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与实践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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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工作实践与体会 从事安全培训训工作以来,进进行了一些 学习习、研讨讨和探索和实实践,处处理了一些 安全培训训工作中的问题问题 ,感觉觉其政策性 强、涉及面广、问题问题 也比较较突出,政策 冲突让让人难办难办 ,监监督管理比较费劲较费劲 。 下面,就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与 实践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前面的老师都提到加强培训,而培 训的目的主要有三:态度教育、素质 教育、技能教育。 1.安全生产事故的两大主要原因 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 2.各类事故分析报告表明: 70-80%的安全生产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 安全培训重要性: 为培养“人”服务, 是服务务安全生产

2、产的重要环节环节 。 既是贯彻执贯彻执 行法律法规规的要求, 也是安全生产产工作的现实现实 需要。 它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最基础、最本 质的工作,历来受到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 的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劳动者安 全素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国家安监总局把安全培训纳入到“安全生产 年” 、“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的重要内 容, 今年,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 将安全培训设立专篇(七个专篇之一)。 提纲 一、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任务 二、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律依据 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基本职责 四、安全生产培训的工作要求与原则 五、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对象和基本 现况和存

3、在的问题 六、安全培训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安全生产培训主要任务 1、倡导科学的发展观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的安全理念; 2、培养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3、提高从业人员(重点是负责人、安全管 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 4、传授安全技能,保护职业安全和职业健 康。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 人伤害。 二、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有六条对安全生产培训作 了明确的规定,另有三条罚则: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 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4、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 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5、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 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 五十 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 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 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另: v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 检查单位的技术

6、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 保密。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 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v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

7、。 v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v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 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v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v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v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v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 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 产事项的; v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国家安监总局有四个令指导规范安全培训 工作: 1.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 煤监局20号令)总体规定(机构、培训、考 核、发证、监督管理) 2.企业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 令)主要针对企业 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 总局第30号令)主要针对特种作业人员

9、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 局第11号令)主要针对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安全监管部门培训、考核的基本职责 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机构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安监总局“三定”规定(国办 发2008)91号和湖北省安监局“三定”规定(鄂政办发 2009141号):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培训 机构资质并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 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

10、工作。 v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v国家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 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v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级、县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 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 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v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 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v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11、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 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v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 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求和原则 要求: 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贯彻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提高安全素质,预防不安全行为; 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人为失误; 促进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维护从业人员享受的权利; 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对职工培训的义务。 原则: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分类指导、教考分离。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 国家总局令第24号)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

12、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 下列行政许可职责: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竣工验收;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九)安全生

13、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十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 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 程的情

14、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 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15、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 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 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 (十六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 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 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 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 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 停止使用;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 事故报告和举报; (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 事故;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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