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推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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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党推优工作细则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组通字1992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2、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四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那些决心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献身的优秀团员吸收到党内来,在我校形成以党员为核心的青年骨干队伍,改善党员分布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五条 在校的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第二节 推荐对象

3、的基本条件第六条 推荐对象为: 1、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2、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联干部; 3、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4、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先进青年; 5、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第七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进行。第八条 “推优”要突出一个“优”字。各级团组织要坚持标准。及时向党组织推荐那些在实际工作中做出成绩,学习良好,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参加团的活

4、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3、思想上进,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参加团校、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4、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努力,成绩良好。青年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第三节 “推优”程序第九条 团支部要主动向党组织了解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每学期在党组织的指导下制订“推优”计划。团支部认真考察申请入党团员的情况,根据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召开团支部支委会议,严格按照“推优”条件,确定团支部每学期的“推优”工作计划,并

5、向支部团员通报后上报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审批。第十条 学校团委宏观指导并监督各二级单位的“推优”工作。分团委(直属团总支)每学期向学校团委报送本单位“推优”计划和“推优”总结。“推优”计划要求一式三份,由学校团委、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团支部各保留一份。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要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分任务、压担子、多考察,并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该团员的情况,共同做好申请入党团员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团支部在对推荐对象候选人进行半年以上认真考察后,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写出推荐意见,“推优”通过率达到75以上报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审批。推荐对象需填写广东医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必须

6、注明参加“推优”会的团员数、同意的人数、不同意的人数和弃权的人数以及通过率)。 第十三条 团支部在召开团员大会(到会团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团员人数的45)进行“推优”时,要有专人做好评议记录,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应派人参加。“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1、团支部书记主持,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情况;2、申请入党的团员谈对党的认识和现实表现; 3、背对背评议; 4、按照“推优”标准,进行无记名投票,提出推荐对象; 5、团支委会后向申请入党的团员反馈情况;(团支部书记为被推优对象时,由上级团组织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推优会议)。 第十四条 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在对“推优”名单审批前,应在二级学院(处)公示三天

7、。征询全校师生的意见,确定推优对象后,由团支部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五条 下点实习期间,个别表现突出的申请入党团员,经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审批后,实习组团支部在征求实习医院有关党组织的意见基础上,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进行“推优”,并将广东医学院优秀团员推荐表和评议记录直接寄回所在单位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审核批准后,向党组织推荐。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列入发展计划;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教育。讨论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十七条 每次推优的名单一式四份,由团支部、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学生

8、党支部、学校团委各保留一份。推荐表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优”。 第十八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参加“推优”。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应连同考察材料一起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四节 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十九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十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

9、团校、党校、党章学习小组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知识与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二十一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二十二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和党建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节 加强对团组织工作的领导第二十三条 附院党委、学校各党

10、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1、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建立健全基层团组织,注意选拨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选好配齐团组织的领导班子; 2、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应结合团组织“推优”情况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3、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团组织关于“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注意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团总支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 1、各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团总支、团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 2、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3、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节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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