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CFR-CIF简介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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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术语简介在国际贸易中,FOB、CFR、CIF是最常用的三个贸易术语, 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都是国际贸易里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 这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都有买方办理进口手续。三个贸易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单、信用证)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

2、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FOB、CFR、CIF因买卖双方担负责任的不同而不同。一、FOB术语简介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本规则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OB方式交货多购买方最有利。1、FOB 方式中的通知: 通则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规定交货,或者船只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接收上述货物的充分通知。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以及需要时在约定期限内所选择的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这一到船通知

3、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2、FOB 方式中的交货: 卖方必须将货物运到买方所指定的船只上,若有的话,就送到买方的指定装运港或由中间商获取这样的货物。在这两种情况下,卖方必须按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运输到港口。如果买方没有明确装运地,卖方可以在指定的装运港中选择最合目的的装运点。3、FOB 方式中的风险转移卖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全部风险,直至已经按照规定(买方指定船只上)交付货物为止;自货物按照规定交付之时起,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全部风险。若:(1)买方没有按照规定通知船只的指定;或,(2)买方指定的船只没有按期到达,

4、以致卖方无法履行规定交货;或(指定船只)没有接管货物;或者(指定船只)较按照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那么,自以下所述之日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全部风险):1)自协议规定的日期起,若没有协议约定的日期,2)则自卖方按照通知的规定的协议期限内的通知之日起,或者,若没有约定通知日期时,3)则自任一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但前提是,该货物已经被准确无疑地确定是合同规定之货物。4、FOB 方式中手续问题在适用FOB时,销售商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销售商无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或是办理任何进口报关手续。5、其他问题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

5、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二、CFR术语简介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本规定只适用于海路及内陆水运。CFR(cost and freight 以前叫C&F,90通则改为CFR)。C&F(CFR)通常是指FOB+运费,即“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或灭失之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1、CFR 方式中的已装船通知 :CFR 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

6、承保。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每当能够在指定的目的港之内确定装运货物的时间或者接收货物的具体地点时,买方必须充分给予卖方通知。2、CFR 方式中的交货问题卖方应当通过将货物装至船舶之上或促使货物以此种方式交付进行交付。在任何一种情形下,卖方应当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间内依惯例交付。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3、CFR方式中的风险转移在货物按照交货的规定交付之前(2000越过船舷前) ,卖方承担一切货物毁

7、损灭失的风险,买方必须承担货物按照卖方规定交付后毁损灭失的一切风险。如果买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假如货物已被清楚地确定为合同中的货物(即特定物)。4、CFR方式中的手续问题成本加运费原则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若合适的话。但是,卖方无义务为货物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关税或者完成任何进口地海关的报关手续。三、CIF术语简介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商品。货物灭

8、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装船时转移向买方。卖方须自行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1、CIF 方式中的已装船通知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必要的通知,以便买方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领受货

9、物。当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在目的港内接受货物的地点,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2、CIF 方式中的交货问题卖方必须将货物放装船运送或者(由承运人)获取已经运送的货物,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卖方必须在合意日期或者在达成合意的期限内依港口的习惯进行交付买方在货物已经以通知规定的方式送达时受领货物,并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3、CIF方式中的风险转移卖方直到货物以通知规定的方式送达之前都要承担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除非货物是在B5描述的情况下灭失或者损坏。买方自货物按通知规定的方式送达后承担所有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如果买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卖方通知,那买方就要从递送的合意日期或者递送合

10、意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前提是货物必须被清楚地标明在合同项下货物。4、CIF方式中的手续问题“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术语要求卖方在适用的情况下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然而,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缴纳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5、CIF价格条件下的保险利益问题根据INCOTERMS2000,在CIF价格条件下由卖方购买保险。依风险承决定保险利益的原则,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前,风险依然在卖方,卖方对货物具有保险

11、利益;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时起,纵然卖方依然持有提单,也不影响提单项下货物的风险转移,此时,卖方因不再承担货物的风险而丧失了对该货物的保险利益。因此,卖方应在“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前购买保险,否则,他将面临着在转让保险合同的时候没有保险利益的境况。 在CIF价格条件下,如果卖方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或将买方一同列为被保险人自然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基于信用证结汇的需要,单独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则同样会产生前述问题,亦即在保险标的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尚未转移,买方因此没有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应当注意一种预借提单而产生的问题。在短途运输中,预借提单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即货物尚未装船而买方(被保险人)已经取得提单。如果此时货物灭失,除去欺诈的问题不说,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可以以买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由此可见,正确认识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保护买方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都是具有一定意义的。6、FOB、CFR、CIF关于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使用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变形,即在贸易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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