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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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目录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二、研发活动介绍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六、税务相关规定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二、研发活动介绍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 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2、,或实质 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 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1、加计扣除适用条件那些?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 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 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

3、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 核查面不得低于20%。 2、变化:减少审核程序 调整前:事前申报 科委鉴 定 不予扣除鉴定意见书 税务局 审核 不予扣除 准予扣除 提交资料 企业发起 有异议 未通过 未通过 通过 通过 科委 鉴定 不予扣除 税务 局审 核 准予扣除 提交资料 税务局发起有异议 未通过通过 准予扣除 调整后:事后备案 3.1、“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国税2015年第97号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 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

4、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 ,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 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 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 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3.2、“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 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

5、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 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有哪些?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 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 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 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6、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 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摊 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 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1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

7、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2015年97号公告 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但助 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 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3.1.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

8、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2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 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 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 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

9、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 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 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 额的10%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 项至第项的费用之和10/(1-10%)。 3.3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五级科目 研发支出 项目明细 费用化支 出与资本 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待摊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4、委托开发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有哪些方式? 自主研发委托研发 合作研发

10、 集中研发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1.委托开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 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 交易原则确定。 国税2015年第97号文补充: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 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 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含港澳台)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2.合作开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 担的研发费用分别

11、计算加计扣除。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3.集中开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 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 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 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 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 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 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

12、产品设计、模型设 计等。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5、国税公告2015年97号: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 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 ,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国税公告2015年97号: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 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 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 ,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

13、并能够准确归集 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但新增了行业限制, 以下行业从事的研发活动都不能加 计扣除: 国税2015年第97号 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 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 业。 3.批发和零售 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 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行业。 六:税务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

14、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2、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 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 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据此,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 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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