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障制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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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诉讼保障 制度 第一节 保全 v一、概念 v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 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依 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责令有关当事 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v可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第100条诉讼保全 v“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 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 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 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 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v“人民法院采取保全

2、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 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v“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 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 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101条诉前保全 v“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 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 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v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 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v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 法提起诉讼或者

3、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二、保全的种类 (一)诉前保全 v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v条件: v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或行为给付内容 v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v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v应当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v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超过30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 除诉前财产保全。 v(二)诉讼中保全 v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生效判决之前 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v条件:

4、v案件标的必须具有财产或行为给付内容 v确有采取保全的必要 v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判决生效前 v可依当事人申请开始或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 v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三、保全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vN0.102“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 财物。” v法院保全的数额应当与利害关系人请求的数额或 与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请求数额大体相当。 v被保全的财产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 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 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 全 申请主体不同由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 依职权 采取保全措施 。 申请财产 保

5、全 的时间不同 及 法院裁定的时间 要求 在起诉前提出申请 法院必须在48小时 内作出裁定 在案件受理后、判 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情况紧急的须48小 时内作出裁定 对申请人是否提 供担保的要求不 同。 申请人必须提供 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 v(二)保全的管辖 v诉前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 v采取诉前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 的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 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 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材料移送受诉法 院。 v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受诉法院管辖。 v(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v查封 v扣押 v冻结 v法律规定

6、的其他方式:提存 第二节 先予执行 v一、概念 v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 决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 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 一种措施。 二、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以及劳动报酬的案件 2.其他因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 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v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v1.当事人之间争议之诉必须是给付之诉 v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v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

7、人的生活或生 产经营 v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v四、程序 v1.申请: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法院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v2.裁定及执行: v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 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v一、概念 v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 人采用的强制手段。 v性质: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措施、一种教育 手段,而非惩罚手段,不同于制裁。 v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区别(P183-184):适 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目的、适用阶段、达到 的效果 v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8、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v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 不作为; v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 ,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 v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 中。 v(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 像、拍照。 3 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 行为: v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v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 v第三,隐藏

9、、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 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v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 击报复。 v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v4.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v(新增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 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5.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6拒不履行协助义

10、务的单位的行为 v包括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 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 拨存款的。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 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 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v四、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v1.拘传 v2.训诫 v3.责令退出法庭 v4.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5万以上100万以 下 v5.拘留:15日以下 v适用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11、应当由本案合议庭 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紧急情 况时可先拘留后补办批准手续) v拘传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 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拒绝,可使用戒具强制其 到庭。 v罚款、拘留必须制作决定书,对罚款、拘留决定 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节 期间、送达 v一、期间 v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 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v(一)种类 v法定期间 v指定期间 v(二)期间的计算 v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在实际计算时,应 注意三个问题: v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在计算 时,从下一个小时和第2

12、日起算。 v2、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 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v3、期间应扣除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 的,不算过期。 v当事人于12月22日(星期二)收到一审裁 定,其上诉期限届满为哪一天?(元月2日 、3日是周六、周日) v(三)、 期间的耽误及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 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N.76) 一般情况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不适用中 止、中断的规定,除非有专门规定可适用, 但一般都可适用延长的规定,除非有专门规 定不适用。 v不可抗拒的事由,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和克服 的事由,如:

13、地震、洪水、战争等。 v正当理由:指不可抗拒的理由之外的、不能 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当事人突遇交通 事故而负重伤或突患病住院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有理由,而非当事人的 故意或过失造成期间耽误的,应顺延期间, 顺延的期间为实际耽误的时间。如:在上诉 期的第10天发生地震导致当事人不能上诉, 当事人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 顺延的期间为6日,既应再给当事人6日的上 诉期。 v某当事人于7月7日接到判决书。7月18日当 事人所在地发生水灾,交通断绝,7月23日 方消除障碍。7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 请并获准顺延上诉期。问:顺延后的上诉期 截止到哪一天?为什么? v二、期日 v指法

14、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 起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v如:开庭日、调解日、宣判日 v三、送达 v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 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v特点: 1、送达是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 、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 诉讼行为。 3、送达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 4、送达的对象是各类诉讼文书。 v二、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法院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面交受送达人本人或法律 明确规定的相关人等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庭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 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直接送 达中可由同住成年家属

15、签收的规定。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 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并履行相应手续即视为完成送达的方式。 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v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 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 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 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 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 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N0.87:“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

16、 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 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 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委托送达: 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委托其 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4.邮寄送达: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通 过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 该种送达方式一般是在上述送达方式不能实施情 况下采用。 2004年最高院法院专递规定 5.转交送达 A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 的政治机关转交; B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C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 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6.公告送达(P191)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前述方式无法送 达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是以登报、 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的内容或通 知其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自发出公告之间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v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 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内容: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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