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认定、归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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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责任界定一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优点在于,从法律的价值标准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的;不足在于,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二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优点在于,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关系,即行为人如果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去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他的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为此而付出代价。三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即第二性义务,由于为法律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优点在于,揭示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

2、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注: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居于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地位。法律责任的本质道义责任论,是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处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社会责任论,是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他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

3、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在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规范责任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

4、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后,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法律责任的构成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一般构成责任主体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其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类,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损害结果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与其可得利益。具有侵害性、确定性。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指明知自

5、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易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民事法律责任,公民或法人因侵权、违约或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法律责任,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违宪责任,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

6、减缓和免除的活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的归结即归责,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基本要求,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本原则的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

7、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本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本原则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因果联系原则具体包括,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因果关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决定性。责任与处罚的相当原则基本含义,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具体包

8、括,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责任自负原则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责任自负原则并非绝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转移承担问题。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主动的法律

9、责任承担由责任主体自动实现;被动的法律责任承担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等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民事制裁,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是由侵权或违约引起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等;行政制裁,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以其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前者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10、、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后者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措施。刑事制裁,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事实的强制措施,通常称刑罚制裁;违宪制裁,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补偿,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由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包括,防止性的补偿、回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民事补偿,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

11、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为民事补偿;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前者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主要为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后者指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强制,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包括对人身、财产的强制。强制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主要为直接强制,也有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虽

12、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无责任或不负责任,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免责的条件和方式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就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规则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自主免责,是对自主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青石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采取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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