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通则常用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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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点1、 常用术语: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3、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4、无障碍设施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5、停车空间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6、建筑地基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7、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8、用地红线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9、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10、建筑密度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

2、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11、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12 、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2、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311条)3、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312条)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 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 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4、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3、:(321条)5、 建筑高度的计算原则:(432条)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6、 基地设计:(1)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413条)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 面水的措施。(2)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15条)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

4、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3)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 地应符合下列规定:(416条)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

5、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4)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24条)1、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5) 、建筑

6、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22条)1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2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3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4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6)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31条)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2、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

7、2;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OOm;横坡应为12;4、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5、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7、 建筑物设计(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632条)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2)、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

8、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3)、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51条)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2)、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3)、卫生用房宜有天

9、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5)、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6)、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7)、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8)、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9)、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2、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652条)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653条)1

10、)、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2)、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

11、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 m。(三)、台阶、坡道和栏杆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61条)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62条)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3)、供

12、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5)、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6)、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63条)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

13、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四)、楼梯1、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

14、.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672条)2、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674条)3、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675条)4、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676条)5、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

15、于1.05m。(677条)6、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679条)7、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下表的规定。(6710条)(五)、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81条)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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