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授课提纲(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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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三国法授课提纲王斌国际法1考区一 国际法导论1考区二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责任2考区四 国际法上的个人12考区五 国际交往法律制度14考区六 国际争端解决与战争法18国际私法21考区一 基本理论22考区二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24考区三 民商事争议解决29国际经济法35考区一 国际货物买卖35考区二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41考区三 国际贸易支付45考区四 国际贸易管理48考区五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52国际法国际法(约12分)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渊源、基本原则、条约在国内的适用)2国际法主体与国际责任(国际法主体、国际责任)3空间法(领土、海洋、外空、国际环境保护)国际法 4国际法上的个人

2、(国籍、外国人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5国际交往法律制度(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条约法)6国际争端解决和战争法(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海牙体系、日内瓦体系、国际刑事法院)特点:1考点分散;2社会热点问题容易出考题。考区一 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 物质要素: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实践 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心理要素: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司法判例(国际判例、国内判例)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二、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对内最高权:国家在国内行使的最高统治权;主权 对外独立权:国家在与他国交往中,不

3、受他国左右,独立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 2不干涉内政原则 (1)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判断内政的标准 (2)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1)禁止侵略行为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禁止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A自卫 (3)例外 B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宪章义务优先于其他条约义务)三、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 (1)“转化”:条约经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国(一)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通行方式 内适用; (2)“并入”: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通常在一

4、国的宪法中作出规定)。 (二)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适用方式条约直接适用A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B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条约与国内法平行适用A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国1975年加入)与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B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1979年加入)与1990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条约转化适用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5、39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BWTO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2)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不同,条约可以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商事范围外没有统一规定,能否直接适用,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考区二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责任 (1)国家国际法主体 (2)政府间国际组织 (3)争取独立的民族一、国家 (1)

6、定居的居民(基本条件) (2)确定的领土(物质基础)(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3)政府 (4)主权(根本属性)(二)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 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3自保权(1)国防权: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国防建设,防止外来侵略的权利;(2)自卫权:国家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 前提:受到武力攻击自卫权 “必要性”(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必须进行武力还击)条件 “相称性”(武力还击的程度和受到武力攻击的程度应大致相当)4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于其领土和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

7、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例外: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2)属人管辖权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其管辖对象还可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航空器等。(3)保护性管辖权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国国家或其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实现方式: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4)普遍管辖权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和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对象: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灭绝种族、贩毒、贩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等。行使区域:只能在本国

8、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三)国家主权豁免1概念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表现形式(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2)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3)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对外国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3国家豁免的放弃(1)条件自愿(一国放弃豁免权由该国自己决定,他国不得强迫);特定和明确(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在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2)形式明示放弃:通过条约、合同、声明等方式表示放弃。默示放弃:A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

9、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3)不构成放弃豁免的情形A国家在外国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代表为重申其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C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4国家豁免的分类(1)绝对豁免:国家的一切行为都享有豁免;(2)相对豁免: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非商业行为享有豁免。(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1)明示承认:通知、函电、照会、声明、条约中的表述等。建立外交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形式 包括 正式接受领事;正式投票支持参

10、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2)默示承认 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不包括 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机构; 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1承认 产生原因:独立、合并、分离和分立; 性质:不是被承认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1)国家承认 为建立正式外交及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法律后果 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条约或协定;尊重新国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管辖的有类型 效性,承认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 产生原因:因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2)政府承认 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法律后果 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继承:非人身性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

11、条约) 条约的继承 不继承:人身性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关的条约);政治性条约(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移(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属继承国)2继承 财产的继承 动产: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动产由哪国继承,要看该动产与哪国领土有关)。 国家债务(国家整体所负,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借之债); 继承 债务的继承 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 地方债务(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借之债);不继承 国家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私人对外所负债务;恶债(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战争债务)二、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联合国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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