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知识点串讲课件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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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 韩晓春韩晓春 福州福州 20122012年年9 9月月6 6日日 0 民法民法 l新中国成立前 第一次编篡:1900年大清民律草案。由总则、 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组成,1569条 第二次编纂:1925年北洋政府草案。由总则、 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组成,1745条 第三次编纂:1928-1930年民国政府发布。由 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组成,1225 条。 1 1、民法调整的范围、民法调整的范围 (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 民法民法 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l新中国成立后 第一次编篡:1956年草案

2、。由总则、所有权、 债、继承四编组成,525条。 第二次编篡:1964年草案。由总则、财产的所 有、财产的流转、预算、税收等组成 改革开放后决定先制定单行法。 第三次编篡:2002年草案。由总则、物权法、合 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 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9编组成,1221 条。 l2004年决定搁置至今 2 民法民法 2 2、组成民法的单行法、组成民法的单行法 l1、不会发生争议的: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 法、私人企事业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法律 适用法等 l2、2002年民法典草案确认还包括的: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l3、2002年民法典

3、草案亦未放入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法 l4、民事特别法(商法性质单行法) 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民法典调整的范围属于狭义的民法 3 l1、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私法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l2、范围 (1)财产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支配关系,维持财产静的安全)(知 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 债权法律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 (2)人身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民事主体基本权利) 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 公法和私法 民法民法 3 3、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

4、的对象 4 l1、平等原则 通则第3条 l2、自愿原则(私法自治) 通则第4条 l3、公平原则 通则第4条 l4、等价有偿原则 通则第4条 l5、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 通则第4条 l6、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第7条 l7、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绝 对、过错责任 民法民法 4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5 l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l2、特征: (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 (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 ) (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关系(强 制性) (4)

5、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5)包括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民法 5 5、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6 l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l1、主体(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1)自然人 (2)法人 (特定情况下的国家) (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 ) l2、客体(标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 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权。 l3、内容:权利和义务 民法民法 6 6、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7 张三李四 专利权 民法民法 7 7、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示例、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示例 主体 主体 内容为权利和义 务即“买和卖” 客体 8 l1、公民

6、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l2、不满10周岁的为无行为能力人 l3、10周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l4、16周岁至18周岁已经有劳动收入并自立 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l5、满18周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l6、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 其父母或者配偶等亲属为监护人。 民法民法 8 8、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9 l概念:监护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 立保护人的制度 l1、被监护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1)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 l3、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 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 l4、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

7、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民法民法 9 9、民法上的监护、民法上的监护 10 l1、目的: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维护失 踪人合法财产权益。 l2、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2)利害关系人可以 宣告其失踪 l3、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 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l4、宣告程序:(1)法院公告三个月(2) 作出判决 l5、确定财产代管人:由其亲属代管 民法民法 1010、公民的失踪宣告、公民的失踪宣告 11 l1、目的:解决失踪引起的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 题

8、。 l2、条件:(1)公民下落不明普通期间满4年, 特别期间满2年。(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 其死亡。 l3、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 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l4、宣告程序:(1)法院公告期:普通失踪为1 年,意外失踪为3个月(2)作出判决 l5、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推定死亡 民法民法 1111、公民的死亡宣告、公民的死亡宣告 12 l1、住所的意义:涉及监护、宣告失踪和死亡、 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地、涉外法律适用准据 法、公司法、税法等。 l2、住所的认定:(1)自然人以其户藉所在地 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

9、居住 地为住所(民法通则15条)。(2)经常居住地指公民 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 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司法解释)。 区别巴黎公约意义上的经常居所 民法民法 1212、公民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公民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 13 l1、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 (人格、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 务(责任)的资格。(具有抽象性的特点) l2、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 实的权利(可能性和现实性)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 ,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

10、身的存在是不可 分离的(处分的可能性) l3、公民和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 民法民法 1313、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14 l1、概念:指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 力(“动的能力”自己亲自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 l2、公民: (1)无行为能力; (2)行为能力受限制; (3)完全行为能力; l3、法人 由法人机关、主要指执行机关即法定代表人 行使 民法民法 1414、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5 l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步的, 法人是同步的(始于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 l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平等的,法 人是不

11、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生而平等) l3、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使由其机关,自然人则由 本人(未成年时为监护人) 自然人与法人各有独有的权利能力(交叉关 系) 民法民法 1515、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 16 l1、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 法人是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律拟制的人 ,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体) l2、法人具备的特征: (1)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有自己独立的财产:A、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 B、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C、独立于创始人的其他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2、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 民法民法 1616、怎样理解法人、怎样理解法人 17 l1、公法人与私法人 国知局为公法人,公司为私法人 l2、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医院、学校为公益法人,公司为营利法 人 l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为社团法人、基金会为财团法人 民法通则例举了4种法人:机关法人、事业 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1717、法人的分类、法人的分类 民法民法 18 l1、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 ,是法定代表人(“行政上”的第一把手) l2、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l3、法人的国藉 以登记或注册国为国籍 法人机关:可以

13、有意思机关(如股东大会)、执 行机关(如董事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监督 机关(如监事会)。机关是由个人组成,不具有独立的 法律地位,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中的一种。 民法民法 1818、法定代表人及法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法人住所 19 l1、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 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l2、特征: (1)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可以自由约定, 仅对内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是制定法 的产物) (2)个人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个人合伙强调人的联合; (4)合伙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合伙人共有财产) (5)合

14、伙企业属于民事活动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个人合伙企业可以起字号 1919、怎样理解个人合伙、怎样理解个人合伙 民法民法 20 l1、概念: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 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l2、分类: (1)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形成新的法人 (2)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属于联营主 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3)不具有法人地位的联营,权利义务由 合同约定。 民法民法 2020、怎样理解联营企业、怎样理解联营企业 21 l1、概念和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城乡公民依民法通则核准登 记,从事工商活动者,可以起字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15、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按 承包合同进行商品经营者,不得起字号。 (3)责任的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家庭经 营的,家庭财产承担。 l2、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独资企 业是一种企业形态。(3)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限 于个人出资。(4)责任承担不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 财产承担责任时。 民法民法 2121、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 22 l1、共有财产的分类 (1)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法通则第78条)(如夫妻财产的共有)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 利,

16、分担义务”(民法通则第78条)(如合伙财产的共有) l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1)“按份共有人有权出售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通则第78条) (2)“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 可以折价处理”。(最高司法解释91条) (3)未经人同意,共有人之一不得处分共有物。“但第三人善意、 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 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司法解释89条) 民法民法 2222、财产共有的类型、特征、财产共有的类型、特征 23 从财产权利上分类从财产权利上分类 财产权财产权 物权物权 自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使用、收益、占有、处分)所有权(使用、收益、占有、处分) 他物权他物权 占有占有 债权债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租用权、独占实施权等)(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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