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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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转托管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业务指南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订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检索位置 2007-4-10 关于发布证券存管 业务指南 (2007 修订 版) 的通知 首次发布 “已废止业务 规则”栏目 2019-6-14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转托管业 务指南的通知 一、 修改指南名称; 二、 简化业务申请材料; 三、 新增部分业务描述; 四、 删除与其他业务指 南或通知重合的内 容。 首页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登记 与存管深圳市 场 目录目录 第第 1 章章 总则总则 1

2、第第 2 章章 证券转托管证券转托管 . 2 2.1 证券转托管释义证券转托管释义 2 2 2.2 证券转托管办理要求证券转托管办理要求 2 2 2.3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4 4 第第 3 章章 其他相关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 5 3.1 无效账户买入证券无效账户买入证券 5 5 3.2 转托管错误转托管错误 5 5 3.3 B 股代理人账户调整股代理人账户调整 6 6 3.4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划转错误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划转错误 6 6 3.5 托管单元登记错误托管单元登记错误 7 7 3.6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7 7 1 第第 1 章章 总总则则 1、为规范证券转托管相关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3、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 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本公司办理登记的 A 股、B 股、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港股通转托管相关内容 详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 3、对于整体转托管和其他相关业务,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等 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 核,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电子材料及纸质 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4、证券转托管相关业务相关收费标准详见深圳市场证券 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 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各类业务申请表格详见

4、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表格 (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 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 2 第第 2 章章 证券转托管证券转托管 2.1 证券转托管释义证券转托管释义 1、证券转托管是指将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部分或全部证 券转移至其他托管单元的行为。 2、证券报盘转托管是指转出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托 管银行等)通过系统报盘的方式,申请将自营或客户的证券由某 一托管单元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另一托管单元。 对于发生托管单元转让、 证券公司被收购或被托管等特殊情 况的, 转出方可直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将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 全部证券转托管至另一托管单元,俗称整体转托管。 2.2 证券转托管证券转托管办

5、理要求办理要求 1、证券报盘转托管指令可在集中竞价交易时间内申报,已 申报的指令在当日集中竞价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 2、在同一法人的不同托管单元之间,当日买入证券(B 股 除外)可以转托管;在不同法人的托管单元之间,当日买入证券 不可以转托管。 3、每个交易日收市后,转出方接收本公司下传的已确认和 未确认的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转托管数据 确认后的次一交易日,相应证券在转入托管单元可用。如收到转 托管未确认数据, 可根据返回的错误代码查询转托管不成功原因。 3 4、已经申报并经系统日终成功处理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 托管指令,如转入托管单元填报错误,转出方可以在申报转托管 指令的

6、 6 个月内通过 D-COM 系统申报转托管出错调整指令, 将相 关证券转回原转出托管单元。 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转托管指令未指定证券代码的,视 同该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转出; 指定证券代码而未指定证券转托 管数量的,视同该证券的全部数量转出;指定证券代码同时指定 证券数量的,则按指定证券和指定数量转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转托管指令,必须指定证券代码和证券数量。 如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存在部分质押或司法冻结, 则未质押和 司法冻结的股份转托管指令必须指定证券代码和证券数量。 6、本公司不办理以下证券的报盘转托管: (1)处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业务期间的证券; (2)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证

7、券; (3)处于交收锁定期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转托管的证券。 7、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A 股,同一托管单元当日申报成 功转托管户数在 200 个证券账户(含)以上,转出方可以申请免 费。本公司先按投资者报盘证券转托管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转托管处理完成后,转出方在当月 25 日之前向本公司以书面方 式提交证券报盘转托管免费申请表 ,本公司在审核通过后两 个交易日内完成退费。 8、涉及托管单元转让、证券公司被收购或被托管等特殊情 4 况,转出方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整体转托管。转出方须至少提 前两个交易日 (B股须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 证券整体转托管申请表 ; (2)

8、转出托管单元与转入托管单元不属于同一法人的,需 提交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托管单元关、停、并、转的批 文。不能提供相关批文的,转入方需提交同意承接相关在途证券 和资金交收责任的确认函; (3)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3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1、转托管退费申请需在转托管当月 25 日之前提交,且保证 转托管户数、转托管日期等相关信息填写准确。 2、转出方出具的证券整体转托管申请表 、 确认函等 材料必须加盖法人公章。 5 第第 3 章章 其他相关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3.1 无效账户买入证券无效账户买入证券 无效证券账户买入证券造成挂账, 需将证券调入正确的证券 账户。 办理无效账户买入证

9、券调整业务, 由调出方证券公司向本公 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证券调整申请表 ; 2、投资者申请;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2 转托管错误转托管错误 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时, 若将转入托管单元填报错误且不能自 行调整,可向本公司申请调整。 办理转托管错误调整业务, 由转托管转出方向本公司提出申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证券调整申请表 ; 2、投资者申请;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调出托管单元与调入托管单元不属于同一法人的,调出 6 方还需出具同意调出的确认函; 5、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3 B 股代理人账户调整股代理人账

10、户调整 B 股代理人证券账户调整,是指代理人之间或代理人账户与 实际持有人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互调。 办理 B 股代理人账户调整业务, 由调出方证券公司或托管银 行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证券调整申请表 ;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投资者在 B 股代理人处买卖的记录或开户资料; 4、如调入证券账户为代理人账户,在调入不同证券公司或 托管银行时,调入方需出具同意调入的确认函; 5、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4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划转错误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划转错误 证券公司进行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划转时, 若托管单元填报错 误且无法自行划回,可向本公司申请调整。 办理信用交

11、易担保证券划转错误调整业务, 由划出方证券公 司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证券调整申请表 ; 2、投资者申请; 7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调出托管单元与调入托管单元不属于同一法人的,调出 方还需出具同意调出的确认函; 5、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5 托管单元登记托管单元登记错误错误 证券登记时托管单元申报错误且不能自行调整的, 相关方可 申请将证券调入正确托管单元,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登记托管单元错误调整申请书 。 申请书需发行人、 投资者、 承销商 (如有) 各自出具正式红头文件 (自然人除外) ; 2、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如有)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12、件; 3、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6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1、如涉及托管期间产生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或基金分 红等孳息,需要申请方进行核实确认,在业务申请时一并提交资 金调整申请。 2、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证券调整申请表以及调出方或者调入方出具的确认 函需加盖法人公章或法人业务专用章; (2)对于证券登记托管单元错误调整申请书和投资者 申请,如申请人为自然人,需在材料上签字;如申请人为境内法 8 人,需在材料上加盖法人公章;如申请人为境外机构,需在材料 上签字或加盖相关有效印章; (3)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是指: 涉及自然人的, 大陆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13、 复印件;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或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 陆通行证复印件; 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复印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复印件。 涉及境内注册法人的, 需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公司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供社团法人登 记证书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机关法 人提供机关法人成立批文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要求列 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并盖公章) 、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 章和法人签字或签章)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涉

14、及境内注册合伙企业的,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个人,需提 供: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要求 列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执行 事务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执 行事务合伙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执行 事务合伙人签章)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 9 复印件、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证明书(要求列明授权事务代 表或委派代表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共同加盖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 、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身份证复印 件(要求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 、授权事务代 表或委派代表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授权 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签章)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涉及境外注册机构的,需提供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如 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要求提交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 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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