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受劳动仲裁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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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受劳动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仲裁管法律资讯频道 2010年09月29日 08:49 劳动仲裁导读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然不受时效限制。根据最高院解决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受理,既然退休的劳动者尚可追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然可以无时效限制地追缴社保。国发1

2、99133号文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以上条款说明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业若暂无力缴纳,也只能办理缓缴手续,不得免交。因此追索养老费等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不能免除,而无论其欠缴的时间长短,不能因为单位长期欠交劳动保险金,职工未提起仲裁申请而免除单位的此项法定义务,而且在职工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职工与单位并未因此发生争议和纠纷,不能简单地适用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而将职工的请求驳回,否则,不利于这一特定弱势群体职工权益的保护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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