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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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拍卖法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拍卖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希望大家喜欢 拍卖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

2、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

3、产、无形资产;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 (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脏物; (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 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九条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

4、条 第十一条设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书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公安机关、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除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从事拍卖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有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拍卖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

5、十三条拍卖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第十四条拍卖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查验拍卖委托人、竞买人有关资格证明; (二)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三)委托法定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检验、鉴定、评估;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 (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 (六)向竞买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 (七)应委托人、竞买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 (八)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成交的拍卖标的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收入; (

6、九)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十六条拍卖人及其 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七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身份及所有权等有关证明资料; (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对保留价保密; (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四)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拍卖费用、支付拍卖佣金取

7、得拍卖收入; (五)依法办理或协助办理成交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手续; (六)可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并可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二)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二十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

8、价款取得拍卖标的; (六)向竞买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 (七)应委托人、竞买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 (八)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成交的拍卖标的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收入; (九)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十六条拍卖人及其 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七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

9、的的详尽资料和身份及所有权等有关证明资料; (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对保留价保密; (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四)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拍卖费用、支付拍卖佣金取得拍卖收入; (五)依法办理或协助办理成交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手续; (六)可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并可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10、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二)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二十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取得拍卖标的; (二)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物再行拍卖并承担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三)未能按约定取得拍卖标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支付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拍卖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拍卖物品应当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

11、合同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示范文本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模、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公物拍卖涉及专营专卖物品的应首先定向拍卖给有该类物品经营权的经营者 第二十

12、三条拍卖公告应于拍卖7日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同时到市商业管理委员会备案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二十五条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对需要拍卖的涉案物品在拍卖前应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六条公物拍卖由市商业管理委员会和资产主

13、管部门共同指定的拍卖行实施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公物拍卖机构或从事公物拍卖活动 第二十七条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和有无保留价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投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委托竞买应办理书面形式的委托竞买书 第二十九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条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 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需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凭拍卖企业出具的有效成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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