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会相关材料-增值税转型实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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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转型政策解读增值税转型政策解读 2002009 9年年1 1月月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增值税转型的背景介绍增值税转型的背景介绍 增值税转型政策解读增值税转型政策解读 增值税转型的背景介绍增值税转型的背景介绍 1 1、增值税的三种类型、增值税的三种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 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 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 2 2、我国在、我国在1994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于保证年税制改革时,出于保证 财政收入的考虑,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财政收入的考虑,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其中最大的特点是作为固定资产的进项,其中

2、最大的特点是作为固定资产的进项 税额不得抵扣。税额不得抵扣。 3 3、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 n n 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 n n 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 n n 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n n 不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不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4 4、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是增值税转型、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是增值税转型 的良好时机的良好时机 由于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不断扩大,全球经济下滑由于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不断扩大,全球经济下滑 ,我国经济也受到,我国经济也受到“牵连牵连”,继股市、楼市出现下,

3、继股市、楼市出现下 行之后,实体经济也随之出现了下行趋势。实现增行之后,实体经济也随之出现了下行趋势。实现增 值税全面转型,有利于鼓励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值税全面转型,有利于鼓励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 术改造,进而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的更新术改造,进而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的更新 换代,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对中小企业来说,实换代,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对中小企业来说,实 现增值税全面转型后,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现增值税全面转型后,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 抗风险的能力就会随之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就会抗风险的能力就会随之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就会 增强。增强。 增值税转型的解读增值税转型

4、的解读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一、增值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 原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 纳增值税。 新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缴纳增值税。 原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 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 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

5、冷气、热 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 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新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 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 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 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 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 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6、 ;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 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 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 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 定。 原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 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 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

7、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 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新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 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 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 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 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 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 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 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 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

8、条例第 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 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 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 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 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 销售额。 新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 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 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

9、人销售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 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 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 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 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其销售额。 原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 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 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 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 证上注明的增

10、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 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新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 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 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

11、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 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 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 原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 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 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 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原条例 第十条

12、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 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 新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 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 (四)

1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 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剔除了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的 规定,扩大了抵扣范围,向 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原条例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 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 部规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 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 条的规定确定。 新条例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

14、按照销售 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 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 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原条例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 定。 新条例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 定。 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征收率,同时降低征收率。 原条例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 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 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 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新条例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

15、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 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 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 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按行政许可法要求,对一般纳 税人认定许可事项提供上位法 支撑 原条例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 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 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 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 率 新条例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 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 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6、。组成 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 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 率 原条例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 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 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 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 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 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 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 项目。 新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 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 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 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 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 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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