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讲师).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6511842 上传时间:2019-11-16 格式:PPT 页数:93 大小:79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讲师)._第1页
第1页 / 共93页
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讲师)._第2页
第2页 / 共93页
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讲师)._第3页
第3页 / 共93页
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讲师)._第4页
第4页 / 共93页
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讲师)._第5页
第5页 / 共9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讲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讲师).(9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企业规 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文本制定技巧 亚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协会中国区 常务理事 上海社科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 副主任 主讲:黄荣兴 讲师介绍: 黄荣兴 资深劳动关系咨询师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上海市劳动学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上海市职业经理人协会人力资源分会副总干事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首席兼职仲裁员 上海社科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 副主任 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主编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人力资源管理系列教材劳动关系部分 主编 主要培训客户 请将您的手机、呼机关闭或调整至按摩器 状态,接听电话请到教室外面。 谢谢配合! 第十届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2007.6.29日经表决决定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 审议稿)。 对立法者而言,劳动合同法作 为一部从一审到四审经历了近3年的新生法 律,它的临盆可能不是一句“瓜熟蒂落” 能轻易概括的,就立法程序而言,它的降 生将是一个过程的结束,而对于法律的施 行而言,对于广大的人力资源从业者,它 仅仅才刚刚开始。 劳动合同法六大挑战 强调合同书面形式,提高事实用工成 本 推行无固定期合同,引导用工长期稳 定 提高解雇保护水平,凝固合同管理制 度 限制企业留人方案,助长人才无序流 动 整顿劳务派遣制度, 限制灵活就业方 式 突出规章民主程序, 架空

3、企业管理权 利 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应对 新法之下劳动合同订立 的误区诊断与合同 条款设计 新法之下规章制度制定 操作指引 劳动合同法简介 劳动合同法出台背景 劳动合同法立法点评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深度影响 劳动合同法出台背景 1、已有的法律滞后 2、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需要劳动合 同法 3、经济、社会的发展呼唤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立法点评 1、在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 位利益。 2、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吸收地方立法的规定。 3、立法过程是一场利益博弈的过程。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 的关系 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两者 效力一样,

4、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 则,在同一问题上如果劳动合同法 与劳动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应该 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2、对人的适用范围。 3、时间时间适用范围。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另外规定了过渡性条款 劳动合同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劳动者 各种类型企业 个体经济组 织 劳动者 劳动者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 务 员 工勤人 员 公务员 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 事业单 位 工勤人 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家庭或者个人 个体工匠 农村承包经营户 家政服务人员 帮工、学徒

5、受雇人 劳动合同法的过渡性条款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 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继 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 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法施行后,劳资双方 应该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按照本法的规定订 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 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 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 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 续工作的年限计算。 新法之下劳动合同订立的误区诊 断与劳动合同条款设计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误区 无效劳动合同

6、的预防 劳动合同条款设计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误区 序号存在误区 可能导致的风险 正确做法 1不签合同对自己有利 支付双倍工资 自身利益无法保护 无固定期期限劳动合 同条件成立 签订合同 2“临时工”不用签合 同 同上 签订合同 3试用期过后再签合同 支付补偿金、 处罚 试用期在合同中 约定 4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等 行政处罚、 赔偿损失 不收押金、 不扣押证件等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的新要求 1、自用公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新法实施前用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 自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 同。 2、用工之日起1个月至1年没有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支付2倍工资。 3、

7、用工之日起1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 无效劳动合同的预防 序号 原因 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劳资双方 1、支付劳动者工资 2、面临行政处罚 3、赔偿损失 2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劳资双方 3 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员工权利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条款=必备条款+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内容 必备条款 约定条款 劳资双方的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试用期 服务期 商业秘密保护 违约责任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合同文字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条款 种类适用范

8、围签订条件经济补偿金应注意的问 题 固定期限适用范围广协商确定到期终止可 能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 明确起始期 限 无固定 期限 保密性强、技术 复杂、需要保持 人员稳定的岗位 协商确定+ 法定情形 之一 终止的不需 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 不得将解除 条件设定为 终止条件 以完成一 定的工作 为期限 难以确定工作时 间的生产经营项 目 协商确定终止时不需 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 不等同于劳 务合同 案例 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 的三个环节 1、慎重选择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阻止法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约定终止条件 例如:1、一年请事假累计超过月,终止。

9、 2、一半以上的员工不愿接受其领导或与其共事 ,履行职责出现危机的,终止。 3、工作之外,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不文明、不 道德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教育后再犯的,终止。 特定提醒:不得把法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 法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的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39条和第40条第1项、

10、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的。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邓小姐数月前与某高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 样一个条款:“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乙方(指邓姐) 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甲方 (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 间后,公司发现邓小姐不能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于是,决定 给她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安排她脱产1个月,去参加专门 的技术培训。邓小姐参加完1个月的技术培训,回到公司 ,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领导无奈,只得根据前述劳动合同 条,

11、作出了30日后与邓小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以法律规 定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由拒绝支付邓小姐经济补偿金。邓小姐遂向当地的劳动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按照规定支付给邓小 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条款设计 工作内容条款应当将工作和岗位尽量明 确,做到定岗定位。因为岗位的设定直 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 否负有保密责任等一系列问题。 工作地点条款,工作地点需要精确的范 围要视公司的性质而定。工作地点一旦 确定就不可随意调整。 案例 工作地点 案例 郭女士是上海人,2004年与浙江某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

12、,约定的工作地点为上海。2006年起,郭女士担任公司的市场 部总监。2006年12月31日,制药公司向郭女士发出公函称:“基 于公司注册地位于杭州,公司对于业务组织进行调整。因此,公 司现决定对您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从2007年3月1日起,工作地 点变更为浙江杭州。” 郭女士并不愿意到杭州工作,因此她仍然 在上海原工作地继续照常工作。见郭女士不服从安排,制药公司 以她旷工超过15天为由开出了辞退通知书。郭女士认为自己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 不服,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的赔偿金20万元。法院认为,公司要求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

13、 点须经劳资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但制药公司发公函 单方面向郭女士表示变更工作地点,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及我国法 律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由此行为引发的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工作时间条款 工时制度 种类 区别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性质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直接确定工作量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范围 一般劳动者特定的三类人员 特定的三类人员 内容8小时/天 40小时/周 无固定时间要求 一个周期内平均8小时/天 、 40小时/周 要求不需要批准需劳动部门批准需劳动部门批准 加班工作时超过时间就是 加班;休息日、节假 日安排劳动也是加班 一般不存在加班,只有法定 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算加班

14、 一个周期超过标准时间属于 加班;节假日安排工作也是 加班。 不定时工时制适用的 三类人员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 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 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 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 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 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制适用的 三类人员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 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 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

1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休息休假条款 假期种类 种类假期名称假期天数 备注 带薪 假 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的,共10天; 法定 年休假一般不超过2周 公司自定 探亲假探望父母20天;配偶30天非国有企业自定 婚假3天,晚婚10天法定 丧假3天(直系亲属);1-3天(岳父母、公婆 ) 法定 其它假事假企业自己规定 自定 病假根据工龄确定 法定 女职工 假 期 保胎假病假的范畴 法定 产前假2个半月地方立法 产假90天;晚育增加30天 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15天/个 法定 流产假3个月以下 30天;3个月以上7个以下 45天法定 哺乳期 1年 法定 哺乳假 6个月地方立法 劳动报酬条款 不

16、得低于最低工资 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在试用 期上的误区及诊断 序号存在误区 可能导致的风险 正确做法 1试用期过后再签订合同双倍工资签订合同 2试用期的期限随意约定支付赔偿金新规定 3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视为放弃试用期 试用期在 合同里 4试用期可以不上社保 劳动者可随时走人 缴纳社保 5试用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补足差额并支付赔偿 金 新规定 6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可再延 长 视为试用期已过不符合及 时辞退 7续签合同可以再约定试用期 无效新规定 8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 违法辞退,双倍成本新规定 案例 案例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 对应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3个月以下的或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试用 期 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不得超过1个 月 1年以上3年以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