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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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方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盐城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相结合的行业自律机制,构建竞争有序,合理收费,诚信经营,良好发展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部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部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部令)、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66号省长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是规范全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的行为准

2、则。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咨询企业、外埠来盐承揽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及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本公约签约自愿,经三分之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签约的造价咨询企业也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盐价协)是公约的监督和管理部门。由选举成立自律公约委员会负责组织、执行、实施本公约;负责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等事宜;负责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并对签约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律公约委员会由咨询企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公约经三分之

3、一以上签约单位提议,并经超过半数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正和调整。 第七条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盐价协和自律公约委员会对经营的不正当行为和违约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可列席调查处理专题会议; (三)提出惩戒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对本企业的违约行为进行辩护。 二、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自觉履行本公约; (二)举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约或不正当行为; (三)派员参加或协助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对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按时足额缴纳和补足履约保证金第三章

4、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 第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保证质量,自觉接受本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恪守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宗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企业从业人员要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现象,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职员,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管理本企

5、业人事档案。按照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职员支付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交纳职员的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尊重本企业职员的择业权,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可在企业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碍人才的正常流动,聘用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拉其他企业的专职职员,不得聘用尚未与其他企业解除合同关系的职员。 第十三条 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不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咨询业务,不排挤、诋毁同行。规范业务操作规程,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和网上项目登记质量。 第十四条 不偷税漏税;不超越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将承接的业务转包给他单位和他人。 第十五条 公

6、平竞争、合理收费。严禁恶意压低、哄抬咨询服务收费,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严格遵守和执行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咨询服务收费在标准费率基础上的上下浮动范围必须控制在(2004)483号文件收费标准的30%以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按市优化办规定浮动40%以内。 第十六条 各签约单位承诺:以上公约条款真实反映了本单位意愿,并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自愿遵守以上公约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并欢迎各方监督,若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的惩戒。第四章 惩戒与奖励 第十七条 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有违反本公约行为,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行业协会和自律公约委员会确认,视具体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业惩戒。惩戒方式有

7、: (一)诫勉谈话; (二)责成书面检讨,向利害关系人公开赔礼道歉; (三)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媒体曝光; (五)预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甲级企业3万元,乙级企业2万元。履约保证金由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代为收管,期满时如无违约行为即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签约单位。签约单位如发生违约行为并经查实后,按以下办法收缴违约金: (1)竞争性招标中超过本公约约定收费标准范围的,按50%收缴; (2)出具虚假咨询报告、投标中弄虚作假的,按100%收缴; (3)超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项目的,收缴违约金的10%-50%; (4)其他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收缴违约金10%-50%; 违约金必须在接到处

8、罚通知后十日内缴纳,未到账前先在预缴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收缴的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用于补充协会经费及调查取证和裁决等专项工作经费及有效举报人的奖励。 第十八条 行业惩戒无效者或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限期整改、降低资质(资格)等级、注销资质(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行业中贡献突出的,在行业评比及竞赛等活动中获得优胜的,给予精神奖励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视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并由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本公约暂定周期为五年,从2011年 月 日起生效。公约生效后签约单位在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到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账户。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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