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 国际保理 福费廷 ppt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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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 小组:武亚茹 刘志博 赵俊杰 刘洋 施懿芸 刘明伟 备用信用证 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 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 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它是集担保、融资 、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 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但在我国, 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仍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 统金融工具。鉴此,认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功能所 在,并予以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 率地参与国际竞争。 特点: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

2、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 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独立于交易合同之外,不受交易合同的约束。 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对受益人偿付): 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 面审查。 4.约束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 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 到或接受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 有强制

3、性的,开证人均应承担证下义务。 使用条件:可用于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交易担保 备用信用证业务流程 (1) 客户可以向我行申请减免保证金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授信额度 ,也可以申请单笔减免保证金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 (2)如果客户已获取我行减免保证金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仅 需 (a)填写我行开立保函申请书/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书 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敬请详实准确) (b)备齐以下资料: 根据保函/备用信用证性质提交相关文件如合同、标书等 备案表(如需) 备足我行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有) 保函/备用证格式(如需) (3)如果客户未取得相关授信额度,则需提交相关的信贷资料,向支行 申请单笔减免

4、保证金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由支行按审批权限规定上 报总行审批 (4)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获准后,我行即与客户签订开立保函合 同/开立信用证合同/对外担保协议书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对 外开出保函/备用信用证 (5)保函的赔付,在保函的有效期内,受益人提出有效 的索赔要求,我行无须征得被担保人(申请人)同意即可 从被担保人保证金帐户中支付或者由我行垫付并 按我行有关规定对其抵押、质押物进行处理, 从所得款中受偿。 (6)保函的结清,有确定到期日的保函失效后无须申请 人申请即可结清。 基本简介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 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

5、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 ,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 付或经济赔偿责任。 现阶段最常使用的银行保函是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 款保函、支付保函等。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 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 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 、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 保函的开立人)。 基本内容 1.基本栏目。 包括:中联银融资担保 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 关交易或项目的名称,有

6、关合同或标书的编号和订约或签发日期等。 2.责任条款。 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保函中承诺的责任条款,这是构成银行 保函的主体。 3.保证金额。 是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可以是一个具体 的金额,也可以是合同有关金额的某个百分率。如果担保人可以 、 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减免责任,则必须作出具体说明。 4.有效期。 即最迟的索赔日期,或称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 以是在某一行为或某一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时期到期。例如:在交货后三个月 或六个月、工程结束后30天等。 5.索赔方式 即索赔条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可向开立保函

7、的银行提出索赔。对此 ,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无条件的或称“见索赔偿”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种是有条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 银行保函, L/G (Letter of Guarantee) 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交易中 买方 卖方 银行 请为我向买方履约提供担保 ! 请为我向卖方付款提供担保! 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 申请人(Applicant) 受益人(Beneficiary) 担保人(Guarantor) 1 1、申请人,又称委托人(、申请人,又称委托人(PrincipalPrincipal)委托委托

8、银行开立保函者银行开立保函者 向担保银行交纳银行开立保函的费用、 抵押物及履行商务合同中的有关义务,并 在担保行履行担保责任后向担保行补偿其 所支付的费用。实质是用银行信用来取代 和提高自己的商业信用。 2 2、受益人、受益人保函项下担保权益的享有者保函项下担保权益的享有者 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时,受益人可以 通过保函取得货款或还款或赔偿。 3 3、担保人、担保人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担保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并在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 保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开立保函,担保在保函规定的条件满 足时承担向受益人付款或赔偿的义务。并在赔偿后,有向 申请人追索的权利,或在开

9、立保函前,要求 申请人提交一定的抵押的权利。 银行保函的其他当事人 在不同开立方式中,还可能存在下列当事人: 1.通知行(Advising Bank) 2.反担保行(Counter Guaranter Bank) 3.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通知行受担保人之托,办理保函的通知或转 递手续的银行。 保兑人应邀为保函加具保兑并额外承担了付 款责任的另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反担保人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而向受益人所 在银行发出开立保函的委托指示,并同时保证在 受托行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银行。 申请人 反担保人 担保人 保兑行 通知行 受益人 申请人选择反担保人 申请人向担 保人提

10、出开立 保函的申请 反担保人赔付后向申请 人索偿,申请人赔付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 出具不可撤销的反担 保 保兑行赔付后,向担保人索偿 ,担保人再赔付给保兑行 担保人赔付后向反 担保人索偿,反担保 人赔付 受益人在担保付款条 件成立时,向担保人 索偿,担保人赔付 保兑行将保函通 知转发受益人 通知 行将保 函通知 受益人 担保人拒绝赔付时, 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 图 保函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保函的业务程序银行保函的业务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开立保函 1.保函申请书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2)受益人的名称、地址。 (3)保函的类别。 (4)保函的金额、币别。 (5)与保函有关的协议。 (

11、6)商品或工程的名称、数量 (7)保函的开立方式。 (8)保函的有效期。 (9)申请人的责任保证。 (10)申请人必须声明担保行的免责事项。 (11)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12)申请书附件的名称及件数。 2.交保证金或进行反担保。 3.还应提供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副 本、反担保文件、保函格式等,送交银行 审查。 一.国际保理概念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 。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A作为 付款 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 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 取 的大部分 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

12、或逾 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 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 责任。 二. 国际保理业务的内容 (一)信用调查 银行或财务公司对有关的买方客户进行全面详细的资 信调查,并结合市场调查,拟定对每个客户的信用限额, 作为放款的重要参考。同时对卖方的资信及其经营和生产 能力也进行调查了解,以便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 (二)风险承担 银行或财务公司一旦接受卖方对客户的账款保理,如 果到规定时间收不到款,只要是正常业务并且在承担限额 之内,银行或财务公司将承担这笔呆账损失。 但是保理业务不负责买卖双方因货物有问题而 发生的争执,例如因未按合同规定发货而买方 拒绝付款时,卖方应自己负责。 (三)

13、催收账款 出口商的账款到期时,银行或财务公司通过国外的合 作金融机构提醒进口商支付货款;银行或财务公司负责收 取应收账款,将款交给卖方,并向卖方提送报告。对未收 账款继续催收。 (四)资金融通 有别于出口商在银行取得的融资额度(可能需要担保、 抵押),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口商开辟了另外一条取得流动 资金的渠道。在许多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和习 惯做法,银行放款一般不接受应收账款、存货 等流动资产作抵押。而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或 公司则可以以“应收账款”为抵押,使卖方获 、 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五)会计结算 银行或财务公司对承办的账款负责结算, 定期公布已收、未收款的情况,并提供电 脑账务报告,分析账户

14、动态。卖方可以不 必自己记账,简化了其会计工作。 三.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当事人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出口商、进口 商、出口保理商以及进口保理商(出口保 理商在进口地的代理人)。 四.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流程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保理商所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都是双保理的 做法。现将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业务程序简介如下: (1)进出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使用DP、DA或OA等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提交进口商的有关情 况和交易资料,并书面提出要求对进口商进行审查,确定信用额度; (3)出口保理商将出口商提交的资料和信用额度申请整理后转 交给与之有业务往来的进口

15、保理商; (4)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进 口商的信用额度,告知出口保理商; (5)出口保理商将资信调查结果告诉出口商; (6)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备货并发运,将发票及各项货运单据送交进口 商; (7)出口商同时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 (8)出口保理商先向出口商支付80%的发票金额货款,或者买断票据,按 照票面金额扣除利息等各项费用后,无追索权地支付给出口商; (9)出口保理商随即将发票副本送交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将发票入 账,并负责定期向进口商催收账款; (10)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日后向进口保理商支付发票全部金额,并支付 保理费; (11)进口保理商将发票金额拨交给出口保理商; (12)出口保理商在扣除预付货款、保理服务费用及其他 费用后,将货款余额交出口商。 五、国际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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