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实务会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缔约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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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EDAW/CSGP/3页:1GE0540524EXTE/C.12/4/Add.162005页:1年实务会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增编墨西哥* * *3E/C.12/4/Add.16page 235目 录段次 页次导言1-17 3一、公约的一般规定18-554A.第1条18-204B.第2条21-315C.第3条32-527D.第4条539E.第5条54-559二、关于具体权利的规定56-9349A.第6条56-1749B.第7条175-27034C.第8条271-31753D.第9条318-36163E.第10条362-402

2、77F.第11条403-49283G.第12条493-61897H.第13条619-720126I.第14条721140J.第15条722-934140三、对结论意见和建议的答复935-1242181四、结论1243-1250231导言1.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或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为了履行其义务,墨西哥提交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2.促进和普遍捍卫人权是墨西哥国优先考虑的一项根本任务。因此,墨西哥尽力为必不可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供平等保护。3.墨西哥政府认为充分行使人权并尊重个人基本自由不仅是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而且也是实现民主和国家

3、发展的先决条件。4.尊重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也符合墨西哥在制定有关这一问题的标准时所发扬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对社会权利而言。应该提及的是,1917年通过的墨西哥宪法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规定,墨西哥是最早将教育权利(第3条)、土地权利(第27条)、工人权利(第123条)和公共主观权利列入其宪法的国家之一。5.国家和国际的经济环境不利于墨西哥人民充分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6.墨西哥国承认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并重申愿意并决心履行其人权义务。墨西哥政府采取的全部人权行动和政策,特别是那些根据公约宗旨,为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行动和政策,是墨西哥国整个人权政策规划的一部分,符合国

4、际保护标准,并表明了墨西哥政府履行其国际义务的意愿。7.为了更好地行使人权,本届墨西哥政府自愿接受国际监督,并于2001年向联合国所有国际人权保护和促进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发出了公开、永久性的邀请,请他们访问墨西哥,为促进人权而出谋划策。8.作为其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墨西哥的指导原则之一就是同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合作采取行动,帮助确保本国促进和尊重人权所必须的内部交流。本届政府通过核心文件所介绍的多个项目促进了国际合作。9.具体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需要加强法律文书,以进一步表明这些权利的必要性并弘扬有利于行使这些权利的民间文化,为此,墨西哥积极提倡为公约起草一份任择议定书,规定建立一些

5、机制,协助从法律上落实这些权利。因此,墨西哥支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通过的第2004/29号决议,该决议规定将负责制定议定书的工作组的任务期限延长两年。10.另外,应提请注意的是,墨西哥在2003年3月11日建立了由政府各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组成的政府人权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联合提出有关人权公共政策和管理条例的提案,并为更好地促进和保护人权拟订必要的体制改革倡议。委员会通过九个小组委员会行使职责,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小组委员会,它负责处理与促进和保护各种人权有关的所有问题。11.本届政府非常重视人权,它开展了各种活动,向大众宣传公约和墨西哥国做出的相关承诺。特别是经济、社

6、会和文化权利小组委员会,它为宣传公约以及使各部门和民间社会更好地了解这些权利做出了贡献。同样,一些政府成员还参加了经济与社会政策方面的研讨会,他们提倡从人权角度分析这类政策,以使人们了解到,根据其法律的性质,这些权利还包含国家义务。12.同时,外交部、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伊比利亚-美洲大学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于2002年签订了通过组织讨论会和其他学术活动鼓励讨论和宣传人权的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2002年7月4日至5日首次举行了主题为“拉丁美洲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障碍”的讨论会。此次讨论会的成果之一就是出版了拉丁美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效行使这些权利的障碍和主要

7、国际文书一书(教科文组织-墨西哥外交部-伊比利亚-美洲大学-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墨西哥城,2003年)。13.墨西哥政府注意到,墨西哥社会可以通过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使社会福利更加公平合理。因此,它尽其所能采取一切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墨西哥人在最短的时间内享有这些权利。本报告说明墨西哥政府采取的行动和标准符合其根据公约所做的承诺。14.为了编写本报告,墨西哥政府采取了一种创新方法,聘用了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专门从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研究的外部顾问。15.上述专家参加了报告的协调和编写工作,并向各有关部门提出了使信息收集系统化的最佳办法,他还就如何选择数据提出了建议,以便具体有效地执行经

8、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指南。这一过程使人们对公共政策执行中的人权观点有了更好的理解。16.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小组委员会框架内,民间社会组织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纳入本报告,本报告对墨西哥的主要国情、成就和尚须改进之处进行了客观、现实的研究。17.除了将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列入本报告最后部分之外,墨西哥政府还在解决本文件的漏洞和不足时参照了这些意见,并进行了尽可能全面的研究,这不仅符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指南中规定的国际义务,而且还为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一、公约的一般规定A. 第1条18.根据公约第1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

9、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墨西哥履行了对该项原则的承诺。墨西哥政府已经在多种场合,通过其在联合国所表明的立场,以及规定了在全球政治平衡的基础上各民族自决原则的宪章,明确承诺信守这项旨在实现和平与国际合作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自1940年代后期以来,墨西哥一直支持界定了二战后非殖民化进程的大会各项决议。墨西哥也对1964年8月6日第1803(XVII)号决议表示支持,根据自决原则,该决议规定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墨西哥对此项原则的承诺在其对1972年第3016(XXVII)号决议的遵守中得以证明,该决议涉及各国对其国家资源、土地和水域的主权问题。19.墨西哥还支持1962年12月18日第

10、1815(XVII)号决议,其中列出了建立各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各项原则。这项决议中还提及了民族自决问题,一项承诺在列入墨西哥宪法第2条和第89条第10款后得到加强。20所确认的内容反映在宪法第2条中,其中规定墨西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国家,建立在本土各民族多种文化构成的基础上。宪法承认并保证土著民族的自决权,并因此承认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司法和文化组织上的自主性。B. 第2条21.关于墨西哥政府反对歧视的行动,2003年6月9日签署了颁布预防和消除歧视联邦法案的法令,并且于2003年6月12日生效(见附件一)。22.该法案在起草时考虑到了对妇女的长期歧视做法,以及国内如老年人、残疾人和土著居民

11、等弱势群体的存在,这些群体要求享有对性别认同的权利和对不同于异性恋的性偏好的权利。该法案还认为应在墨西哥人中制定社会公正和平等原则。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法律框架来预防和消除国家某些地区存在的歧视现象。根据2001年列入宪法的对平等权利和禁止歧视的法定授权, 涉及歧视问题的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禁止所有基于种族或者民族渊源、性别、年龄、能力差异、社会条件、健康状况、宗教、观点、爱好、公民身份或者基于其他任何侵害人类尊严,以取消或者限制个人权利与自由为目的的歧视。”以及关于预防、打击和消除歧视的国际法和相关法律,这一框架确立了可以通过实际行动影响局势的法律,有助于消除阻碍本国人民充分享受其权利

12、与自由的各种形式的排外行为。23.预防和消除歧视联邦法案确立了有关的法律机制和机构,有助于有效执行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3款的规定,禁止墨西哥境内各种形式的歧视行为。24.该法对歧视的定义如下:“任何基于种族或者民族渊源、性别、年龄、残疾、社会或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怀孕、语言、宗教、观点、性偏好、民事或其他任何情况的区别对待、排外或者限制行为,具有阻碍或废弃个人权利和真正平等机会的作用”。 预防和消除歧视联邦法案第4条。该法的目的在于阻止和消除在墨西哥领土内,任何人根据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3款所发现的,针对自己的所有形式的歧视行为,并促进机会与待遇方面的真正平等。它规定当局和公共机构有责

13、任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避免各种形式的歧视行为,而且公共当局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弱势群体获得公平机会采取具体而积极的补偿性行动。25.法案建议采取的行动要求国家针对最弱势群体的境况进行补偿,并从一开始就为所有人营造一种比较相似和平等的环境。积极的、有利于妇女、土著民、残疾人士、老人与儿童的行动已经纳入了公共预算的考虑范畴。26.预防和消除歧视联邦法案还要求墨西哥履行其已做出和批准的消除歧视国际承诺,因为特殊形式的保护和据此确定的积极行动已列入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大会、联合国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妇女国际大会、儿童权利大会,以及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残疾人的美洲国家大

14、会等内容所规定的墨西哥联邦立法的内容。该法还确认,在有多种解释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弱势个人或群体的那种解释。27.墨西哥新颁布的禁止歧视法使本国根据上述文书做出的各种承诺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并得到加强。该法也导致了预防歧视国家委员会的创立,该机构负责监测该法的执行情况,调整反对歧视的公共政策,同时还负责执行并协调信息、教育、传播,以及其他形式的反歧视措施,并提倡人们在彼此交往中互惠与互利的风气。委员会是联邦政府的下属机构,有自己的法律人格和资产,享有技术和管理上的自治权。由于它不隶属于任何当局,因此在提出发生权利要求和进行投诉的情况下,可以做出完全独立的决定。28.委员会的另一

15、个责任是促进国家这一领域的文化和社会发展,采取有利于预防和消除歧视的法律行动;制定并促进有利于本国人民获得平等机会和待遇的公共政策;协调联邦执行机构各部门和机构开展的预防和消除歧视活动。29.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如下几项:制定战略和方法;建议并评估预防和消除歧视联邦法案的执行情况;采纳在公共私人机构和组织中预防和消除歧视的方法和计划;进一步促进并宣传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歧视做法开展的研究;对有关该问题和建议的现有法律和行政规定进行研究,必要时还可进行适当的修改;调查举报的歧视行为和做法;倾听并解决该法案管辖内的投诉与权利要求;协调联邦、当地和市政公共机构之间,以及与个人、社会和私人组织之间的关系。委员会最伟大的创新之处或许在于有能力受理对发生在私人环境(在教育、劳动、运动、休闲等领域内)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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