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商标侵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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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 师 函 (2016)粤XXX律函字第( )号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某某大骨王餐厅并陈某先生: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宦均受委托人东莞市某大骨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于某委托,就你侵犯委托人商标使用权事宜函告如下: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显示:你使用的KBS商标是于某所持有的第*号“KBS某大骨王钙骨馆”第43类餐馆商标,该商标于2008年5月7日获得商标注册证书。贵店目前所使用和销售宣传的餐饮服务及产品,系完全抄袭委托人的商标,在商标标识、产品、宣传形式、装饰等方面与委托人的商标及风格一模一样。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第(一)项(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和第(二)项(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严重侵犯商标使用权的非法行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现特要求贵店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并与委托人或者本律师洽谈该事宜,否则,委托人必将授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方侵犯商标使用权的违法行为。孰轻孰重,望权衡再三! 特此函告 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电话:130xxxxxxx 2016年8月29日 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天安数码城B2座1503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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