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致证监会律师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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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6 收函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发函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苏宝阳 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010-59626911 手机:18801099568 电子邮件:subaoyang yk_lawyers 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予核准立思辰(股票代码:300010) 收购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律师函 (2015)盈律函字第001号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领导阁下: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许峰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苏宝阳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会发出本律

2、师函,提请贵会依法行政,不 予核准“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10,以下简称“立思辰 ”)收购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议公司)股权”的并购重组 方案,函告如下: 一、争议公司股权权属不清,并且并购重组方案侵犯委托人的优先购买权,不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之规定。 1、并购重组方案收购的95%股权权属不清。 根据立思辰公告,独立财务顾问立思辰:关于141641号之反馈意见答复(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 2 / 6 见答复”),确认敏特昭阳5%的股权存在权属争议,权属不清。立思辰调整交 易方案,将收购敏特昭阳100%的股权调整为先行收购95%股权,但是

3、对于若法院 判决确认委托人享有争议公司5%股权的情形只字未提。 盈科律师认为,根据盈科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之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此次并购重组来说,由于公司股权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此次并购重组来说,由于公司股权 存在争议,那么无论是收购存在争议,那么无论是收购95%95%股权,还是股权,还是85%85%股权,均无法认定收购的股权,均无法认定收购的 股权中不含有争议股权,不能人为的划分收购的

4、股权中不含有争议股权,不能人为的划分收购的95%95%股权为特定股东的股权为特定股东的 无争议股权,而未收购的无争议股权,而未收购的5%5%股权为有争议股权。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确股权为有争议股权。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确 认认5%5%股权为委托人所有,那么委托人也可以认为其拥有的股权为委托人所有,那么委托人也可以认为其拥有的5%5%股权在公司股权在公司 收购的收购的95%95%股权之中,如果有区别的将委托人拥有的股权排除在交易方股权之中,如果有区别的将委托人拥有的股权排除在交易方 案之外,显然与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相违背。案之外,显然与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相违背。 盈科律师认为,立思辰收购争议公司

5、的盈科律师认为,立思辰收购争议公司的95%95%股权,与存在争议的股权,与存在争议的5%5% 股权是公司整体股权的比例,整体股权中当然应该含有委托人许峰的股权是公司整体股权的比例,整体股权中当然应该含有委托人许峰的5%5% 股权。委托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决定对自己所持比例的股份进行处分,股权。委托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决定对自己所持比例的股份进行处分, 公司减资收购重新确定股本总额和股东,不能简单地说公司减资收购重新确定股本总额和股东,不能简单地说95%95%里就没有委里就没有委 托人的份额。托人的份额。 盈科律师认为,因为公司股权存在争议,无论怎样调整交易方案都盈科律师认为,因为公司股权存在争议,

6、无论怎样调整交易方案都 将导致交易的股权权属不清,只有等待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解除争议将导致交易的股权权属不清,只有等待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解除争议 ,确认股权归属,才能使交易的股权权属清晰。,确认股权归属,才能使交易的股权权属清晰。 2 2、争议公司股权权属不清。 2004年4月19日委托人与林亚琳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若林亚琳成立新公 司运作敏特项目,必须保证委托人在新公司中占有新公司5%的股份。由于林亚琳 3 / 6 的刻意隐瞒,直到近日,委托人才了解到包括股份代持等一系列客观法律事实,于 是委托人向林亚琳主张争议公司5%股权,被林亚琳拒绝。委托人于2014年12月31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

7、民法院提起诉讼,朝阳法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5朝民初 字第04498号】,委托人请求法院:1、请依法确认林亚琳持有的争议公司82%股 权中的5%股权为委托人所有;2、请依法判决林亚琳将所代持的争议公司5%股权 协助变更到委托人的名下。 委托人表示,待该起诉讼确认其争议公司的原始股东身份后,将依法对争议公 司历史上的股权转让另案起诉,按照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盈科律师认为,委托人发起的该起诉讼导致争议公司的股权权属不盈科律师认为,委托人发起的该起诉讼导致争议公司的股权权属不 清。由于争议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转让,委托人可能发起的后续诉讼,清。由于争议公司历史

8、上存在股权转让,委托人可能发起的后续诉讼, 将使争议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复杂。将使争议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复杂。 3、并购重组方案严重侵犯委托人的优先购买权 委托人许峰表示,做为争议公司的原始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2条之规定,对于立思辰收购争议公司的股权,不放弃股份的优先购买权。但是 ,即使在委托人已经明示其是争议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二次反馈意见答复所谓 的调整方案,仍然公然侵犯委托人的优先购买权。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立思辰的法律顾问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三

9、”)中,并没有对于二次 反馈意见答复中所载明的收购95%股权的方案是否可能侵犯委托人的股份优先购 买权发表合法性意见。 4 / 6 综上,盈科律师认为:对于立思辰并购重组方案,无论是之前收购综上,盈科律师认为:对于立思辰并购重组方案,无论是之前收购 争议公司争议公司100%100%股权的交易方案,还是调整后先行收购股权的交易方案,还是调整后先行收购95%95%的交易方案,的交易方案, 均存在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不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存在法律障均存在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不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存在法律障 碍,盈科律师认为,此次交易不符合碍,盈科律师认为,此次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10、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二、争议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亚琳在整个收购过程中,涉嫌虚假陈述。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在2008年6月,委托人对林亚琳提起的股权纠纷诉讼 案件中,林亚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答辩状中 ,明确声称:“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2月15日变更到林亚琳 名下的,此前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林亚琳毫无关系”。民事答辩状 及该诉讼案件庭审记录载明,林亚琳不仅否认了争议公司与关联公司北京凯迪晨 光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

11、司(以下简称凯迪晨光)的关联关系,而且还否认了她对争 议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股权代持关系)。 盈科律师认为,林亚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陈述,与在本次交易过盈科律师认为,林亚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陈述,与在本次交易过 程的陈述明显矛盾,两者必有一个是虚假的。无论哪一个是虚假,林亚程的陈述明显矛盾,两者必有一个是虚假的。无论哪一个是虚假,林亚 琳都违背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的琳都违背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的“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声明与承诺函性的声明与承诺函”。 三、争议公司与凯迪晨光的转移资产行为损害了第三方利益,其无偿转让商标 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属无效

12、。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二次反馈意见答复显示:经过争议公司的关联公司, 凯迪晨光的合法授权,委托人拥有有凯迪晨光的敏特相关产品销售权和代理权。 由于凯迪晨光恶意违约,2006年5月将委托人违约解聘,委托人与凯迪晨光进 行了近四年的诉讼。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 5 / 6 字第9903号,以及(2009)二中民再终字第10678号民事判决书,除了确认凯迪 晨光违法违约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外,同时明确了委托人享有“特殊的”、最 优惠的、无终止期限的敏特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权和代理权。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

13、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中载明:“2012 年3 月,凯迪晨光将注册号为4077251、3384967 的两项商标权无偿转让给敏特昭阳,目前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且,凯迪 晨光与争议公司签署了相关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协议,将注 册号为4996231号商标无偿转让给争议公司,将编号为2011SR075390、2009SR0 20738、2009SR018431、2009SR018430、2009SR017455、2004SR04640、2 003RSR6072、2002SR2991、2002SR299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

14、九项,无偿转让给争议公司”,相关知识产权无偿转让正 在办理中。 盈科律师认为,凯迪晨光将商标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无偿转让给争盈科律师认为,凯迪晨光将商标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无偿转让给争 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凯迪晨光与委托人签订的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凯迪晨光与委托人签订的 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导致委托人享有的合法的销售权代理权无无法履行,导致委托人享有的合法的销售权代理权无 法实施。因此,根据法实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凯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凯 迪晨光与争议公司签订的迪晨光与争议公司签订的软件著作权转

15、让合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协议商标权转让协议 应属无效合同,相关无偿转让行为应属无效。应属无效合同,相关无偿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盈科律师认为,立思辰收购敏特昭阳股权的重组交易方综上所述,盈科律师认为,立思辰收购敏特昭阳股权的重组交易方 案不符合案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第十一条第(四)项、第 四十三条第(一)、(四)项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还认为,此次并购四十三条第(一)、(四)项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还认为,此次并购 6 / 6 重组严重违反重组严重违反公司法公司法、合同法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等相关法

16、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相关规定。 根据委托人许峰的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特向贵会发出函告, 为保障上市公司的市场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请贵会依法行政,不予核准立思辰收购敏 特昭阳股权的并购重组交易方案,待争议公司的资产权属清晰后,待相 关法律问题明晰后,再行核准不迟。 特此函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苏宝阳 签字: 日期:2015年4月 日 附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4498号】诉讼传票 附2:委托人与林亚琳签订的协议 附3:林亚琳提交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答辩状及庭审笔录 附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9903号民事判决书 附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再终字第10678号民事判决书 本律师函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发送: 1、邮政特快专递EMS; 2、电子邮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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