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M规则理解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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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概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世界船舶海难事故不断发生。统计表明,船舶安 全和污染事故的81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且重点在于公司和船员对船舶的管 理和操作。 1992年4月,IMO的海安会MSC草拟了“国际安全管理规则”。1993年11 月4日,IMO第1届大会通过了A741(18)号决议,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de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缩写为“ISM Code;中文译为“国际船舶安全 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2、”、习惯称”ISM规则”)。 1994年5月,IMO的SOLAS公约缔约国大会又通过了“SOIAS74”第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把ISM规则纳入到SOLAS公约,从而使ISM规则的各 项要求成为强制性实施的要求。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核心是建立和实施SMS。 2 1ISM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 1)适用范围 船舶:ISM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但属于政府经营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 舶除外。 公司:ISM规则适用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管理人和光船租赁人。 2)实施日期 包括高速客船在内的客船:不迟于1998年7月1日; 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 船:不迟于

3、1998年7月1日; 500总吨以上其他货船和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不迟于2002年7月1日。 属于实施对象的船舶,应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相应的公司,应取得符合证明(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 船舶只能由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来营运。 3 2ISM规则的特点 IMO以前的强制性文件都是针对船舶构造、船舶设备和船员的技术性的 要求或标准作出的,而ISM规则却是要求负责船舶营运的公司和其所营运的 船舶建立起一套科学、系统和程序化的安全管理体系,并要求船旗国主管机 关对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

4、发证。 从性质上区分,以前的强制性文件偏重于“硬件”管理;而ISM规则偏重 于“软件”管理,主要对公司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船岸人员的责任 、权力和各种工作程序提出要求。 ISM规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过程控制原理,将船公司安全营运和船舶安全 操作的各项活动归纳成一套适合本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达到“工作 程序化,活动规范化,行为文件化”。 4 二、ISM规则内容 ISM规则由前言和16(原13)条要素组成。这些要素包括: A部分实施总则(定义、目标、适用范围、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公司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资源和人员;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5、应急准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 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船舶和设备的维护;文件;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 B部分发证、审核和监督。发证和定期审核、临时证书、证书格式、 审核 5 A部分 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 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 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 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

6、.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 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DOC”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SMC”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 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 6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能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 体系要素存在和实施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评述”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过程中做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的事实声明。 1.1.9 “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 1.1.10 “重

7、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 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 则的要求。 1.1.11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每一年中的该月该日。 1.1.1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7 1.2 目标 1.2.1 本规则的(总)目标是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 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1.2.2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当包括: 1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3 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

8、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 准备。 1.2.3 安全管理体系(目标)应当保证: 1 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 2 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 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 35期三管考 ISM规则目标包含三层意思,ISM规则总目标、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体系目 标,试问安全管理体系目标是: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方法及安全的工作环境 对所有已标识的危害建立防范措施 持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部署 符合强制性规定与规则 对有关机构、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及标准予以考虑。 A. + B. + C. +

9、D. 8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的要求可适用于所有船舶。 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每个公司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 1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和环保符合国际和船旗国有关立法的须知和程序; 3 船、岸人员的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4 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 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 6 内部审核和管理复查程序。 9 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1 公司应当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2 公司应当保证船岸各级机构均能执行和保持此方针。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3.1 如果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必

10、须向主管机 关报告该实体的全称和详细情况。 3.2 对涉及和影响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的所有人员,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其职责,公司有责任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 支持。 10 4 指定人员 DP(A)DESIGNATED PERSON ASHORE 为保证各船的安全营运,提供公司与船上之间的联系渠道,公司应当根据 情况指定一名或数名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的岸上人员。指定人员的责任 和权力应包括对各船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方面进行监控,并确保按需要提 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5.1 公司应当以文

11、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 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并且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5.2 公司应当保证在船上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 确声明。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做出 关于安全和防止污染事务的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11 6 资源和人员 6.1 公司应当保证船长: 1 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2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6.2 公司应根据本国和国

12、际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6.3 公司应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适当 熟悉其职责。 6.4 公司应当保证与其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人员充分理解有关法规、规定、规则 和指南。 6.5 公司应当建立并保持有关程序,以便标识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 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6.6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使船上人员能够籍此以一种工作语言或他们懂得的其 它语言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6.7 公司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12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

13、污染的关键性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制定有关方 案和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 8 应急准备 8.1 对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公司应当建立标识、描述和反应的程序。 8.2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训练和演习的计划。 8.3 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有关机构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 面临的危险、事故和紧急情况做出反应。 9 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9.1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确保向公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并 对其进行调查和分析的程序,以便改进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 9.2 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13 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0.1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

14、便保证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规则以及公司可 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10.2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 任何不符合规定情况得到报告,并附可能的原因;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以及 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10.3 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 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提供旨在提高这些 设备和系统可靠性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 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10.4 10.2所述的检查和10.3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14 11 文件 11.1

15、公司应当建立并保持有关程序,以便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 件和资料。 11.2 公司应当保证: 1 各有关部门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 2 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 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11.3 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安全管理手册”。文件应当 以公司认为最有效的方式予以保存。每艘船舶均应配备与之相关的全部文件 。 15 12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12.1 公司应当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和防止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 体系的要求。 12.2 公司应当根据建立的有关程序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 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 12.3 审核

16、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12.4 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 被审核的部门。 12.5 审核及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提请他们注意。 12.6 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6 B部分 审核发证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由持有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 “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 缔约国政府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符合证明”的有效期由主管机关确定, 但不超过5年。 13.3 “符合证明”只对其载明的船舶种类有效。所载明的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所认定 的船舶种类为依据。 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应当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者应主 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在周年日前或后三个月内实施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没有申请13.4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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