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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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法律问题研究学 院:专 业:姓 名:学 号:指导教师:职 称:论文提交日期:二一年六月19摘 要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处于解决“三农”问题并进行新农村建设的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的问题从法律规制层面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关键词 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律问题 研究Abstract The union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is e

2、stablished through Peoples Bank of Chinas admission. It is a rural cooperative finanical institution which is made up of associators who invest in it.It carries on democratic management and provides associators financial services. The union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exerts an enormous function in

3、China financial market. Our country is at the period of solving the issues of angricuture, farmer, and rural area, and working on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 during this period, the The union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gradually expose of some problems. This paper will probe into the problems of th

4、e union of credit cooperative from the approach of law regulation and make the meassures to solve them.Key words: The union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the aspect of law problem study目 录摘 要1Abstract2引 言41 农村信用合作社概述41.1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及特征41.2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地位及作用51.3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程62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问题82.1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法律定位未

5、确定82.2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状况不明确82.3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82.4政府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管理的不当介入92.5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风险管理不足92.6农村信用合作社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103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建议113.1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113.2建立明确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113.3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机制113.4政府介入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进行制度化的规制123.5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133.6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13结 论15参考文献16致 谢17引 言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

6、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我国对其的数次改革未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将发挥重大作用。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入手,针对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产权结构不清析、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希望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够走上正常健康的发展道路,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贡献更为广泛的力量。1 农村信用合作社概述1.1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及特征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

7、社员入股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金融体系的代表,有着其不同于其他主体的特征:第一,合作性。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经济上的弱者旨在解决自身的生产、经营困难而建立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成立的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第二,资本人合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社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以及吸收的存款。第三,管理民主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社员是合作社的主人,拥有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盈余分配、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等事项的控制权。

8、社员平等地享有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参与合作社经营决策和监督等活动中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民主决策。第四,非营利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目的是通过运作,为社员提供便利的服务,不以利润为其根本追求目标。第五,服务对象的方向性。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服务于社员的生产生活的金融机构。1.2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地位及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初推行三大合作制(农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时产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管理人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服务农村金融的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四大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制,其营业网点也逐渐从农村退出,只有

9、中国农业银行还在乡镇设有营业点。基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中国农业银行也不可能把农村市场作为其主要的服务区域和对象。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支持农村经融发展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但由于其业务的有限性及所设机构只存在总行、省行地市级分行以及部分县支行的原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也不能够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2007年挂牌成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具有网点遍布城乡的条件,但人们基于以前它的服务范围定式而很难短时期内把目光和业务需求转向邮储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以服务农村金融为目的的金融组织,其金融机构几乎全部设在县以下,大多数的乡镇都有它的营业网点,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农村金融中扮演重要角色。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

10、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将在未来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要发挥的作用。第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三农”问题的解决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策中,“三农”被确定为党和政府今后工作中的重点任务。“三农”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今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大量资金对农村的投入,作为以服务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这项工作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网点深入农村,其工作人员与农民打了半个多世纪的交道。在此期间,双方形成了了互信、共赢的关系。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体系性支持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

11、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项任务和目标的提出无疑为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后盾,实现新农村建设首先需要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经济生活环境,这离不开对广大农村地区的大量资金的投入。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在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主要金融机构,将在新农村建设体系中发挥从统筹规划到系统支持实施的作用。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则是农村金融的中坚力量,基于其与农村密切的联系与服务农村的性质与定位,决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持作用。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在我国成立以来

12、,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力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已经初步建立了小康社会,取得了阶段性的巨大的成果。在今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作中,农村作为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主要集中的地区,是工作的重点。摆脱贫困不仅需要政府方面的大力支持,还需要自身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与农村农民有着深厚感情和密切联系的金融机构,在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帮助农民实现小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发挥基础性的作用。1.3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农村信用合作社是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推行三大合作(农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产物,1950年3月在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确定了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195

13、1年5月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上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此,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了其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根据现有的研究资料,自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以来至今,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51-1958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创建时期,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发展阶段。到1956年5月,全国已在97.5%的乡镇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入社农户约有9124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77.2%,而且社员人数达14629万多人,聚集股金2亿6千余万元。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该阶段为我国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该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中国

14、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确定了农村信社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组织形式、内部分配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在本阶段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历了一个黄金发展阶段。但是,期间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政治形势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其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过程中一些地区采取了强制入股、入社的措施,违背了合作社自愿加入的原则。第二阶段(1958-1978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挫折中曲折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受到“左”的思想干扰。1958年把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成为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1959年4月,农村信用合作社又下放给生产大队,改名为信用分部,人员、财产归生产大队管理

15、和核算,业务由生产大队和银行营业所共同领导。1962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统一归银行领导,业务上有一定的发展,但随即而来的“文化大革命”给农村信用合作社带来了严重的破坏。1969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停顿、财务混乱、亏损扩大的情况。这使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社无人负责,规章制度被废除,人事制度遭到破坏。文革结束后,1977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公正的几项规定,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执行国家计划和上级指令的工具。第三阶段(1978-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中国农业银行领导下的基层机构,国家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得到恢复。这一阶段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了改革和治理整顿,取得了一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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