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2019年税务师考试辅导 涉税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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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第十一章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破产与破产法(一)破产定义法律上使用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概括公平清偿的程序。特征(1)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2)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的特殊偿债程序。(3)目的是公平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即同一顺位的债权人地位平等,受偿机会均等。(4)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5)破产程序具有概括强制执行程序特征,目的是保护全体债权人。 (二)破产法含义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

2、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2)合伙、个人独资等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清算也可参照适用。(3)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知识点】破产原因及破产案件的申请(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所依据的法律事实。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期债务”指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无合理争议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1)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2)考察债务人的

3、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3)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所有债务均纳入总额之内。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二)破产申请人及破产原因的适用申请人申请条件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清算人

4、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破产原因【知识点】管理人概述1.管理人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由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对法院负责。2.管理人的种类管理人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首选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3.我国管理人的确定由法院指定4.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知识点】债权申报与债权人组织(一)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的申报(1)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

5、主张并证明其债权存在,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2)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基础。(二)债权申报1.申报的范围所有债权均需申报,包括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有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等等。【注意】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等,不必申报。2.申报的期限(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补充申报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有剩余,就分配,无剩余,不分配(三)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

6、序中依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表达债权人共同意思,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和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机构。(1)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4)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2.债权人委员会含义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也叫破产监督人。设立其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

7、据需要确定。组成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知识点】债务人的财产(也叫破产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含义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现有+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注意】同样的财产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宣告之前为债务人财产,宣告之后为破产财产。2.破产财产的认定(解释二)(1)货币、实物,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2)

8、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3)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4)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中止的执行程序未中止的)。3.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知识点】重整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

9、,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重整的特点: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1)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2)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10%)均可提出重整申请。2.法院地位至上重整程序开始后直至重整计划被批准生效,债务人的所有活动均在法院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下进行。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4.参与重整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5.担保物权受限。重整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6.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知识点】和解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特征:1.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1)和解申请由谁提出债务人,即被申请破产的企业(2)向谁提出人民法院,而非直接向债权人(3)提出的时间既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也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2.和解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3.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注意】和解的本质是有利于债务人获得复苏的机会,同时也可能使债权人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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