要素,依法产生民事主体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法行 为。 思考:为什么民事法律行为要强调“意思表示 ”? 8 意思表示 1. 意思表示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 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 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2. 意思表示的构成 意思表示= 意思 + 行为 9 李女士诉朱某悬赏广告纠纷案 1993年3月,被告朱某在看电影时将一皮包遗失,包 内有现金、存折、保险单等,价值约80万元。后被原告李女 士捡到。她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包带走。 失主在向派出所报案的同时,于同年4月4日、5日

4、和7日分别 在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物启事,表示对拾得 人“必有重谢”。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 15000元”。当晚,李女士看到这条启事,遂委托他人与物 主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朱某取 回皮包并拒付酬金。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未果,李女士起诉, 要求朱某支付酬金15000元。 问:李女士能否取得该酬金? 10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捡到皮包后,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 及其他物品线索,均可找到失主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女士 应将拾得的遗失物交还失主。但是,李女士不主动与失主 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物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的

5、酬金,这是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 被告寻物启事 中所载酬金并无法律效力,且非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民 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据此,该院“为了维护社会主 义公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 11 原告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 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失主李某所刊登的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 告,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有 给付报酬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失主在寻物启事中所作 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 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

6、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 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 12 失主负有广告中所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 李某和朱某拒绝给付李女士酬金,有违民法通 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李女 士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 应予纠正。1994年12月26日,二审法院对此案进 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朱某等一次性支付李女 士人民币8000元。 13 (三)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 (2)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发生民事主体预期的法律 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14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 以法

7、律行为人数为标准,分单方法律行为、多方 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二) 以法律行为中有无对价为标准,分有偿行为与 无偿行为; (三) 以法律行为之成立是否以物之交付为要件,分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四) 以法律行为之成立是否依一定方式,分要式法 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15 买卖合同属于( )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C.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D.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16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口说无凭” 2、书面形式“立字为据” 3、推定形式“事实胜于雄辩” 4、沉默“此时无声胜有声”(意思表示) 17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一

8、)三个概念的区别 成立、有效与生效 成立是对事实状态的描述; 有效是法律意义的价值判断; 生效是实际发生约束力的动态过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 一般成立要件 2. 特别成立要件 18 (三)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 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或经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的民事行为 及满足日常生活零用的小额购买。 法人:注意经营范围。 19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内心意思与其表示 内容相符,下列情形,属意思表示不真实: 一方以欺诈、胁

9、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按最高法院 的意见,凡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 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 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视为重大 误解。 20 【练习】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 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 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 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B C D 21 【练习】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 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

10、,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 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 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 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 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22 3、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宋庄画家村案 23 6年前,农民马海涛以4.5万元将自家宅院卖给了李玉兰 ,两年前马海涛则“依照法律精神”决定将其要回来。 经过2007年的一审二审,北京市二中院依据“农村居民 不得出售宅基地给城市

11、居民”的有关规定,判定房产买 卖无效。李玉兰败诉失房,而马海涛则被判返还李玉兰 总计9.3万元的卖房款与补偿款。 购买宋庄宅基地房的合同被判无效后,艺术家李玉兰就 赔偿金问题起诉宋庄农民马海涛,索赔48万元。昨日, 该案在宋庄法庭宣判。李玉兰获赔28万。 24 (二)成立要件 1. 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2)意思表示; (3)标的。 2. 特别成立要件: (1)交付标的物; (2)意思表示一致; (3)其他特别的形式(如形式上的要求)。 25 五、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违法行为、损害国家 、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 有

12、瑕疵的行为)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四)三种民事行为的区别 26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1、概念 2、认定 (1)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损害国家利益; (2)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实例:企业间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行为 。 串通投标行为。 27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 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 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 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 。 2、认定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实例:厂商免责条款) (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28 甲厂为清产核资,临时雇请刘某清理库存物资,从中清 理出

13、一批不锈钢管。经与乙厂联系、看货,甲厂将这批不 锈钢管卖予乙厂,乙厂很快用转帐支票付了款。10日后, 乙厂在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属镀锌管而非不锈钢管(不锈 钢管的价格高于镀锌管价的5倍),因而拒不提货,要求 退款。经甲厂技术人员辨认,这批管确属镀锌管,系临时 聘用人员刘某识别错误所致。但甲方又认为,事前乙方已 经看过货,不能随便退款,同意按镀锌管计价退还多收的 货款。乙方不要镀锌管,坚持要甲厂退款。 思考问题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29 1、本案属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甲厂临时工刘某误将镀锌管认作不锈钢管,(非甲方故 意欺骗乙方)导致甲方误以不锈钢管与乙方签订合同;而乙厂 也是在误认为

14、不锈钢管的情况下才同意购买的。 3、此项合同对乙厂不利,故乙厂有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 如按镀锌管计价)的权利,至于撤销合同还是变更合同,乙厂 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加以选择。 4、甲方关于维持合同,按镀锌管计价,退还余款的要求, 如得不到乙厂的同意,便不能成立。故本案乙厂有权撤销合同 和要求甲方退还货款。造成重大误解的原因是甲厂临时工刘某 工作上的失误,故甲厂应对乙厂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 责任,如:赔偿乙厂已交付货款的10日的银行利息。 30 欺诈: 欺诈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 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欺

15、诈,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1)欺诈方以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 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 )。 (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的。 (4)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 31 胁迫 胁迫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 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 意志的意思表示而为民事行为。 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即正在发生或者 在将来可能发生危害,并且足以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 害怕胁迫的发生

16、。 (3)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该被胁迫方因受胁迫而被迫作出 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并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 32 乘人之危,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 其亲属突患危重病症。 (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 的,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的条件,严重 损害对方的利益。 (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 (4)危难一方所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 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例:博士和房子不能两全? 赏金索取 33 2000年10月,养殖户杨树清从某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 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同时,杨树清又与本村村民周某达 成购买饲料的口头协议。双方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0.2 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的饲料草4000公斤,次年2月10日交货 付款。次年元旦,杨树清自家存放的饲料草不慎起火烧 尽,杨树清便找到周某要求交付购买的饲料草。周某则 称他现在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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