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第二次辅导课辅导教师余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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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第二次第二次辅导课辅导课辅导课辅导课辅导辅导辅导辅导 教教师师师师:余七子:余七子辅导内容辅导内容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指导思想(自学内容)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六章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学习目的:应当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掌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内容。目录:1、基本原则2、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四、依法调解原则1、自愿合法原则2、一般情形下调解非必经程序3、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四、公开审判原则1、内容:允许

2、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和其他人报道2、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一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国家机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党的机密、政府的机密和军队的机密,以及各种技术和业务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主要是男女关系方面和个人生活方面不愿公开张扬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3、公开总过程,合议除外,宣判公开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五、辩论原则1、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代理人2、辩论内容:案件事实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案件实质性问题、程序3、形式:口头、书面4、贯穿诉讼全过程六、处分原则当事

3、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1、贯穿诉讼的全过程起诉诉讼程序执行2、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诉讼权利处分实体权利手段目的处分实体权利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处分诉讼权利不一定处分实体权利3、依法进行,法院予以监督七、民事诉讼的监督原则一般监督审判监督八、支持起诉原则1、主体: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2、前提:自然人法人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3、时机:受害的单位个人不能、不敢、不便起诉支持起诉者不是诉讼的参与人九、人民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一、两审终审制民书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某一民事案件

4、、经济纠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就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即上诉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进一步提起上诉。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对此提出上诉。2、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也是一审终结。总的来说,在民事审判、经济审判中,二审终审是基本制度,审终审是例外性补充。三、合议制度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会议制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井作出裁判。按照合议制组成的法庭,称为合议庭。

5、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按照独任制组成的法庭,称为独任庭。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是审判具体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合议庭内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第二审合议庭组成形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三)再审合议庭原则: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6、。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四、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内容: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适用问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第一,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

7、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第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回避的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回避的程序:1、时间: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后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3、批准手续: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出审判长决定。4、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决定:决定回避退出本案审理申请复议驳回回避申请继续本案审理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审判人员违

8、反回避制度本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法律后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依照民争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李英,女,73岁,共有4个子女。自1992年6月后,李英因老伴王星去世无生活来源,而且其4个子女均以生活困难为由不按期给付赡养费。为此,李英于1983年2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4个子女给付赡养费80元。但在诉讼中,季英之子王洪提出李英由另外兄妹3人赡养,其既不负责给付李英赡养费,在李英百年之后也不继承其母的遗产。这一建议得到李英另外3个子女的同意,并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就上述意见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问:调解

9、程序是否合法?案例单成前是一位中学教师,有一天他到一家超市物在挑选商品的过程中,邻近的贷架突然倒坝,造成单成前颈部和背部严重受伤。单成前认为,货架的倒塌与货的放置不均衡有关,货架的上部存放的货物过重,倒致上重下轻,最终导致倒榻,责任应由超市负责,超市却持有不同意见,双方协商不成,单成前诉至法院。在法院庭审结束后未作出判决前,被告发现该案的一位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原告是同学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遂提出申请要求该合议庭成员回避。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案例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10、在该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回避申请是正确的,因为他提出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案例甲县天成镇村民赵强因房屋纠纷以程智为被告向天成镇法院人民法庭起诉,适用普通程序由庭长刘程人审判长与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庭审前,赵强以房屋纠纷是自己私事,不愿更多人知道为由,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在庭审辩论终结中,被告程智以刘程是原告的表弟为由申请刘程回避。问:1、不能公开申请是否成立?2、能否在辩论阶段申请回避?3、刘程应否回避?由谁作出决定?主管与管辖学习目的:了解民事主管与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明确级别管辖,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和裁定管辖;重点掌握地域管辖。目录: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管辖

11、 法院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法院主管,即民事案件的主管,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的划分。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案件。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4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案件。5其他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6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持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一)仲裁和审判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二)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

12、必经程序(三)由其他行政机构作出的决定对于其他行政机构作出的决定,首先内其机构自行解决,当事人对该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决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原则一、人民法院与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主管的争议: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各自报请其上级机关再协商,直至由当地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二、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主管的争议:由人民法院院长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具体讲,该案是否受理由院长决定,案件受理后,经审查确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当事入

13、对裁定不服的,可依法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管辖一、管辖的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与主管的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主管不确定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的种类(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分为,

14、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二)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法院的组织系统,即纵的方向来划分每一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

15、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审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金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诲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涉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4)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本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争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16、2、认为应当内本院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所在地,既包括当

17、事人住所地,也包括当客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休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下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

18、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确定购售合同履行地时应依照下列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

19、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末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末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售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20、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存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

2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船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其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管辖上的排他性:1、不得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2、当事人不得采用协议管辖;3、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法院无权管辖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22、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所在地法院,指海事法院。(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一种专属管辖。(四)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因其是以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法院的,又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管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

23、,涉外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均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第二,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第三,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第四,双方当字人必须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五,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

24、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五)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二是因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解决共同管辖中管辖冲突的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说明: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3、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

25、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选择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关系:1、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角度出发的,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2、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择管辖是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和实现。二者都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法律规定适用的进一步落实和补充。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

26、,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第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第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一次移送原则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

27、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适用情况:(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待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

28、,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审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报请,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二)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推托,必须审理。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不同,二者有着实质区别,主要表现为:1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

29、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是案件。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扑充和变通;移送管辖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用其纠正错误。3。管辖权转移应经涉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否则不得转移;移送管辖无须经受移送法院同意或者决定。管辖恒定原则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

30、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管辖权异议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第三入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4、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

31、院不予审议。三、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F国公民甲,M过公民乙在中国北京某大学留学期间,甲在校园里骑自行车不慎撞伤乙,因赔偿问题,双方意见不一,乙向所留学大学所在地北京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是否应该受理?理由。案例: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97、9、10在C县签定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D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定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的

32、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投入使用,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未果,食品厂如起诉,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案例:郑州市某水产门市部与烟台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烟台市签订运送活鱼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三车队在从烟台往郑州运输途中,行至开封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水产门市部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汽车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水产门市部欲向人民法院起诉。问:1、假设郑州市水产门市部与烟台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哪些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约定哪些法院管辖方为有效?3.假设烟台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途经开封时

33、,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开封某县村民赵某停在路边的拖拉机。赵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案例:乙县法院某年9、25受理李某(甲市市中区居住)诉魏某(甲市乙县居住)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同年10、20魏某因贪污罪被检察机关逮捕,乙县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被监禁,由原告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10、30将案件移送甲市市中区法院,市中区法院接到乙县法院移送的案件后,认为不应由其管辖,又将案件移送回乙县法院,乙县法院以甲市市中区法院违反移送管辖为由,拒绝受理。问:1、乙县法院移送是否正确2、市中区法院移送是否正确3、管辖争议如何解决?案例:谢谢大家!知识回顾知识回顾Knowledge Knowledge Review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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