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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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思考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上使用最广泛的概念,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然而,它的正义性和存在价值正受到来自现实经济生活的严峻挑战。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阐述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利与弊,以及提出了完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策略。一、什么是有限责任(一)有限责任的概念所谓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二)有限责任的基本含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对超过其出资额范围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公司以其

2、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所有财产不能承担公司债务,公司也不得主张由股东来清偿。所谓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以民法主体是否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为标准的。通常将民法主体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称之为无限责任,而以其所有财产一部分承担债务的称之为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有两种形式,一是一般有限责任,即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仅以其财产的一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此种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必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二是公司(或法人)有限责任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它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有限责任。它是法定的责任,而不是约定责任。但从见诸于文字的各种论述中,法学界关于公司有限责任的概念尚存分歧。如有的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3、基本法律特征为“责任有限性”。而“有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司责任有限,即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是股东责任有限,即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但笔者认为,公司责任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特指对公司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范围而非指公司本身的责任。责任自负或过错责任是民商法的最基本原则。公司作为民商法主体也不能例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务人,应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这里的全部资产既包括股东投资,也包括公司经营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本身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所以,此处“有限”含义不是指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仅以其部分资产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

4、也不是说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就公司的部分资产请求清偿债务,而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范围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根据在于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行为,而限定公司股东责任范围的理由则在于设立公司有限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既聚集资本,又充分保护股东利益,避免过度风险。二、有限责任制度的利弊(一)有限责任制度的利1、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性特点有限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它具备了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们的不足。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无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信任了解,而这些股东又不必像无限公司股东那样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有限公司又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资

5、合性的特点,股东既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又不需要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以放弃对公司业务的管理权作为代价;有限责任财务也不须对外公开。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兼具资合性的整体优越性。2、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股东投资风险小,能提高股东投资的积极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商品零售类的注册为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这样小规模的公司,股东投资风险小,大大地提高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所以为大多中小股东所首选。3、有限责任公司适应市场性强有限责任公司往往不需要庞大的资本,为大多中小型企业所采用。投资者自己投资,投资者自己经营管理,公司安全

6、有保障。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具有如上优点,但也存在不少的弊端。(二)有限责任制度的弊 1、规模小,企业发展受局限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较为封闭,一般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因此总体说来,有限公司更符合中小企业需要的公司形式,各国实践中,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当然,股东人数少并不必然表明企业的资本规模小。由于公司规模小,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募集社会资本,进一步扩大再生产,资本短缺问题可能成为公司发展的瓶颈。2、责任有限,出现诸多投资欺诈由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所带来的启示,泡沫法案暴露了责任有限制度的弊端。早在年,英国法律就允许了特许有限

7、责任公司的存在。但这种公司设立的成本,即为了得到这项特权所要经过的复杂而不可捉模的政治程序,使它对于除了那些最大的公司之外的所有人来说都是可望不可及的。在年到年间,大多数特许公司都是从事对外贸易、新领土的拓展和安置的。国家有意授予这些公司以有限责任,因为这些早期公司正是由英国政府为资助在印度和新大陆的扩张而组建的。有限责任的安排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阿钱德勒着重指出公司以前的企业只能建立在家庭与合伙的基础上,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也马上产生了其自身的问题,当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以后,大家就开始沉溺于股票赌博中。一个有力的例子是,在年的“南海泡沫”事件中,“一家从事一项极为有利可图的事业,

8、但又没人知道它到底是什么的公司”在一天内就筹集了磅的资金()。该公司于1711年组建并被授予了在南美洲海岸的贸易垄断权。公司的特许状在1719年被修订、授权该公司增加资本以准备偿还一定的公债所需的资金。该公司采取了一项大胆的经营方案,从而导致了一个时期对所有股份公司股票的疯狂投机。这就是爆发于1720年的著名的“南海泡沫”事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外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如北京某房地产经纪中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五十万元,代理房屋租赁业务,公司在某大厦承租一间房子作为办公地点,招聘几十个业务员,作为中介公司受房屋所有人的委托,对承租人至少收取三个月的房租

9、,对房屋所有人的出租方则一月一付。这样同一房屋就有至少两个月的房租滞留于该公司。公司经营一年后又成立了二十几家分公司。于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总公司开始转入地下工作,进行欺诈。待承租方支付三个月以上房租后,总公司销声匿迹。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其资产全部在总公司。工商局找不到该公司,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起诉该公司,法院传票送不到该公司,只能公告送达于是一审下来两个公告期再加上一审的审限将近一年,房屋所有人对承租人、承租人对中介公司均无可奈何。3、不能募集资本发行股份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募集设立,只能发起设立,不能向社会发行股份,股东人数有限。这就为公司发展所需大量的资本设置

10、的障碍,也成为公司发展的瓶颈。4、股东转移风险难度大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需要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份转让难度较大。不及股份有限公司那样自由,从而使股东风险在较短的时间内不容易转移。5、为控股股东牟取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而公司的债权人则得不到公平受偿公司法史上,英国的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一案,可以说是为股东牟取法外利益开了先河。当时萨洛蒙公司仅有7位股东,分别为萨洛蒙及其妻子和5个儿子,公司董事由萨洛蒙及其两个儿子担任。公司成立后,萨洛蒙便将其事业作价387

11、82英镑移转于该公司,公司付给萨洛蒙现金8782英镑,另10000英镑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款,由公司发行给萨洛蒙10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其余则作为萨洛蒙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款,于是,萨洛蒙公司实际股份为20007股,萨洛蒙自己持有20001股,另6股由其家属各持1股以符合英国公司必须有7位发起人的规定。该公司成立1年后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为17773英镑,公司资产为10000英镑,这样若萨洛蒙的10000英镑有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则其他没有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公司清算人主张公司的事业实际上是萨洛蒙自己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蒙预计事业不顺利,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请求萨洛蒙

12、清偿公司债务,否认萨洛蒙对公司之有担保债的求偿。对此,英国贵族院一致认为,萨洛蒙对于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其所持有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应该优先于公司的无担保债权受清偿,虽然毫无疑问萨洛蒙是为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而设立公司,公司股东中除萨洛蒙外,均名不符实,但是股东负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则公司便与它的股东相分离而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章程加以确定,该判例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只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司,该公司便依法取得独立人格,即使公司的控制权仅操纵于一位或少数股东手中,其余股东对公司仅具有象征性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

13、立地位。由于该原则使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思想在法律形式上获得了最高体现,使得萨洛蒙诉萨洛蒙案成为公司法上为数不多的里程碑之一。然而正是基于同一原因,该判决也经常被视为一个后患无究的不幸判决,它为个别股东或少数股东牟取法外利益提供了机会,对公司的债权人则有失公平。6、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更容易被用于规避法律义务,从事欺诈行为例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一人公司在我国并未开放,只允许国有企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但是,公司实践中虚设股东的现象时有发生,虚设股东以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的需求成为公司操作中的普遍作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如为成立中外合资、合作企

14、业以享受优惠待遇,搞假合资假合作,而实际上外方根本没有出资;再如为凑足股东人数,名为公司,实为独资。因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身份及出资比例并未规定,常常导致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与其他股东股份持有额极不相称或公司的股东全为家庭成员等现象。这样个别或少数股东全权经营管理公司,当管理不善致使公司亏损不能履行其义务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权损失,将由那些对公司经营不善完全无辜的债权人承担,而那些控制管理权可以避免这种情势发生的个别或少数股东却不用承受这种风险,这是显失公平的,何况,股东相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公司中总是居于有利的地位。有限责任就可能使公司个别或少数股东滥用

15、公司人格,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股东个人账户上,以致公司不能合理地存续,公司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三、完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策略综上所述,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既有利又有弊,这就要求立法者从现实实践问题出发,克服不足,发挥其长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使它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进一步发挥更大的作用。(一)实现有限公司诚信制度立法,用法律来规范公司的诚信行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也必然走向信用经济。市场化改革与公司诚信建设这两个过程应该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政代企,经济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因此以政府的资信代替企业的资信。90年代初全国范围内

16、大规模清理“三角债”的工作,表明了政府力图全面解决公司企业信用间题的决心。触动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公司企业信用间题,但由于当时的市场化改革刚刚起步,公司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并制度化,在这种情况下,全面解决信用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正是在这个背景下,90年代初开始的市场化改革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例,1993年出台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1994年实施了公刊法),1995年施行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仲裁法),1999年出台了合同法,由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使市场经济由无序竞争走向有序竞争有了可能,为信用行为的记录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以公司企业为代表的各类经济主体在信用关系中难以形成以合同为基础的法律框架,或者根本不执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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