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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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992-1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部 长 陈敏章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

2、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 目的;(二) 具体项目;(三) 地点;(四) 时间;(五) 责任的承担。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

3、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书;(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

4、可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二) 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三) 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5、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4-06-04 卫医发2003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

6、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7-24 国发20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

7、计5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

8、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国务院2013年7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8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2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

9、4号)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3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取消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取消5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6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7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

10、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8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9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取消10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11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12音像复

11、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13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1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5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

12、消16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3号)取消17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国家能源局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令第5号)取消18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国家能源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08168号)原电监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电监信息200736号)取消19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

13、许可,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20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原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取消21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22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国家海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取消23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原铁道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24设

14、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管理机构、地方政府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取消25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原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取消26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铁路公安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7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原铁道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8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原铁道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9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原铁道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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